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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文献_中国近现代文献~文集_494号馆文选__天演论

天演论自叙 第六会

严复

  天演论自叙 第六会
  
  以自由名词,政界称用之至多,因而有各种之训义。不佞于前会特破一夕工夫,与诸君析此疑义,且欲芟刈葛藤之后,即以此类别国家。知常语所称自由,其用法实与科学不合。若合科学,则自由充类至义,将与无政府同。而常语之称自由,则与有议院等。故言其民自由,无异指其国之立宪。立宪政府,国民不附,即可更易,而立民情之所附者。又立宪国民,于政府所为,皆可论议,著之报章,以为国论publicOpinion,政府常视之为举措,凡此皆俗所谓自由之国也。顾吾人之意,则谓如此而用自由,不过谓此等政府,对于国民,有其责任,不必混称自由,不如留自由名词,为放任政体之专称。
  政治学所论者,政府之事也。政字中国六书,从文从正,谓有以防民,使必出于正也。然则政治,正是拘束管辖之事。而自由云者,乃惟民所欲而无所拘,然虽有严厉国家,必不能取民事一切而干涉之。于其所行,势不能尽加约束,于其日力不能尽夺,于其财产不能尽罗,必留有余,任民自适已事。凡所自适者,皆自由也。如往古国家,尝取民之衣食而制节之,谓之生事律SumptuaryLaws。乃今无此,是生事自由也。又如政府于进出口货物,听民转运贸易,不立规则,如此是贸易自由FreeTrade。但各国以天时地利人事之不齐,因之其所干涉放任者各异。故干涉多者,谓之无自由,而放任多者谓之自由,又此名词之一用法也。
  总而核之,见世俗称用自由,大抵不出三义:一,以国之独立自主不受强大者牵掣干涉为自由。此义传之最古,于史传诗歌中最多见。二,以政府之对国民有责任者为自由。在古有是,方今亦然。欧洲君民之争,无非为此。故曰自由如树,必流血灌溉而后长成。三,以限制政府之治权为自由。此则散见于一切事之中,如云宗教自由,贸易自由,报章自由,婚姻自由,结会自由,皆此类矣。而此类自由,与第二类之自由,往往并见。
  然此皆俗义,虽关系至重,科学不能从之。因科学名词,函义不容两歧,更不容矛盾。前数义矛盾两歧,前会已尽发之,故今定从第三类义,以政令简省,为政界自由。
  虽然,政简其民自由矣,而政简者,其国不必皆治。故自由于民,其为幸福与否,正自难言。自由达于极点,是无政府。夫无政府而治,虽有此理想,然其实境,不知何时可至。若论此时民德,则虽有极文明之国,其势不能。观诸传记之中,人类美大事业,皆有道政府所建成者,是政府不可无也。然而有政府矣,其势又易流于无责任。夫无责任云者,政府自由也。政府自由而无制,则国民颦首蹙额之日至矣。是故西籍之中,虽悲歌慨慷,梦想自由,而其实非求无政府无君,特求有君有政府,而其势不得以国民为鱼肉耳。
  前会曾设问题,问凡有国家,其权限宜立于何地。此无异言国家于何等事,宜听其民自由,于何等事,则必不可。此是政治学中极大问题。而西国论政诸大家,亦往往有取而考论之者。其意盖谓:政府之权,由不得已而后立。论其原理,固有限制。如斯宾塞诸公著述,多取群中事业而分别之,指何者为政府所当干涉,何者为政府所当放任云云。顾依吾党所从途术,则虽欲立别未能。何以言之?盖天演途术,视国家所为,有非人所得主者,内因外缘,合而成局。人群各本自性,结合以求自存,非其能国家也,乃其不能不国家。诸公若问政府权力,宜以何为限制,吾便答云:无有限制,但汝此时,须得多大权力政府者,其政府自具多大权力,不溢不欠,成于自然,非人力也。
  盖诸哲之论政府也,每分何者为政府所应管,何者为其所不应管,由此而政府之权限以立,特吾意不然。但以政府权界广狭为天演自然之事,视其国所处天时地势民质何如。当其应广,使为之狭,其国不安,当其应狭,而为之广,其民将怨。必待政权广狭,与其时世相得,而后不倾。此皆势所必至,理有固然。试观一人群之合,其外则有寇仇,其内则有奸宄,乃至旱潦雨旸,皆足为患。自政府既立,此患乃轻,其众因以不散。虽然,政府立矣,而物竞天择之行,常有以渐变其形式,治权广狭,随世不同。夫言治权广狭,反观之即无异言自由之多寡也。是故欲以自由多寡分别国家者,不必争政府权限应立何处,但取事实已见者言之足矣。
