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包庇和协同汕头潮阳公安局造假掩盖文革时期冤案
——为一个老干部申冤长达三十年的控诉书 我的父亲姚山,1914年出生,广东海丰县人,于1936年参加海丰县地下党工作,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丰县委组织部长等职务,在日军侵华时担任海丰县游抗日击队政委的职务,1945年被国民党军队围剿袭击捕捉入狱,出狱后回到共产党。1953年政治审查时被华南分局组织部指控向国民党自首变节,开除出共产党,贬职到潮阳县影剧院工作(注:此案至79年平反给予恢复名誉)。文化大革命时,又成为政治斗争对象被揪斗,被扣上“叛徒”、海丰“彭洪黑帮”、“地主婆周凤(彭湃烈士的母亲)”“伸向潮阳县的黑手”等罪名遭迫害被监护审查,于1975年七月二日在其工作单位的住房中突然异常死亡。案发后潮阳县委和相关的领导为推卸对姚山监管审查的人命责任,由潮阳公安局宣称姚山是违章使用电炉不当而触电死亡。其家人见尸体颈部和头部有明显的伤痕,不符合触电的症状,当即提出质询要求验尸被公安局拒绝,并强迫其妻签字强行火化灭证。又于七月四日公安局虚构案情发文《通报》全县(阅附件),由XX医生做假《验尸报告》(阅附件)暗存于案卷中,除此之外更无任何人证,物证和勘察记录作合理的交代姚山死亡的真正原因。三十年来,其女儿姚抗及家人极力奔波申诉,上访相关单位,近三年上京十次,到公安部十五次,为父亲申冤告状,然而从潮阳县公安局至广东省公安厅,甚至于公安部至今也认同假造的《验尸报告》,继续坚持冤假错案,拒绝查明真相。 由于我的父亲生前遭到不合理不公正的待遇被迫害,案发当时,潮阳公安局更无视人命关天,为掩盖姚山的真正死因,虚构案情,疑点重重,完全不符合事实。其最明显的是:一,潮阳公安局到现场勘查极为草率,无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更无任何人证,和物证,行政渎职。二,潮阳公安局出具非法的《验尸报告》,是作假违法办案的行政行为,制造冤假错案的证据。三,强行焚尸灭证,严重侵权违法, 关于案中的疑点:第一,在姚山的尸体颈部有明显勒痕,其伤痕恰如用手卡脖子所致的状态,(附图三)在《验尸报告》中并无记述和解释此勒痕从合而来,只约略提及“颈部有轻微擦伤痕”,并且认定“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的”。第二,姚山尸体被发现时面部朝地,头部钻进桌下的一个宽仅二十公分的夹缝中,颈部被卡在丫叉上,这是一个活人都难以钻进去的动作(附图一),当时尸体被拖出来时都必须花费四、五个人力才能将其拖出,姚山颈部为何被卡在此夹缝中,在《验尸报告》并无作解释,第三,其左手无名指与母指鱼际处的触电焦点,不符合触电的壮状态,其手掌半伸展,是人为将电灯泡放于手中假以触电的状态(附图二)。第四,案发当时摄影师马绍良拍下现场一卷24吋的黑白照片,是此案最重要的证据,但这些相片却在数量上减少,甚至消失。1979年,汕头地委组织部通知公安局调档案时只拿出四张相片给姚抗看,至1995年省公安厅调案竟无任何相片保存于案卷等等,种种疑点都表示了潮阳县公安局掩盖此案的事实真相。 自从父亲冤死后,其女儿不断的上告公安机关,希望能调查姚山死亡真相。1995年,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广东省委书记谢飞曾指示省公安厅派工作组到潮阳县调查此案,.他们明知此案有诸多重大疑点,但负责办案者却隐瞒案情,再度认同非法假造的《验尸报告》并协同作假,其中还在《座谈会记录》的最后增加捏造我母亲与两位叔叔认同公安局的说法。2004年十月,公安部把姚山此案列为「全国涉及违法重点案例」,特别下了督办函[61号]文指令广东省公安厅进行调查,但省公安厅还是用以前作假的说法(117号文)上报公安部(阅附件),公安部也用此作假的报告敷衍,不作深入调查。 三十年了,作为政府部门,如此草菅人命,对一个老革命干部这么不付责任,其死得异常冤枉,不但不予查明,反极尽非法的手段冤枉和污辱死者,令其冤上加冤,雪上加霜。他,没牺牲于抗日战争的枪林弹雨,没毙命于国民党的囚狱里,没倒在历次揪斗中,却惨遭害命,这是一棕异常,奇特,罕见的冤案啊!三十年过去了,即使无法查明姚山的真正死因,也不能以一纸假《验尸报告》,无凭无证继续冤枉和污辱一个为革命出生入死的老干部,不能再继续坚持冤假错案!这就是我—一个弱女子的控诉和呼吁。但,其呼声太微弱了,得不到政府的重视。三十年上访的悲惨经历,我亲身体会和目睹了许多贫苦老百姓申冤告状无门的悲惨景况。这不仅仅是我,为父亲申冤一个人的事情,这已经反映到社会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的问题,法制与人权的问题,那些为维护合法的权益依法上访上诉的人被歧视为社会不安定分子,被驱逐被污辱,甚至出动警车警察阻劫追捕的种种问题`````` 以下附有广东省公安厅发的<117号公文>(和公安局相关的文件),此公文是2005年9月6号在省公安厅大接访时(利用短暂的时间抄下来的,因工作人员强行拿走,尚缺两行未能抄完),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是我的“主审官”,他们经过精心策划,以此置我于死地,将姚山的冤案冰封于绝顶,令人悲愤填胸。