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手抄件之一:
公安局工作简报(第八期) 潮阳县公安局编(内部文件)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县影剧院姚山触电死亡的通报 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早六时许,县影剧院干部姚山(61)岁,因煮“构杞菜”使用电炉,在使用中,违背用电规则,不设置灯头插座,而用手拧开灯盖接电炉,致触电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对“四防”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认真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而是该站领导对县革委从七一年以来关于私人禁止使用电炉、风扇等多次通知贯彻不力,态度不坚决,没有认真检查督促。 希各单位领导必须从这一严重事故吸取教训,引起高度重视,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为此,一是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反复讲明做好“四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用电的常识。二是要马上开展安全大检查,如发现走、漏电的电线路和用电设位置不符合用电规则者,应一律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三要坚决贯彻一九七一年以县革委会多次关于禁止私人用电炉、电扇等通知精神,各单位马上进行检查,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多次教育而又继续使用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抄报:县党委,县政法委,地区公安局。 附手抄件之二: 验尸报告 现场:死者俯卧于杂物中,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叉型竹架上。身带电线。地上淌满水。到现场后,发现死者仍有抢救可能,故在切断电源后移至大厅抢救。经人工呼吸及心外按摩无反映而终止抢救。 验尸发现:身穿背心,短裤,衣物如常,无撕裂或血迹现象。双眼闭合,瞳孔散大。左额角有1*1cm左右擦伤迹;颈部有轻微擦伤痕,胸骨炳部有两处小压痕。左手无名指末节屈面有0.5*0.5大小烧焦斑,深0.4cm左右,左大鱼际肌相当无名指末节对合处也有一烧斑,面积大约2*2cm。全身其他各处未发现异常,皮肤色泽如常。 结论:根据现场和验尸发现,死者为家用电触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 棉城卫生院医生:王耀 1975年7月3日 (棉城卫生院盖章) 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证明姚山在毙命之前有违章使用电炉的行 为。县公安局在《通报》中虚构案情,用这张非法的假《验尸报告》能证明和支持那个《通 报》的行政结论吗? 王耀是普通医生到场急救无效,在公安局来勘查之前早已离场,他如何能 验尸?他的《验尸报告》是非法的。 当时当地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都配有法医,公安拒绝亲属的要求不予验尸,, 背地里将这张假《验尸报告》存于档案, 如此违法办案,草奸人命制造冤假错案。 姚山同志 生前遭到不公正的待遇,其死得不明不白不但不予查明,反被蒙冤,这是一棕异常,奇特,罕见的冤假错案啊!所以,我要控告, 我要申诉,我要申冤! 申诉人: 姚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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