  政府之行权,时置个人之自由于不顾。此其权利,所合于公理者为何,此至今犹为聚讼之端,无从实指。然而以何因缘,而有政府,并以此因,程度有殊,而治权广狭宽猛以分,则固有可论者。但论此之时,必取自然有机体之国家,而非自然无机体之国家,纯用力征经营者,不可论也。自然有机体之国家,其初成国也,大抵由外力之逼拶,而后来之演进亦然。盖因外患,而求合群并力;因合群并力,而立政府之机关。则由此可知政府权界广狭,端视其国所当外来压力之何如,而民众自由,乃与此为反比例。譬如一国地土广博膏腴,生事易足,又无外寇凭陵,则其民所享自由必大。若夫四封交警,或所处者为四冲战地,则其国之政令必密,而民之自由亦微,此公例也。公等由此可知,英、德二民相比,英民所享自由独多之故。何者?英岛国,以海为城,而德之所居,正欧洲四战之地,故武备不得不修。武备既修,则其民即有自由,所余寡矣。即在吾国,使后此果有盛强之日,吾恐政府之柄,方且日张,民有自由,降而益少。以政府之由于无责,而转为有责,殆亦势所必至之事。何者?使其不然,便无盛强之日故也。
  前例证以西史,可见者极多,英国而外,民之自由,莫如北美。彼族常以此自夸,谓盎格鲁种性枭健,不受制压之故。虽然,自我言之,此非真实,实则二者皆地势使然。美国虽处大陆,实则左右大洋夹辅,而南北无强邻,虽居大陆,无异岛也。是以二国之政,得皆以放任为主义。若夫法、德诸国不然。故当十七世纪间,英之民权日张,而法以路易十四为王,其治乃日趋专制,即普鲁士伏烈大帝父子,亦是专制之尤。此其故何耶?盖国于天地,必以求存为先,求存则武备不得不修,武备修则治权不得不大,治权大者,所干涉多而放任少也。
  若谓民之自由,根于种性,抑系宗教使然,则当日普鲁士,岂非条顿之种乎?岂非路得新教所行之国乎?乃其政则专制,而异于英、美如此。不知当十八世纪之初,普鲁士地势最为难守,三方乖离,而不相通。伏烈大帝父子,其政法之专制固也,而国终赖此以不亡。北有察理第十二,东有大彼得,而西南则法与奥乘之,至今考其所更张,皆百战亲经之阅历也。若夫波兰之民,亦可谓放任者矣,故其名王巴陀利尝谓其民曰:“嗟乎,波兰人!而国所至今未亡者,非以其法典也,以汝曹不遵奉故。非以其政府也,以汝曹不服从故。而国之不亡,以天幸耳!”夫其国俗如此,可谓自由,然不百余年,而波兰分矣。
  是故读西史为术,与读中史不同。欲求治乱盛衰之故,或观会通而立公例,必不可但观内因,宜兼察外缘。大抵一国,求其如是,其受范于外者常多,至于其内之自力,亦不可动称种性。譬如言希腊之民,何因开化独早,则云以其种之独优。盎格鲁何因先有议院,则云其民最重自由。凡此皆最无价值之解说,知言者所不为,而学者之所当深戒也。
  今所立公例系云:凡国成立,其外患深者,其内治密,其外患浅者,其内治疏。疏则其民自由,密者反是。虽然此是大例,至于他因为用,而生变例,亦自有之。
  前谓论释自由,即以为类别国家之用。然则所以类别之者当如何?夫干涉放任,分为两部,而两部之相为消长,视其国所当境地之不同。故谛而论之,等差不齐,国国相异可也。则于何地划此鸿沟乎?是故欲用自由立别,既不得以有无言,亦不得以多寡判,只可取国家所常办之政事,与常有之机关,察其干涉放任之异而为之。干涉者,立之法度,务为齐一,而不许纷淆也。放任者,听民自为,许其竞争,不期一律也。放任多者,其自由多;放任少者,其自由少。而国家类别,乃从此而可言矣。
