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48号馆文选__日知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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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八)
○三反今日人情有三反,日弥谦弥伪,弥亲弥泛,弥奢弥吝。 ○召杀巧召杀,忮召杀,吝召杀。 ○南北风化之失江南之士,轻薄奢淫,梁、陈诸帝之遗风也。河北之人,斗很劫杀,安、史诸凶之馀化也。 ○南北学者之病“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今日北方之学者是也。“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今日南方之学者是也。 ○范文正公史言,范文正公先天下之忧而忧,後天下之乐而乐。而文正自作《郊友人王君墓表》云:“今兹方面,宾客满坐,钟鼓在庭,自发忧边,对酒鲜乐,岂如圭峰月下,倚高松,听长笛,欣然忘天下之际乎?”马文渊少有大志,及至晚年,犹思建功边陲。而浪泊西里,见飞鸢ㄢㄢ堕水中,终思少游之言。古今同此一辙,阮嗣宗《咏怀诗》所云:“宁与燕雀翔,不随黄鹄飞。黄鹊游四海,中路将安归”者也。若夫知几之神,处亢之正,圣人当之,亦必有道矣。 ○辛幼安辛幼安词:“小草旧曾呼远志,故人今有寄当归。”此非用姜伯约事也。《吴志》:“太史慈,东莱黄人也。後立功于孙策,曹公闻其名,遗慈书,以箧封之。发省,无所道,但贮当归。”幼安久宦南朝,未得大用,晚年多有沦落之感,亦廉颇思用赵人之意尔。观其与陈同甫酒後之言,不可知其心事哉。○士大夫晚年之学南方士大夫,晚年多好学佛;北方士大夫,晚年多好学仙。夫一生仕宦,投老得闲,正宜进德修业,以补从前之阙,而知不能及,流于异端,其与求田问舍之辈行事虽殊,而孳孳为利之心则一而已矣。《宋史。吕大临传》:“富弼致政于家,为佛氏之学。大临与之书曰:”古者三公无职事,惟有德者居之,内则论道于朝,外则主教于乡。古之大人当是任者,必将以斯道觉斯民,成己以成物,岂以位之进退、年之盛衰而为之变哉,今大道未明,人趋异学,不人于庄,则人于释,疑圣人为未尽善,轻礼义为不足学。人伦不明,万物惟悴,此老成大人侧隐存心之时,以道自任,振起坏俗。若夫移精变气,务求长年,此山谷避世之士独善其身者之所好,岂世之所以望于公者。‘弼谢之。“以达尊大老而受後生之箴规,良不易得也。 唐玄宗开元六年,河南参军郑铣、虢州朱阳县丞郭仙舟,投匦献诗,敕曰:“观其文理,是崇道法;至于时用,不切事情,可各从所好。”并罢官,度为道士。 ○士大夫家容僧尼《册府元龟》:“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制曰:”如闻百官家多以僧尼、道士为门徒,往还妻子,无所避忌。或诡托禅观,妄陈祸福;争涉左道,深ル大猷。自今已後,百官不得辄容僧尼道士等至家,缘吉凶要须设斋,皆于州县陈牒寺观,然後依数听去。仍令御史、金吾明加捉溺,‘“ 唐制,百官斋日虽在寺中,不得过僧。张籍《寺宿斋诗》云:“晚到金光门外寺,寺中新竹隔帘多,斋宫禁与僧相见,院院开门不得过。” 《金史。海陵纪》:“贞元三年,以右丞相张诰、平章政事张晖,每见僧法宝,必坐其下,失大臣体,各杖二十,僧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 ○贫者事人贫者不以货事人,然未尝无以自致也。江上之贫女,常先至而扫室布席。陈平侍里中丧,以先往往罢为助。古人之风,吾党所宜勉矣。 ○分居宋孝建中,中军府录事参军周殷启曰:“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其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忌疾谗害其间,不可称数。宜明其禁,以易其风。”当日江左之风便已如此。《魏书。裴植传》云:“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梦,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之俗也。隋卢思道聘陈,嘲南人诗曰:“共甑分炊饭,同铛各煮鱼。”而《地理志》言:“蜀人敏慧轻急,尤足意钱之戏,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册府元龟》:“唐肃宗乾元元年四月,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宋史》:太祖“开宝元年六月癸亥,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二年八月丁亥,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太宗“淳化元年九月辛已,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诏诱人子弟析家产者,令所在擒捕流配。”其于教民厚俗之意,可谓深且笃矣。若刘安世劾章,“父在,别籍异财,绝灭义礼”,则史传书之,以为正论,马亮为御史中丞,上言父祖未葬,不得别财异居。乃今之江南犹多此俗人家,儿子娶妇,辄求分异。而老成之士,有谓二女同居,易生嫌竞,式好之道莫如分梦者,岂君子之言与?《史记》言商君治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以为国俗之敝。而陆贾家于好,有五男。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其生产。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琴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後人或谓之为达。至唐姚崇,遗令,以达官身後子孙失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欲仿陆生之意,预为分定,将以绝其後争。呜呼,此衰世之意也。 汉桓帝之世,更相滥举,时人为之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当世之俗,犹以分居为耻。若吴之陈表,世为将督。兄修亡後,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世,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力表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母若不能,直当出别居耳。”由是二母感寤雍穆。可以见东汉之流风矣。 《陈氏礼书》言:“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由是其流及上,虽王公大人亦莫知有敬宗之道。浸淫後世。习以为俗。而时君所以统驭之者,特服纪之律而已。间有纠合宗族,一再传而不散者,则人异之,以为义门,岂非名生于不足欤?”应劭《风俗通》曰:“凡兄弟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岂非中庸之行,而今人以为难能者哉?《五杂俎》言:“张公艺九世同居,高宗问之,书‘忍’字百馀以进。其意美矣,而未尽善也。居家御众,当令纪纲法度截然有章,乃可行之永久。若使姑妇勃,奴仆放纵,而为家长者仅含默隐忍而已,此不可一朝居,而况九世乎?善乎,浦江郑氏对太祖之言,曰:”臣同居无他,惟不听妇人言耳。‘此格论也,虽百世可也。“唐玄宗天宝元年正月,敕:”如闻百姓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己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赋丁孝假与免差科。“ 谓得化民之术者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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