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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文献_中国近现代文献~文集_494号馆文选__天演论

天演论自叙 第三会

严复

  天演论自叙 第三会
  
  祗缘吾党以历史天演涂术,讲求政治,故其取社会也,须由其最初,不得以其未进文明而弃之也。此亦犹讲动物天演,不得独取有脊之类,虽蠔蚓虾蟹,乃至最初之珊虫海绵,皆难不录。然而文明与否,自是社会甚大区别。但既言文明,须考吾国所转译文明之字,西文系为何字,并当详其本义所从,始知西国所谓文明,究是何等境界。今问在坐诸公,有知文明在西文为何字者乎?文明者,西人谓之Civilization。更问有知其字之原者乎?案其字乃与City 市府或城邑之字,同原于辣丁之Civitas,所谓一邑之众是已。可知西人所谓文明,无异言其群之有法度,已成国家,为有官团体之众。其人之动作云为必与如是之团体社会相宜,怀刑畏法,有敬重国家,扶翼同类之德心,必如此,而后乃称为文明人也。然则初级社会,固不可略,亦不便与文明社会,制成法立者,等量齐观。然文明非文明,二者之别,尚不止此。
  夫初级浅演社会,与日后文明社会,其殊异固不一端。然所可通为经例者,则初级社会,大抵不离家族形质,而文明社会不然。取今世之英、法,与当日希腊、罗马极盛时代,虽种界犹存于人心,而谓其国制度,犹有家族余意者,固无有也。《拿破仑法典》曰,生于法土者为法人。即今日华工之子,生于美者,皆为美民,权利义务,与土人无异,亦其证也。惟家族余意,绝不可见,故十七世纪欧洲言治之家,有绝不知国家之由宗法演进者。至于近世,乃能明之。如郝伯思谓国家未立之初,只是强欺弱世界,必自拥戴一人为君,情愿将己身所享自由呈缴国家,易为循令守法,而后有相安之一日云云。果如此言,是未立国家之际,人人自立自由,各不相管,如无所统摄之散沙,而其对于外物,全视本人力量如何,强则食人,弱则人食。此论似之,但惜其非事实耳。然持此说者,不止西儒为然,即中国先儒,亦复如此。故柳子厚《封建论》,有“争而不已,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等语。此与郝伯思、洛克所主,真无二致之谈,皆不悟人群先有宗法社会。此《通诠》中所言之最详者。当是时,即有孤弱,全为宗法保护,言其实际,殆较近世国家所以保其人民者,尤可为恃。然则未有君上之先,并非散沙,亦非无所统摄境界,实则秩序井然,家自为政。特其群日大,非用宗法所可弥纶。至今事异情迁,始则相忘其为种族,继后竟弃种族之思,如《拿破仑法典》所言是已。
  顾五大洲所有国家,固不必尽由于宗法,而由于宗法者为最多。如罗马,如希腊,如英、法等,莫不皆然。洎形式渐变,乃忘其本来面目。即如罗马,当西塞禄Cicero时代,即是中国西汉末年,其去宗法日久,已与今日西国相若。故西<氏>自述罗马开基,乃由罗沐禄Romulus容纳无数逋亡盗贼,后乃劫夺妇女,各以为妻,因而生聚成国云云。此其所言,与儿童之见何异,后人乃传为确说。虽当时宗法遗迹斑斑可考,而今人能知之,当时人不知之也。罗马人名,例皆三字,其第二字常以ius 煞尾者,即以著其氏族。可知当日人民,分族而居,后乃汇合为一。罗马如此,雅典亦然。试取其历史观之,由流溯源,无一不入于宗法。且五洲之中,浅演社会,至今犹有存者。即我中国,当三代以前;又如本朝,当未入关之日,是否宗法用事,诸君能自见之,无待鄙人深论者矣。
  总观前说,吾人因之而得社会天演深浅之粗分。浅者不离宗法,深者已离宗法。此历史之一公例也。