  须知政府者,一国主权之所属。使主权而诚完全无缺,其于一国之事,固无所不当问。而问之者为一人,为一众,为通国之人,所不论矣。近世政治家,为恐治权太盛,因之而酷烈狭隘之政兴也。则为分别焉,曰某事某事,若宗教之皈依,若社会之言论,无虑数十端,皆政府之所不宜过问,而务听其民自便者。又曰,某事某事,如兵如刑,则政府之所必宜事,而事之必甚力者,但其为数愈少愈佳。其为说如此,然自吾术言,则言此者,将以适一社会一时代之用乎,抑以为至理定法,各国之所宜共由耶?苟如前言,其说庶几可用,若如后义,则大谬不可行也。何者?国于天地,以所当时势民材之不齐,每有今所可任自由,而百年以前,乃政府之所必事者,亦有在此国可任自由,而彼国必为政府所管理者,等而论之,斯大误矣。即如宗教皈依自由,此至于今,几于五洲所同认,咸谓政府于此,必不可稍加抑勒沮禁者。然此事虽在英国,亦至额理查白之代,乃发其端。至于法、意、西班牙诸国,则宗教自由,不及百余年,岂彼古人皆聩聩者?夫为国所求,端在治安,而以保护性命财产为最急。凡可以致此者,政府固无所不用其权力。今试问宗教自由之说,使行之于十字军盛行之世,将欧之社会,为安为危,为治为乱,则古人所为,不必尽无说矣。盖国当古之世,不仅同种同文之群,而后可合也,且其所事之神必同,其所服膺之道理是非亦必同。其不同者,且不愿与之同国,强而同之,则难作矣。且此何必远求证乎?中国海禁开通以来,所定条约,大抵由外人作主,此亦事势之无可如何者也。而其中之最不幸,则莫若传教之一事。夫传教非不幸也,所不幸者,出于兵力之余。而当治外法权未收之日,此其事验,皆吾与诸公所亲见者矣。一教案之起,文明社会,人人为之悲伤。然欲求此事之不再见,不识远在何时。除非教士相约,不往内地,或吾国于教育普及四字,实实办到,而二者又皆今不可必之事也。西友宓克尝云:中国如一种沙石,而西教如水,水注入石,及冬而冻,春来齑粉矣。此真吾国莫大之隐忧也。然溯其祸始,只坐外人传教一事,吾国有保护之责,而无准否之权。民人信教自由,则诚自由矣,而其祸乃如此,不独教士被戕者之可哀也,而其果之结于吾国者,乃大哀已。
  然此是旁论,乃明政府当问之事,相时为之,初无限制,而民之自由亦以智、德、力三者程度为高下,初无可为典要者。但此时吾辈正经之事,乃是区别国家。而所以为区别者,即在政府所事不事之异同,然欲观所事不事,须先察一切政府所共事之事。所共事之事,则所谓政府之天职是已。粗而举之,则海陆之兵也。兵者何?以法部勒国民,使之共守国也,静则为守,动则为攻。故定和战者,其权必属于政府。其次莫如刑,西国刑权独立,此是最后之事,其初则政府主之,所以锄强梗、诘奸欺,以保民之身家者。刑法而外,则有民法。民法所以平争讼,正质剂,责契约。此皆荦荦大端,政府所同事者。天演之阶级愈进,将政府之机关愈密,不但愈密,亦且愈灵。虽然,政府进矣,而民群亦进。民群进者,职业弥繁,而通功易事之局大也。产业降殊,力作亦异。譬如初级社会,其始皆农也,皆兵也,其产业大较皆田宅耳。时有百工,则禄以代耕,为社会所共养者。浸假或速或迟,此局必变,于是实业繁兴,其相待日益复杂。有制造、有通商,而母财之积日多;产业不止田宅,一切可动之浮产亦兴;圜法乃立,钱币乃行,而又有以信用行,而代表钱币者,则为楮钞;有美术、有科学,文教大开,书籍侈富,教育之事兴焉,而大小学堂林立。凡此皆民群演进之现象也。虽其事不必关于政令,而政治界之问题,往往因之而异。当一事之出也,有问者曰:此宜为政府所放任而听民自由乎?抑政府所宜干涉,而为之立法制耶?譬如通商,宜因之而立商部乎?假于文学,将因之立文部乎?凡此问题,其于各国也,有然有否。于是其政府之职业异,而政府之性情有时亦从以异。斯类别见矣。
  德国学者之言政治,于此等处最为精审。彼于政府,于兵而外无所问者,谓之兵政府War state,Der Kriegstaat,他若刑政府Law State,Der Rechstaat,商政府Trade State,Der Handelsstaat警察政府Police state,Der Polizeistaat,凡此专于一事者也。若夫于国事无所不治者,则谓之教化政府Culture State,Der Kulturstaat。其为繁称如此。然自我视之,其所分政府不外二等,一专一总而已。今所问者:政府所治,将如科学家言,谓政府之智,不越常人,所当事者,但求封疆无警,境宇治安,居民无扰,即为至足,其余一切,宜听社会自谋,无取为大匠斫乎?抑从宗教家言,谓国家之立,固有最高尚之目的,故不独保民已也,乃至宗教行谊,科学美术,皆宜为之乎?又约而言之,直问教化政府有当否耳。
