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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音绕梁 桃花永驻
7915号馆文选__刘莹部分书信

关于案子(3)


  我是01年深圳水库新村遇害大学生家属,我要问一下警察几个问题:
  1.警察接到报案后为什么不立即给家属通知?
  2.是不是要等家属到场再进行尸检或者起码应该征求一下家属的意见再尸检。
  3.尸检有一般性的,也有针对性的是吗?你们为什么只做一般性的?
  4.通过尸检是否应该对案件的性质,案发的时间有明确的认定?为什么不通知家属?
   06.7.26
  
  
  关于案子
  写给大家,写给自己
  “关切者”及各位关注本纪念馆的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及路人的信任。当然更是一种鼓励,面对大家的激励,我们没有退缩的理由。可以向大家表明的是,我们一直在关注,我们一直在思考,我们依旧是刘莹纪念馆最忠实的维护者,这一点,无须表白,我心自知。留言少了,并非热情减了;说话不多,并非不在关注。 有必要交待一下,利用本次大接访的机会,向深圳警方发出呼吁,请求他们答复,我也是最早的提议者之一。而且,我是呼吁信的重要参与者,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是由我整理的。很遗憾,我们与叔叔满腔的热情换回的是冷冰冰的、公文式的回答。在信件发出后,我们就曾做过预测:一种可能是引起了他们的重视,另外一种可能是他们给我们草率的回答。结果后者不幸被我们言中。如此答复,是在意料之中的。 我不想说自己如何繁忙,不想以任何理由证明自己没有中途逃之夭夭。因为我一直在想,甚至是在痛苦地思索:我们下一步该怎样进行我们的工作(当然保括向警方发出呼吁),我们所进行的工作,怎么样才能更周密一些,操作性更强一些,起到的效果更大一些。至于关切者的提议,我非常认同,我正在想,该怎么写,该写给谁,该如何避免我们的热情被无情地浇上一盆冷水。 此前,我们作过很多尝试,比如寻求当地记者的帮助;把刘莹的事情发到深圳论坛,寻求网友的帮助等等。我们的尝试得到了一些认同与支持,虽无济于事情的实际进展,但我们也受到了巨大的鼓舞??我们的努力是有作用的。 所以,虽然有迷茫,但努力不会中止。 我以前曾写过数篇怀念刘莹的文章,今后,我想我们不能仅限于此。我们愿意努力,以微薄的力量和呼吁,为中国的法制进程、为官员的人性化改造添加一砖一瓦。我们坚信,中国在进步,社会在进步,官僚、粗野、冷漠总有一天会没有市场的,是该受到历史拷问的。 李敖先生来大陆了。我想起李先生的自评: 落落何人报大仇, 明珠岂肯做暗投? 信手翻尽千古案, 我以我血骂蚩尤!
  远航2005-9-20 13:26:57
  