  宗法之关系国家程度如此。宗法而外,其关系国家程度者,莫如宗教。大抵初级国家,其中宗教神权皆极有力。国家程度愈进,宗教之力虽不必衰,然教会、国家,神权、政权常离为二。且治制改良之秋,宗教之说亦往往屡变。即如英国,考其旧史,后安QueenAnne 以上,国家、教会二者,几于不可区分。他若法国、日耳曼诸邦,所立皇帝,亦是教会神权之事。此直至拿破仑破坏旧制,始成今局。总之,欧洲中叶国家,为基督、为穆护,实无一不仗宗教而后结立。至于累世之后,文明渐启,教门之力降衰,而国家亦能自立。故后世论政之家,往往忘其如此,与前忘其宗法相同。如雅里斯多德政论,已不及宗教之变,可以知已。于此等处,我辈必不能附和先贤者,缘宗教于初级国家,实有极密切关系。且征诸历史,往往独用宗教之力,即能造立国家。直至后来,转以前此体合过深,反为演进变化极大之阻力。然则征诸历史,吾人又得一紧要公例,曰:初级国家,其中神权必大,常与治权混不可分;至于深演,宗教、国家,乃相离立。
  此于历史,最可见者,莫如回部。当中国梁、陈之世,有人起于亚西沙漠行国之中,独唱新宗,遂将前此散而分立之众,结成极大团体。所建者立,所攻者破,至于今,其影响犹跨三洲之间,则土耳其、亚刺伯、埃及等国是已。夫宗教能力如此,其在初级国家,几于宗法相埒,此其故亦非难言。盖团体将结,必有其所以结者,而后其群日亲,而国家之制以起。宗法谓之天合,一族之内,血胤相同。而宗教则以人合为天合,所事同神,即与余众相别。当其言宗法也,不必真同祖先,但令人心信以为然,足矣。方其言同奉一教也,所奉者即非真神,而于社会,即有联合之用。每见乡人,建庙赛神,视为要典,乃至身羁海外,犹必谨于素所奉事之神。此不特祈福禳灾已也,实则团体由之粗立,与其众程度有相得者,所谓为之犹愈于已者也。
  由此观之,凡真正国家,将成未成之先,其中常有二种境界:其一家族,其一教会。但今又有一问题,问家族教会之起,是绝然两事乎?抑二物常相附而见乎?我辈不谈空理,但就自古至今历史事实言之,则二物率常并见。当穆护默之唱教也,其时并非取泛然之众以为合也,乃在种类意见、宗法制度极明之时。希百来之麦西Moses,亦倡教合群之人。其时亚伯拉罕宗法,亦已大立,此乃见于《旧约》者。又在罗马,亦系宗教宗法二者并行。由此言之,社会之中,此两现象,不能单见。特二物之间,常有畸重之处,此浅演社会之所同者。特至文明大进之时,国家常无待于二者而自为法度耳。虽然,诸公须知,即至今日,如法兰西者,可谓最文明最高级之国家,而朝野所龂龂以争者,尚在政教分立之事,然则古之时,可想见矣。
  此二公例,所赅甚广,然非甚深难明,依历史及现实所有言之,真正国家而外,社会实有此二级。但以其治制不精,国家思想甚薄,讲此学者,往往置之,以为无与政治之数。我辈既以天演术言治,自不能置初级程度不言。且使置宗法不言,则今日所见于非洲之北,亚洲之西,其中各家族社会,何以处之?若夫神权国家,则土耳其回部,及西藏等犹在。此等社会当极盛时,实且不言种族,而专言信向。如回教之法,但使崇信哥兰,便为平等法嗣,祸福同享,生死相依。故自回教观之,天下只有二种人:回教非回教,但是回教,皆兄弟也。
  故类别国家,第一层先分三种:真正国家,一也;宗法国家,二也;神权国家,三也。其西字为1、State,2、Tribe,3、Theo-cracy。宗法之国家,其合也以同种族故、同祖宗故。神权之国家,其合也以同信奉故,同宗教故。至于真正国家,其合也以同利益故,同保护故。是三者,其为合不同,而一合之后,其为合皆至坚。假使所身属之团体有所急难危险,人人自揣,其为救必惟力是视,乃至毁家亡躯,在己既所心甘,在人亦以为荣誉。其胶结之固,必有如此而后可称国家。