  诸公应记前言,政府权界,与所处之时地为对待。然则不佞若云此等问题,不能答以十分死语,当不以我为非。虽然,其见于历史者,各国之公论云何,则固可得以历指。自吾国言之,唐虞三代以还,至于今世,固无一非教化政府,元后作君作师,为民父母,其权岂有界域?至于征诸西国,则自明季十七世纪以来政论大起,当时人语,皆谓宗教政权虽二实一。此说历久而衰,而政家权界,宜有限制之言,继之而出。逮英国威廉马利独立之代,宗教自由之义,经无数之流血而后行。此后欧洲,又有商业之争,大抵主保商之说。由此而入十八世纪,当吾康、雍之世,至于乾隆,而西士始群然以国家权界为太宽。其愿望过奢,转无益于社会。卢梭政论,为革命先声,亦以政府所问过烦,人民受治太过为说。当此之时,若宗教、若教育、若商政、若政治,诸家之说,往往多同,于是群主因任自然无扰无为之义Laissez-Faire,Laissez Passer。盖其意以为伦有君臣,其事由不得已。受治本人道苦趣,而非可乐之端,故其权力,即不能去,亦宜删缩至于无可复减之地位。反言之,即斯民宜令得享最大自由是已。夫此语为是为非,关于人道最巨,今不佞且不为定论,但云至今其说尚为欧洲多数之所持。而十九世纪前半,欧洲现象,大抵成于此说。且至于今,大有东渐之势,而将于吾国社会大著果效者也。
  所不敢云其语为是为作者,盖鄙意以为,政权乃对待之事。昨日之所是,可为今日之所非;此际之所祈,可为后来之所弃。国众有大小之殊,民智有明暗之异,演进程度,国以不同,故于此中,不得立为死法。即如十八世纪无扰之说,至于近世,其所致之反动力亦多。故于一切政事之中,其说有全胜者,而亦有不全胜者。全胜,如宗教自由是己。乃至自由商法,则虽得亚丹斯密AdamSmith之大力,而所胜者仅在三岛。若夫欧、美二大陆间,至今商务,犹为政府之所保护而维持,则众目所共睹者。甚矣!政之不可以一端论也。
  二十余年以往,正鄙人游学英国之时,当日政府风气所趋,则大主干涉主义。如教育一事,向为政府所不关者,至是乃大收其权,而有学部之设。不特初级教育,有强逼之政,务求通国无不识字之人民;即高等教育,国学庠序之章则课程,亦由议院更定。乃至卫生检疫,亦经部署,为置专官。凡此皆向日政府所不过问者也。先之以德、法,而英、美亦接踵而为之。
  尤有异者,此之所指,不过见于行法一权而已,而议法之权,所扩充者,尤不胜计。使行法而过于干涉,民尚有执持自由,与为抵抗之意,独至议立新法,则人无异言。故十九世纪之后半,各国议立之法,殆过于旧典之所留存者。盖前此律令法典,大抵奉行其旧,而政府以行法为本业,以立法为无干己事也者。主和战、征赋税、恤灾眚,一切皆政府所力行。独至更张法制,则谦让未遑,若以谓凡此先祖父之所贻留,吾辈舍率由遵守,无他事也。至十九世纪之季,乃大不然。行法之权,尚有裁省,至于议立法令,损益章程,则责无旁贷。立之可也,废之可也,坛之可也,损之可也,但使国民大众,悉表同情,一时国论,有所专主,议院取而扬榷讨论之,无几时,新法立矣。故旧日政府,所汲汲者,议法事少,行法事多。而近世政府,所皇皇者,行法犹寡,立法至众。德人有刑政府之目,刑政府所为,不过守国法令,以保民权利已耳。若近世政府,则直可谓之立法政府,立法政府西名Legislative State也。
  统五、六两会所言,使不佞发明义旨,尚非累晦,将诸公此后,于自由一名词,无论见于何处,可无疑义。亦见以自由多寡,分别国家,苟从其量为分,则难立别。盖诸种国家,所干涉放任之事,国有不同,独取其所最刻意干涉者,则其别可立,如德国学者所为是已。虽然,若从其大概为论,取便言谈,则国民原有自由不自由之异。故扬子云《法言》:“周人多行,秦人多病。”而论近世之国,如英人者,固可谓自由之民,而俄国者,不得称自由之国也。大抵历史中并兼国家,其民即不为真奴隶,亦不可谓有自由。舍此而外,则民气发舒与否,视邻敌相逼何如。是知兵战一事,乃自由之仇敌。一境戒严,军律颁行,居民自由,一切扫地,此仆所亲历者,长祝诸君勿遇此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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