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48号馆文选__日知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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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七)
○奔丧守制《记》曰:“奔丧者,自齐衰以下。”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大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除期年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 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不许奔丧。诏从之。“此出于一时权宜之政,沿习以来,至三百年,遂以不奔丧守制为礼法之当然,而倍死忘哀多见于绅之士矣。 《实录》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监察御史陈德文奏言:”嫁母刘氏卒,乞奔丧。‘许之。德文四岁丧父,家贫,随母嫁陈氏,往年长归宗。至是其母卒,时已除奔丧之制,德文恳请甚至,上特怜而许之。“是圣祖虽依吏部之奏,而仍通于人子之情,固未尝执一也。 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丧乱以来,浸已废坠。窃谓父母之丧,自非金革不得起复,著之国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丧,并依洪武初年之制,许令解官奔赴,服满补职。其他虽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丧者,京官许以素服朝参,不预庆贺。在外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会,俾佐贰摄之。未任之官无得谒选。生员但岁考,不赴科举。庶人之家不许嫁娶。十五月礻覃後,复故。其有期功丧,宴会作乐者,官员罢职,士子黜退。仍书之申明亭,以示清议,庶几民德归厚。若夤缘干请之风,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广西布政使臧哲以母丧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赐米六十石,钞二十五锭。自後,凡官以父母丧去职而家居者皆有赐焉。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员丁忧,已在职五年,廉勤无赃私过犯者,照名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 ○丁忧交代昔时见有司丁父母忧,闻讣奔丧,不出半月。近议必令交代,方许离任。至有欠库未补,服阕犹不得归者。是则钱粮为重,伦纪为轻,既乖宰物之方,复失使臣之礼。其弊之由,始于刻削太过。盖昔者钱粮掌于县丞,案牍掌于主簿,税课掌于大使,令者稽其要而无所与焉。又皆俸足以赡其用,而不取之于库藏。故闻讣遄行,无所留滞,而亦不见有那移侵欠之事。今则州县之中,锥刃之未上尽取之,而大吏之诛求尤苦不给,库藏罄乏,报以虚文,至于近年,天下无完库矣。即勒令交代,亦不过应之以虚文,徒滋不孝之官,而无益于国计盈虚之数也。呜呼!君人者,亦知养廉为致孝之源乎? 陶侃谓王贡曰:“杜韬为益州刺史,盗用库钱,父死不奔丧。卿本佳人,何为随之也?天下安有白头贼乎?”贡遂来降,而韬败走。今日居官之辈大半皆如杜韬,然如此之人作贼,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忧时,为齐随王镇西谘议参军,在荆镇仿佛奉问,便投剑星驰,不复寝食,倍道前行,愤风惊浪,不暂停止。及居帝位,立七庙,月中再过。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动左右。然则明王孝治天下,而不遗小国之臣,必有使之各尽其情者矣。 洪武八年八月戊辰,诏百官,闻父母丧者,不待报,许即去官。时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言:“近制,士大夫出仕在外,闻父母之丧,必待移文原籍审核,俟其还报,然後奔丧。臣窃以为中外官吏去乡,或一二千里,或且万里。及其文移往复,近者弥月,远者半年,使为人子者衔哀待报。比还家,则殡葬已毕,岂惟莫睹父母容体,虽棺柩亦有不及见者。揆之子情,深可怜悯。臣请自今官吏,若遇亲丧,许令其家属陈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赴,然後核实。庶人子得尽送终之礼,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上然之,故有是命。 ○武官丁忧《晋书》言:“姚兴下书,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场险要之所,皆听奔赴,及期,乃从王役。”宋岳飞乞终母丧,以张宪摄军事,步归庐山。《元史》言:“成宗诏军官,除边远出征,其徐遇祖父母、父母丧,依民官例,立限奔赴。”然则今制,武官不丁忧,非一道同伦之义也。《国史》言:“洪武二十八年,兰州卫指挥佥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奏乞扶枢归葬乡里。廷议勿许,上特可之。”岂非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者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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