  雅里氏之分国家也,以治权操于多寡为起义。吾人之分国家也,以其所由合者为起义。如此分法,不特函括无遗,且与科学分别种类之理最合。何以故?因科学于物,所据以分类者,应取物中要点为之基。治权操于多寡,其关系国家之理,自不及于所以为合者,是以吾法胜也。惟国家类别,与他有机体类别不同,如动物首分有脊无脊。无脊之物,如欲进步而为有脊,于天演界中,不知当经几劫而后能。若夫宗法国家,欲进而为军国国家,固有经千载而未能,亦有历百年而即至者,但看事势所遭如何。故前言三种国家,直无异言同此国家,而有三等天演阶级而已。非绝然三物不得相企者也。尤有异者,所言三种,往往同时并见于一社会之中,而论者但取其最显著者,定其应归何类。以言之?譬如英伦,可谓程度最高之军国国家。军国国家所以为合者,由于保护利益。然问英人以彼之所以为合,则盎格鲁同胞之意,几人人横亘胸中,故其俗谚有云:“血之为物,必粘于水”。此其意即云,同种之人,终较外人为亲也。至于宗教之异,情尤显然。彼不但与多神象教为别甚深,即与回回、犹太等宗,甚至同本异支之基督教,亦立甚严差别。是故我辈称英吉利为军国国家,不过取其实行最著者为言。至于其实,则宗法、神权二者于其社会所以维系其民者,犹有至大之爱力也。
  察深演国家,现象如此。乃反观浅演,其现象又何如?将谓当为宗法、神权国家之时,所谓保护利益之义,凡今日军国国家,所据以立国者,当其时乃无有乎?此虽浅人,有以决其不然也。夫宗法、宗教二物之相入难分,前既已言之矣。此如东方诸国,即如我之支那,其中宗法、宗教二者,几如一物。故孔子有言:“知郊禘之义,治天下如视诸掌。”盖吾国人鬼天神并重故也。且天子当阳,动称以孝治天下,则此邦之为宗法社会而即以宗法为神权,虽有百喙,殆难解免。然遂谓四百兆为合,无有相为保护,同享利益之意,此其说又不尽然。考古社会之将变也,设有人焉在上为政,或在下持论,而谓国家所为,宜特重保护利益之旨,而轻蔑宗法、宗教者,其人必为守旧之人所痛疾,甚至其身不免刑戮,若秦之商君,其最著者也。中国如此,外国亦然。而群目主此义者为Utilitarianism,译曰功利派。虽然痛疾之矣,而无如所值之天时人事,交迫俱来,诚欲图存有不变其立国宗旨而不得者。外有敌国强邻,内有贼民民贼,其民人有屠戮之惧,其国土有蹙削之忧,甚且为人所全胜而克服之。于此之时,全国之民身与子孙皆奴虏矣。是故除非一统无外,欲为存国,必期富强,而徒以宗法、宗教系民者,其为政,轻重之间,往往为富强之大梗。于是不得不尽去拘虚,沛然变为军国之制,而文明国家以兴。证以东西历史,此说殆不可易也。
  是故三等之异,在程度而不在性情。而所谓草昧,所谓文明,即以此判。由草昧以至文明,其中阶级,皆国家所必经之程。其演进也,有迟速之异,而无超跃之时。故公例曰:万化有渐而无顿。凡浅演社会之所有者,皆深演社会所旧经者也。
  曰宗法,曰宗教,曰国家,以斯三者所以为合之不同,其立国之形制亦异。是三者皆本诸天演之自然者也。虽然,吾今更问诸公,观历史与今世现有之国家,将无逾此三种者乎?抑更有其余,而为吾辈所未及者耶?
  窃料诸公于此无难置对。诸公将谓,在欧洲,如并兼以后之罗马,如现时之俄国;在亚洲,如元代之中国,如现时之印度。不识于前三者,果何属也。其国家之成立,其民人之相结,非由同种甚明,亦非由宗教之同其信奉,若云保护利益,则弱肉强食者,不知有何公共之利益,有何相为之保护?而罗马、而俄罗斯、而元、而印度,不得谓非国家也。果使国家为有机之生物,此正如封豕长蛇,吞鹿象而入其腹中,徐徐转化之为本体。此真天演之变也。于前三者自然发达之国家,安所属乎?