但是,更令人愤慨的是:三十年后今天,再次见证到广东省公安厅对此案进行弄虚作假,违法办案,坚持冤假错案的公文和案卷。现将之公诸于世,让事实说话,千秋功罪,让人民来评说! 申诉人:姚山之女-----姚抗 2006年5月 手抄件廣 東 省 公 安 廳 文 件 [2004]粤公信复字第117号 关于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死因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 公安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及群体联席会议,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 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重点案件督办函》(督办61号)收悉。 深圳市嘉宾路4025号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1975年死亡,对死因鉴定不服的问题,1986年以来,姚抗以多次写信给有关领导及到我厅上访,我厅十分重视,已进行了多次复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1975年7月2日上午6时,潮阳县公安局接到县电影管理报称:县电影院干部姚山因使用电炉煮“构纪菜”,不慎触电死亡。县公安局即汇同县宣传部,县文化局,棉城镇卫生院及姚山同志的爱人李文,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注:当我母亲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公安人员已勘查完毕离去并将现场封闭不准亲属进去看,至第二天才叫死者家人去开会听他们的说法,请见阅《座谈会记录》和姚海的见证《公证书》)发现死者俯卧在杂物上,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竹架上,身带电线,(注:这是一个活人都难以作为的“触电”状态,其型惨不忍睹。三十年来,我屡屡苦苦请求公安厅仿真现场实物,效法试验,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见证是否可为之作,然而,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左手无名指和左鱼际肌有烧焦斑,左额角,颈部有轻微擦伤伤痕,胸骨柄部有两处小压伤痕,身体无撕裂或血迹现象,皮肤色泽如常。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注:现场勘查为什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也无法医到场,我们亲属对死者身体头部和颈部喉核下有一条长15厘米,宽1.2厘米,深0.5厘米呈紫褐色的瘀痕为何避而不谈?他恰似被掐过脖子,对比提出疑问要求验伤都遭到拒绝。而王耀作为当值医生在案发当时到现场抢救无效,在公安人员到场之前就离场了,他是如何验尸的?他的〈验尸报告〉属非法的!)。结论为:死者为家用电触电致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由于现场勘查,尸检等未发现可疑情况,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他们对现场的勘查非常草率,拒不验尸,根本无视人命关天)潮阳县公安局于1975年7月3日下午汇同县文化局,县电影管理站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召开座谈会,死者的爱人李文,兄弟姚复,姚海等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听取了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和法医鉴定结论,表示认同签名。(法律是重事实和证据为定案定性的依据,而不是以死者的亲属认同签名作为依据,省厅95年的复查文档《座谈会记录》中为何要作假增添李文,姚复,姚海三段讲话记录?) 录?)。。。。。。。。。。。。。。。。。。。。。。。。。。。。。。。。。。。。。。。。。。。。。。。。。。。。。。。。。。。。。。。。。。。。。。。。。。。。。。。。。。。。。。。。。。。。。。。。。。。。。。。。。。。。。。。。。。。