  及时公开案情的趋势(以保密为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昨日进行“命案侦破专项行动”部署时强调,“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确保群众知情权”。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令人关注。   
  我们注意到,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进行了特别强调。知情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公共信息公开义务。   
  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的特别强调,背后似乎有着一定的新闻背景。从前些年北京“敲闷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杀人案,再到近期黄勇案、杨新海案,这些轰动一时的血案告破之后,都伴随着对重大案件知情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而与此相对应,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和群众举报而告破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案情况也是公共信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并不当然会造成“社会恐慌”。相反,隐瞒甚至阻止发案情况的正常传播,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小道消息的流传,从而将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继续扩大,本不会造成的恐惧蔓延并加剧。   
  应当看到,人们的恐惧往往来源于未知,而并非来源于已知。特别是当一些影响大、危害也大的案件发生时,更应满足人们对信息的知情欲,并保证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畅通。也只有让公众及时“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长的空间。   
  于案件知情权的还原之外,发案情况通报也有利于促进警民间的相互信任,进而促使警民间的互动与合作。这正契合了我们长期以来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与其他信息公开的形式相较,发案情况通报可以更好地增进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发案情况的公开,使公安机关不得不在公众视线的关注下更积极主动地处理案件,外界的无形压力无疑将成为最好的监督者,促使办案人员更严格地依法办案,并恪守职业道德。   
  如果将视角放得更宽一些,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开上的亮点并不鲜见。远有“警务公开”口号的提出及践行,近有“新闻发言人”及“每周案情通报”制度的相继推出,一些成功的经验还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吸纳。然而,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公开还未在公共安全领域立稳根基。这是因为,很多让人欣喜的信息公开的个案均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自发自觉。以今次为例,发案情况通报显然并非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原则,而是借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东风”为公安部有关领导所强调。我们尚无法判断,发案情况通报会否将随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告一段落而终结。正因为此,对于发案情况的内容,公开发案情况的程序等,甚至于公开本身也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发案情况通报还未形成一项独立的、已被法制化的工作制度。   
  发案情况公开,以及广而言之的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应该制度化,并尽快转化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常态。也只有当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在制度上成了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我们的欣喜才会来得更加踏实。
  远航2005-11-29 12:17:21
  希望能对案子的进展起到帮助(转自新浪)----公民有权及时得到发案消息
  http://news.sina.com.cn/s/2003-11-19/01152162201.shtml
  新闻案例
  杀人狂魔沧州落网残害65人强奸23人
  平舆一歹徒诱骗残杀23名青少年
  11月17日,各大媒体纷纷在同一天报道了两起骇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河南省一名“杀人狂魔”,从2001年起跨四省作案杀人,共作案22起,杀死65人,该犯日前在河北省沧州市被偶然缉捕。河南平舆县也破获了一起令人恐怖的惨案,一名杀手自2001年以来,以网络为媒介在该县诱杀了23名青少年。(详见昨日本报)
  重点点击
  公民有权利及时得到“发案消息”
  两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落网自然是大快人心,但是,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危害?能否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危害?这是我们必然考虑的问题。
  尽管当地公安局没有公布相关信息,但在小小的一个县的区域内,短时间内有这么多人失踪,其基于人际传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信息的扭曲与放大的作用而产生的社会恐慌,媒体虽然没有报道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在我看来,公安机关没有将这样的信息向社会通报,而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是难辞其咎。也许正是怕承担这样的责任,在记者们前往平舆县采访此案时,才受到百般的阻拦甚至跟踪,不然何以解释当地公安机关对记者们如临大敌一般的设防呢?
  虽然我们不能知道公安机关能否有效地防范作案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社会伤害,但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知道危险,有权利得到“发案消息”。故意隐瞒这样频繁的作案信息,说轻点是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说重点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执法单位害怕形象抹黑、害怕面临社会舆论压力、害怕打草惊蛇影响办案,根本不应该成为屏蔽这一危险信息的理由。因为,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地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对于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没有理由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的“代价”。
    在这两起惊天案件终于水落石出之后,一个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再度浮出水面。通过许多严峻的新闻事实,我们知道如果公民缺乏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如果政府有关信息不对社会公开,必将对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以及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这种现状的后果已经为许多事实所证明:普通公民由于不知道当前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公开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必要的知情权,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上述两案,再一次证明了加快信息公开步伐的紧迫性。几十条无辜生命的丧失,再次泣血痛告:满足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刻不容缓。
  肖余恨
  
  专家点评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建构
  国家信息安全体制的根本原则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与计划体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将每个人的社会发展的选择权交还给了个人。换言之,每个人的生存发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判断,以及基于这种选择、判断的社会操作。而这种选择判断的优化一定是建立在其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与政策操作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情况不明,信息缺位,人民群众就很难作出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与决策。
    因此,新闻媒介对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要使新闻媒介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遇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或具有普遍兴趣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即使是所谓“负面”事件,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让人民群众及时地“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这对我国大众传媒、特别是以新闻为主打的新闻媒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价值取向由过去的“官本位”向“以民为本”的转变。
    所谓及时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等待、观望和消极地“请示”,不要把一个鲜活的新闻信息弄成旧闻,等有了结论或“尚方宝剑”后才加以报道;所谓客观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非等有了一个有把握的观点和结论以后才加以报道,只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报道、立体展现即可,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辨别能力;所谓充分报道,就意味着要尽可能通过足量的信息提供去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民群众“知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我国新闻传播的实践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那种迟到的旧闻报道、观点预设、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单面报道,不但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新闻媒介的形象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
  (摘自《传媒影响力》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众说纷纭
  用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应当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
  与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地位相比,中国目前的立法还相对显得薄弱与滞后。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含有确认与保障公民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但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尚未出现。
  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步伐也稍显迟缓,当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有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通过修宪的方式,将公民的知情权写入宪法,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其加以确认与保护。
  王志
  刑事案件也是公共信息
  如今,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刑事案件也是公共信息。深圳市警方从今年十月份起启动了“一周警情播报”制度,警情播报制度的建立,表明警方试图树立一种公开、透明、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彰显了三大意义。
  一是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他们有权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了解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事件真相。
  二是体现了警方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感的增强。
  三是警民和睦、互动局面的形成,有助于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冉福
  悲剧又在发生
  今天惊闻水库新村又发现两名年轻女子在租屋被害,我顿时想起了你。为什么悲剧仍在发生?为什么世上会有如此恶毒的坏人?为什么坏人没有受到惩罚?让这个世上又多了两个不幸的家庭。刘莹,既然警察无法抓住这些坏人,那你在天堂就用你的方式,惩罚那些万恶不赦的坏人,让他们恶有恶报!
  30981佳佳妈妈
  
  交代一下破不了命案
  请罗湖公安分局对五年前水库新村2001年11月18日女大学生刘莹遇害的恶性刑事案件至今未破给家属及社会一个交代,我们不希望再听到你们“正在继续侦破”的不负责任的回答了。
  