  设诸公如此难我,吾诚无可置辨,则不得不于前三者所以为合,各成团体之外,别立一门,为第四种之国家。此第四种之结合,不以同种,不以同教,亦不以同利益保护,惟以压力。不幸历史中此种国家较之前三,尤为多有。其始合也,以威力,以恐怖。其继成也,以驯服,以渐忘。然此种国家言政治者,不以为有机体,不以为官品,而以为无机体,而以为非官品之国家。所以立此别者,良亦有故。盖既以国家为有机体,斯其演进之事,与生物同。生物受自然之陶铸,本天生之种性,与乎外力逼拶之威,而一切之官体渐具,由此有以自立于天地之中,不亡于物竞之剧烈也。人群亦然。其始本于家族神权之相合,逼之以天灾人祸,相救以图自存,于是其形式渐立,其机关渐出,而成此最后之法制。凡此皆演于自然者也。乃所谓第四种之国家不然,以其不然,故不得称为有机体,亦不得称为官品,则直谓之为无机体,非官品可耳。
  虽然,此无机体非官品之国家,其始常由有机体官品之社会出也。何以言之?人类相合,分处为群,境地犬牙相错,争战之事,兴于其中。且其争战也,非若近世文明之战,常终于和约与赔款也,往往志在相灭,则见灭之国,时时有之,宗庙坠地,社稷为墟,宗法、宗教二者皆尽,政府除撤,一切旧有制度,荡然无有存者。亡国臣民,身命财产,皆非己有,一听命于胜者之指挥署置而已,于是而新政府立。其中官吏,无虑皆敌人也。前此分为两群者,乃今合为一群。故不佞谓比如封豕长蛇,吞食鹿象,入其腹中。鹿象机关,至此尽成齑粉,徐徐转变,化合新体。诸公思之,非如此乎?
  诸公须知,吾所将此第四种国家,特为分别立论者,并非于并兼力征之国,有所憎恶诋諆。一缘吾学眼法平等,视一国一朝无异一虫一草,原无所容心于其间。二缘此等并兼力征之事,论其古初,何国蔑有。即如英国,便是旧有诺曼人之所剋灭者。特胜家见胜二种,一世之后,不立区分,故百年之余,合同而化耳。即物穷理之事,于物无所爱憎,而所不能不立此分者,因自然演立之国家,与力征经营之国家,必不可等视齐观,并为一谈。故谓前三种为自然国家,谓后一种为非自然国家。
  且谛而论之,此等非自然国家之中,实具二相:新胜之家,如封豕长蛇,自成有机之体,一切尚循天演之常,且是极为强立之官品,其无机而消散者,独见胜之群,见灭之国耳。譬如回部土耳其之起,乃极强有力之神权国家,组织独立政府,而所克取之基督教诸部,则颓堕委废,无有机体之可言。又如中国元代,太祖起于漠北,能取散沙之众,与之以极灵极有力之机关,于是奋迹欧、亚之间,至世祖忽必烈而破中国。当此之时,元民自有团体,自有国家,而吾族则无有此。又如今之印度,灭之者英人也。岂得谓英人在印为无团体,无机关乎?虽然,有此者自是英人,而印度之民,自是泛然之无机体。此言政治者,所当深著分别者也。
  此会所讲,至此可以总结。盖政治家上观历史,下察五洲,知人类相合为群,由质而文,由简入繁,其所以经天演阶级程度,与有官生物,有密切之比例。故萨维宜谓国家乃生成滋长,而非制造之物。而斯宾塞亦云,人群者,有机之大物,有生老病死[①]之可言,皆此义也。其始由蛮夷社会,而入宗法。宗法既立,欲有以自存于物竞之中,于是变化分合,往往成有机之大团体。又或以宗教崛兴,信奉既同,其众遂合。而以战争之故,有部勒署置之事,而机关亦成。此谓宗法、神权二种国家,方其起也,往往同时而并见,特所主有畸重轻,故言政治者,得以分论。至于历久之余民,识合群之利,知秩序之不可以不明,政府之权不可以不尊,夫而后有以维持其众也,于是公益之义起焉,保民之责重焉。而其立法也,乃渐去于宗法、神权之初旨,而治权独立,真国家之体制以成。其始也,宗法重于国是,神权隆于政柄。其后也,政权最尊,而二者皆杀,此天演之国莫不然。虽时有迟速,期有长短,而其所经历者,固未尝不同也。虽然,三者而外,有其群之演进,非出于自力而受制于外缘者,则以压力强合者也。此不可以自然论。而其国家,亦不可谓有机之体。盖亡国之民,虽有国家,实非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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