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件之三廣 東 省 公 安 廳 文 件
[2004]粤公信复字第117号 关于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死因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 公安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及群体联席会议,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 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重点案件督办函》(督办61号)收悉。 深圳市嘉宾路4025号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1975年死亡,对死因鉴定不服的问题,1986年以来,姚抗以多次写信给有关领导及到我厅上访,我厅十分重视,已进行了多次复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1975年7月2日上午6时,潮阳县公安局接到县电影管理报称:县电影院干部姚山因使用电炉煮“构纪菜”,不慎触电死亡。县公安局即汇同县宣传部,县文化局,棉城镇卫生院及姚山同志的爱人李文,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注:当我母亲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公安人员已勘查完毕离去并将现场封闭不准亲属进去看,至第二天才叫死者家人去开会听他们的说法,请见阅《座谈会记录》和姚海的见证《公证书》)发现死者俯卧在杂物上,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竹架上,身带电线,(注:这是一个活人都难以作为的“触电”状态,其形惨不忍睹。三十年多来,我屡屡苦苦请求公安厅模仿现场实物,效法试验,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见证其触电是否可为之作,然而,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左手无名指和左鱼际肌有烧焦斑,左额角,颈部有轻微擦伤伤痕,胸骨柄部有两处小压伤痕,身体无撕裂或血迹现象,皮肤色泽如常。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注:现场勘查为什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也无法医到场,我们亲属对死者身体头部和颈部喉核下有一条长15厘米,宽1.2厘米,深0.5厘米呈紫褐色的瘀痕为何避而不谈?他恰似被掐过脖子,对比提出疑问要求验伤都遭到拒绝。而王耀作为当值医生在案发当时到现场抢救无效,在公安人员到场之前就离场了,他是如何验尸的?他的〈验尸报告〉属非法的!)。结论为:死者为家用电触电致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由于现场勘查,尸检等未发现可疑情况,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他们对现场的勘查非常草率,拒不验尸,根本无视人命关天)潮阳县公安局于1975年7月3日下午汇同县文化局,县电影管理站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召开座谈会,死者的爱人李文,兄弟姚复,姚海等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听取了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和法医鉴定结论,表示认同签名。(注:法律是重事实和证据为定案定性的依据,而不是以死者的亲属认同签名作为依据,省厅95年的复查文档《座谈会记录》中为何要作假增添李文,姚复,姚海三段讲话记录?)………………………………………………………………………… 。。。。。。。。。。。。。。。。。。。。。。。。。。。。。。。。。。。。。。。。。。。。。。。。。。。。(注:此间缺2—行,因被强行拿走而无法抄完,他们既不给我抄又不予复印,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侵犯了我的人权,更谈不上公平,公证和透明度,这个文件,就是省公安厅说假话,办假,做假报告,案违法办案的证拒!) 此案96年经公,检,法三家会诊,(请问:省检察院和法院是谁来参加“会诊”?为什么没人敢签名盖章?而公检法“三家会诊”符合哪个法律程序?经过文革,平反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最沿的广东省级公安厅,时至今日,作出如此低劣的法律报告,说大话也不知羞耻,老百姓为之汗颜矣!但不知作为上级的领导接阅此“佳作”,有何感?如何作为?)对鉴定结论不服,已建议其到省检察院反映问题。(他们目无公安部下令督查督办的重点案件,依照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我要求举行听证会,此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案卷,以示法律的尊严和公证!公安部大接访时厅长为什么不敢接访我一个小小的女子?因为全案都是假造的。) 转刑侦局阅处。 广东省公安厅(盖章) 2004年12月19日 注:此文于2005年9月6日省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接访时给我见阅时抄的。 附手抄件之一: 公安局工作简报(第八期) 潮阳县公安局编(内部文件)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县影剧院姚山触电死亡的通报 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早六时许,县影剧院干部姚山(61)岁,因煮“构杞菜”使用电炉,在使用中,违背用电规则,不设置灯头插座,而用手拧开灯盖接电炉,致触电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对“四防”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而是该站领导对县革委从七一年以来关于私人禁止使用电炉、风扇等多次通知贯彻不力,态度不坚决,没有认真检查督促。 希各单位领导必须从这一严重事故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为此,一是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反复讲明做好“四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用电的常识。二是要马上开展安全大检查,如发现走、漏电的电线路和用电设位置不符合用电规则者,应一律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三要坚决贯彻一九七一年以县革委会多次关于禁止私人用电炉、电扇等通知精神,各单位马上进行检查,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而又继续使用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抄报:县党委,县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附手抄件之二: 验尸报告 现场:死者俯卧于杂物中,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叉型竹架上。身带电线。地上淌满水。到现场后,发现死者仍有抢救可能,故在切断电源后移至大厅抢救。经人工呼吸及心外按摩无反映而终止抢救。 验尸发现:身穿背心,短裤,衣物如常,无撕裂或血迹现象。双眼闭合,瞳孔散大。左额角有1*1cm左右擦伤迹;颈部有轻微擦伤痕,胸骨炳部有两处小压痕。左手无名指末节屈面有0.5*0.5大小烧焦斑,深0.4cm左右,左大鱼际肌相当无名指末节对合处也有一烧斑,面积大约2*2cm。全身其他各处未发现异常,皮肤色泽如常。 结论:根据现场和验尸发现,死者为家用电触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 棉城卫生院医生:王耀 1975年7月3日 (棉城卫生院盖章) 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证明姚山在毙命之前有违章使用电炉的行 为。县公安局在《通报》中虚构案情,仅有这张非法的假《验尸报告》能证明和支持那个《通 报》的行政结论吗? 王耀是当值医生到场急救无效在公安局来勘查之前早已离场,他如何能验尸? 当时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都配有法医,公安拒绝亲属的要求不予验尸,而后却将这张<验尸报告>存于档 如此违法办案草奸人命制造冤假错案. 姚山同志 生前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其死得不明不白不但不予查明, 反被蒙冤,这是一棕异常,奇特,罕见的冤假错案啊!所以, 我要控告我要申诉,我要申冤! 申诉人: 姚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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