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48号馆文选__顾亭林诗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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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林文集卷之三(二)
○與友人論易書二 小過之五其辭曰:「公,公亦君也。」歸妹之五辭曰:「其君帝女之貴,以姪娣視之。」則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後謂之君,此後人之見耳。三代以上分土而治,尊卑之埶無大相遠,天子諸侯並稱曰后。書曰:「三后成功。」先儒以為象稱先王者,惟施於天子,稱后者兼諸侯,然則后與君公一例也。今謂凡五必為王者,而小過之五為群陰脅制,乃貶其號曰公。然則益之三四其辭何以不曰告王而曰告公乎?豈周公繫爻之前,先有一五為天子之定例乎?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六十四卦豈得一一齊同。易不可為典要,唯變所適。執事徒見夫五之為人君也,而不知剝、明夷、旅之五不得為人君也;徒見夫比、家人、渙之五之言王也,而不知離之上九,升之六四特言王用而非五也;隨之上六,益之六二兼言王用而非五也。記曰:「夫言豈一端而已,夫各有所當也。」必欲執一說以槩全經,所謂「固哉,高叟之為詩」,而咸丘蒙疑瞽瞍之非臣者與之同失矣。 ○與友人論父在為母齊衰期書 承教以處今之時,但當著書,不必講學。此去名務實之論,良獲我心。惟所辨父在為母服一事,則終不敢舍二禮之明文,而從後王之臆制,狥野人之恩,而忘嚴父之義也。夫為父斬衰三年,為母斬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期,此從夫制之也。儀禮喪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問喪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所謂三綱者,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夫為妻之服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此嚴父而不敢自專之義也。奈何忘其父為一家制禮之主,而論異同,較厚薄於其子哉?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伯魚之母,孔子之妻也。孔子為妻之服既除,則伯魚不敢為其母之私恩而服過期之服,所謂先王制禮,不敢過也。喪服子夏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是則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厭於父也;祖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厭於祖父也。服之者,仁也,不得伸者,義也。品節斯,斯之謂禮。雖然,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然則十五月而禫之外,為之子者豈忍遂食稻衣錦而居於內乎?志之為言,即心喪之謂。以父之尊厭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達之,聖人所以處人父子之間者,仁之至,義之盡矣。自禮教不明,喪紀廢壞,而徒以衰麻之服為喪,宜執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經傳言三年之喪,不謂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者,此三年之喪也。練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者,此三年之喪也。喪云喪云,衰麻云乎哉!且執事謂今之父在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後,固有屈於父而易為縞白淺淡之衣者矣。是則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盡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則自周公以來固已如此矣。且夫禮有母為長子三年之文,先儒以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從乎父也。父除,則雖子之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則雖母之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為母期者,母有為長子三年者。孟子曰「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親同,其愛同,其服同,則孩提之童無不知之者矣。何待聖人為之制哉?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以父為重,以母為輕,苟非斯言之出於聖人,則亦將俗儒之所議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盧履冰、元行沖、褚無量駁正之說,當亦執事舊聞,不煩更述,惟祈詳詧。 ○與友人論服制書 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起於唐弘文館直學士王元感,已為張柬之所駁,而今關中士大夫皆行之。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古人以再期為三年,而於其中又有練祥之節,殺哀之序,變服之漸,以其更歷三歲而謂之三年,非先有三年之名,而後為之制服也。今於禮之所繇生者既已昧之,抑吾聞之,君子之所貴乎喪者,以其內心者也。居處不安,然後為之居倚廬以致其慕;食旨不甘,然後為之疏食水飲以致其菲;去飾之甚,然後為之袒括、衰麻、練葛之制以致其無文。今關中之士大夫,其服官赴舉,猶夫人也,而獨以冠布之加數月者為孝,吾不知其為情乎?為文乎?先王之禮,不可加也,從而加之,必其內心之不至也。其甚者,除服之日而有賀。夫人情之所賀者,其不必然者也。得子也,拜官也,登科也,成室也,不必然而然,斯可賀也。故曰:婚禮不賀,人之序也。以其為人事之所必然,故不賀也。喪之有終,人事之必然者也,何賀之有?抑吾不知其賀者,將於除服之日乎?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是日也,以喪禮處之而不可以除。將以其明日乎?則又朝祥暮歌之類也。賀之為言,稍知書者已所不道,而王元感之論則尚遵而行之。使有一人焉,如顏丁、子羔之行,其於送死之事,無不盡也,而獨去其服於中月而禫之日,其得謂之不孝哉?雖然,吾見今之人略不以喪紀為意,而此邦猶以相沿之舊,不敢遽變,是風俗之厚也。若乃致其情而去其文,則君子為教於鄉者之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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