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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能承受之痛——姚山同志纪念馆

我要继续控告

YAOKANG

  附手抄件之一:
  公安局工作简报(第八期)
  潮阳县公安局编(内部文件) 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县影剧院姚山触电死亡的通报
  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早六时许,县影剧院干部姚山(61)岁,因煮“构杞菜”使用电炉,在使用中,违背用电规则,不设置灯头插座,而用手拧开灯盖接电炉,致触电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对“四防”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而是该站领导对县革委从七一年以来关于私人禁止使用电炉、风扇等多次通知贯彻不力,态度不坚决,没有认真检查督促。
  希各单位领导必须从这一严重事故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为此,一是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反复讲明做好“四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用电的常识。二是要马上开展安全大检查,如发现走、漏电的电线路和用电设位置不符合用电规则者,应一律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三要坚决贯彻一九七一年以县革委会多次关于禁止私人用电炉、电扇等通知精神,各单位马上进行检查,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而又继续使用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抄报:县党委,县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附手抄件之二:
  验尸报告
  现场:死者俯卧于杂物中,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叉型竹架上。身带电线。地上淌满水。到现场后,发现死者仍有抢救可能,故在切断电源后移至大厅抢救。经人工呼吸及心外按摩无反映而终止抢救。
  验尸发现:身穿背心,短裤,衣物如常,无撕裂或血迹现象。双眼闭合,瞳孔散大。左额角有1*1cm左右擦伤迹;颈部有轻微擦伤痕,胸骨炳部有两处小压痕。左手无名指末节屈面有0.5*0.5大小烧焦斑,深0.4cm左右,左大鱼际肌相当无名指末节对合处也有一烧斑,面积大约2*2cm。全身其他各处未发现异常,皮肤色泽如常。
  结论:根据现场和验尸发现,死者为家用电触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
  棉城卫生院医生: 王 耀
  1975年7月3日
  (棉城卫生院盖章)
   ( 注 该院至80年后才挂牌验伤)
  
  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潮阳,汕头,和省三级公安机关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原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证明姚山在毙命之前有违章使用电炉的行为。但,原在现场拍的照片是此案的重要证据,公安却言称失踪,身为执法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县公安局在《通报》中虚构案情,仅有这张非法的假《验尸报告》能证明和支持那个《通报》的行政结论吗?
  其二, 王耀是当值的普通医生(刚工作2—3年,当时他正申请移居到香港,根本无资格当法医,叫他写《验尸报告》他敢不写吗?)他到现场履行急救无效,在公安局来勘查之
  
  
  
  
  
  
  前早已离开现场,他是无法验尸的!他的《验尸报告》是非法的.!当时当地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于文革前都配有法医,公安拒绝亲属的要求不予验尸并强行焚尸,当时县军管会X政委指示:“不准开追悼会,不准送花圈,不准留尸,立即火化!”(违法行政,严重侵权!) 事后却将这张《验尸报告》存于档案,直至79年在落实老干部政策平反姚山同志53年的历史冤案补开追悼会时由汕头地委组织部下令调档才给我看到。 如此违法办案草奸人命,制造冤假案。法理何在?
  其三:姚山同志生前因53年的历史冤案,文革又遭到不公正的待遇被政治监审(自68年至其死都被双规),其死得不明不白不但不予查明死因追查行凶罪恶反被蒙冤,潮阳县委及其单位为推卸对姚山同志监审造成的命案责任,虚构案情《通报》指责姚山在其房内违章使用电致死,但,又有谁知道其单位的小饭堂不做早餐,姚山同志每天早上得到就近的小餐馆去买早餐,可那个时代物资奇缺,早餐在6:30就被抢购光,他因买不到早餐没得吃,采摘了“构杞菜”准备做早餐,可还没来得及煮就发生令人难以相信的命案!(现场的电炉依旧不动,枸杞菜和水都洒在地上)死者根本无法去违章使用电炉,这是铁的事实!奇怪的是长年为插电炉而设置的电源照明灯泡离奇的被解脱并缠在死者身上,其左手似乎捏着打开顶盖的灯泡,右手还拿着小铁锅,其倒毙的地方离电炉三米多远,又如何能去插电炉呢?(参阅图一)请到现场勘查的公安现身试法看看,能有第三只手去插电炉吗???更离奇的是一个触电倒毙的人还有啥本事把头钻入到只有20CM宽的夹层里,把脖子悬卡在横竿的丫杈上,脖子上有一条似乎被掐过的瘀痕,案发时到现场抢救和目击者甚多,如此明白的现场,公安为什么千方百计隐瞒这些事实真相???为什么宁可放纵罪恶,而对姚山同志如此冷酷?只要略有刑侦知识或懂得电的人,都看得出,这是一个活人都难以做到假触电行为!这是一棕异常,奇特,罕见的冤假案啊!所以, 我要控告, 我要申诉,我要申冤!
  其四:三十多年来,我苦苦哀求省,市,县三级公安,只要模仿案发现场实物一摆,现代的科技和电物理就可见证,其“触电”是否可作为???然,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本可破案追捕真凶,却变成放纵罪恶。。。。。。天啊啊啊!
  其五:即使退一万步来说,姚山同志在被监审期间,在其被管制的范筹内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潮阳县委及其单位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依理都要给予赔偿,何况姚山同志是一个较早参加革命且有贡献的老干部,他,没牺牲在抗日的战场上,没毙命于国民党的监狱中,却惨遭害命还被蒙上莫须有的冤枉至今三十多年,天理何在?法理何存?后人何以为勘?
  其六:2004年公安部《集中全国上访涉法重点案件办公室》【2004】督办61号文给广东省公安厅后,省厅12月19日又以【粤公信访复117】号文向公安部说假话,办假案,作假报告。2005年9月6日是省公安厅大接访,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是我的主审官,刑侦法医欧贵生给我出示了假我们亲属(李文,姚复,姚海三人)表示认同的讲话和假签字。以上等等都是令我们无法接受的违法侵权和伤害,必须继续申诉,而绝非无理缠诉!
   其七:周永康指示:“要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公安厅对其【117号】文和维持原结论都负有举证之责,为什么拒不予告知事实真相和公开案卷,公开答辩???——因为全案都是虚构做假!!!
  2012-03-28上京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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