(注:此间缺2—3行,因被强行拿走而无法抄完,他们既不给我抄又不予复印,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侵犯了我的人权,更谈不上公平,公证和透明度,这个文件,就是省公安厅说假话,办假,做假报告,案违法办案的证拒!) 此案96年经公,检,法三家会诊,(请问:省检察院和法院是谁来参加“会诊”?为什么没人敢签名盖章?而公检法“三家会诊”符合哪个法律程序?经过文革平反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最沿的广东省级公安厅,时至今日,作出如此低劣的法律报告,说大话也不知羞耻,老百姓为之汗颜矣!但不知作为上级的公安部领导接阅此“佳作”,有何感?如何作为?)对鉴定结论不服,已建议其到省检察院反映问题。(他们目无公安部下令督查督办的重点案件,依照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我要求举行听证会,此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案卷,以示法律的尊严和公证!公安部大接访时厅长为什幺不敢接访我一个小小的女子?因为全案都是假造的。) 转刑侦局阅处。 广东省公安厅 2004年12月19日 注:此文于2005年9月6日省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接访时给我见阅时抄的。 附手抄件之一: 公安局工作简报(第八期) 潮阳县公安局编(内部文件)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县影剧院姚山触电死亡的通报 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早六时许,县影剧院干部姚山(61)岁,因煮“构杞菜”使用电炉,在使用中,违背用电规则,不设置灯头插座,而用手拧开灯盖接电炉,致触电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对“四防”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而是该站领导对县革委从七一年以来关于私人禁止使用电炉、风扇等多次通知贯彻不力,态度不坚决,没有认真检查督促。 希各单位领导必须从这一严重事故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为此,一是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反复讲明做好“四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用电的常识。二是要马上开展安全大检查,如发现走、漏电的电线路和用电设位置不符合用电规则者,应一律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三要坚决贯彻一九七一年以县革委会多次关于禁止私人用电炉、电扇等通知精神,各单位马上进行检查,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而又继续使用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抄报:县党委,县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附手抄件之二: 验尸报告 现场:死者俯卧于杂物中,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叉型竹架上。身带电线。地上淌满水。到现场后,发现死者仍有抢救可能,故在切断电源后移至大厅抢救。经人工呼吸及心外按摩无反映而终止抢救。 验尸发现:身穿背心,短裤,衣物如常,无撕裂或血迹现象。双眼闭合,瞳孔散大。左额角有1*1cm左右擦伤迹;颈部有轻微擦伤痕,胸骨炳部有两处小压痕。左手无名指末节屈面有0.5*0.5大小烧焦斑,深0.4cm左右,左大鱼际肌相当无名指末节对合处也有一烧斑,面积大约2*2cm。全身其他各处未发现异常,皮肤色泽如常。 结论:根据现场和验尸发现,死者为家用电触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 棉城卫生院医生:王耀 1975年7月3日 棉城卫生院 (盖章) 注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证明姚山在毙命之前有违章使用电炉的行为。在《通报》中虚构案情,用这张非法的假《验尸报告》能证明和支持那个《通报》的行政结论吗?如此办案不合法,不公平。姚山同志生前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其死得不明不白不但不予查明反要被蒙冤污辱,这是一棕异常,奇特,罕见的冤假错案啊!所以,我要控告,我要申诉,我要为父申冤! 申诉人: 姚抗 |
浏览:2411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