  
  请网友们参与
  两个月之后,我终于接到了罗湖分局信访办的回复,对我提出的七个问题作出简洁扼要的回答。整个回复中有几处错误,两处重要错误。2001年11月19日8时许报案说成是2001年19日下午14 时报案。男友为泰州市人说成是南京市人。在这次大信访大接待的特殊形式下,我作出最后的一次努力,抱着出现奇迹的梦想投递了这封快递,所谓“奇迹”不过是想得到合乎情理的回答,合乎这次大接待宗旨的回答。就像他们大门口的巨幅标语“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结果奇迹没有出现,使我深深感到公安部门的官风及形式主义实在是积重难返、病入膏肓!回复说,不服可在壹个月之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字里行间冒着官气!无疑,在我们面前公安部门是无比的强大,他们缺乏情感和责任的回答让我一点办法都没有。一言以蔽之还是保密、不宜(原来让群众知道杀人嫌疑犯的一些特征属不宜,我还是第一次听说。。。。。。)等等,不知他们现场究竟勘查了些什么?
  沟通真是很难很难,两个多月我们打过八次电话,而每一次要打很长时间,没人接、找不到人,就是找到人了常常是没有结果的回答。 我曾经在纪念馆有一则留言摘录了那里这样一段话,“法国马赛有一名警官,为了缉捕一名奸杀女孩的罪犯,查了几米高的文件和档案,打了三十多万次电话,足迹遍布四大洲,行程达八十多万公里。他的妻子也离他而去。最后,经过52年漫长的追捕终于把手铐戴在罪犯的手上。此时这位警官已75岁的高龄。”没有上级的什么指示,仅仅是一种职业的需要。不能指望在中国的国情下能有这样锲而不舍的警官,只是我们已经习惯把日常的工作搞成从上到下的热闹形式,就像风一样。我想即使是风我也可以凉快凉快吧!因此我没放弃这次大信访大接待的机会。这种回复和一两年前我得到的零星回复没有什么两样。仍然是“正在抓紧侦破”,尽管如此这也是一种答复。本来我就是注重过程不注重结果的,我知道他们只是摆摆样子罢了,但只要我做了心就安了,我可以告慰女儿:我尽力了!我尽了作父母的责任了。同时教育我也教育世人,好事为什么总是办不成?好事是需要高素质的人去办的。其实是那些具体办事的人让我们感到那白纸黑字的东西总是要打折扣的。我们总是傻傻地把它当回事。这回复让我感到像有些官员召开记者招待会那样,对于一些尖锐的问题总是不正面回答你或者根本就否定你提出的问题。例如,我问,案发后我女儿的手机一直漫游到四川南充一带,这算不算一个有价值的线索?如果是,为什么没有使侦破工作继续下去?他们不正面回答。只说他们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办案的警察明明知道像这样的恶性案件最佳的破案时间是在案发后两个月之内,但他们却根本否定。说,不存在错过最佳破案时机的问题。所以你提的那个为什么也就不存在了。“保密”仍然是他们的习惯用语。其实他们自接报案到后现场没有给天津的家属发通知就是极大的失职!
  前几天见报一篇报道《办案主要进程接受群众查询》内容如下 :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第三次电视电话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透露,全国刑侦部门将于近期实行刑事执法办案公开制度。不但要求相关部门在立案、破案后要向群众回告,在办案中要向犯罪嫌疑人何证人告知其权利义务,而且对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要公开,接受群政查询。

何挺还介绍说,在涉及刑事执法工作的信访案件中,反应问题最突出的就是“破不了案、抓不住人、办不好案“。这表明侦查破案“能力不强,水平不高”是当前刑侦工作最突出、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指导各地妥善解决疑难信访案件,公安部刑侦局已从全国挑选出了14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成立了公安部刑侦局处理疑难信访案件专家组到各地为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复核,复查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援。(任国平)
  以上消息指出和分析当前了公安在刑事执法中的关键问题,虽然非常之好,恐怕在实际当中还是要打折的。因为这些专家见到的只是下面的警察,无法见到受害人家属!
  在这种特殊的形式下,用两个月的时间回答七个问题,我们不说回复的具体内容,就这种办事效率本身已经说明他们工作的懈怠与懒散。并且其中还出现不该出现的错误。从里面的丢字,别字看他们是拖到最后,实在不好拖了才发出的。所以“正在加大力度侦破”这种回答永远是他们对付弱者的最省事的办法。
  刘莹父母 2005-8-12 16:41:52
  
  
  自标题为“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大信访以来,我以为“春天”到了,一封“特快”投出去了,接着我们就买了IP卡以备打长途之用。以十分的耐心寻求那边的声音,而每次电话极其周折。我们再三强调要求书面答复。。。。。。两个月后这个“正式文件”终于寄到了我们手中。这个过程细心的网友在网上或馆讯或讨论或留言多会看到。我还直言不讳地拒绝了深圳×××网友的力谏,难得的赤诚之心,愿她能最大限度地理解我和阿姨。虽然我的女儿曾给了我“世界上再没有任何人适合作我的爸爸了”这样的评价,然而女儿是了解我的,一个毫无背景毫无能力又有点愤世嫉俗的草民能作出什么呢?我给了自己一个最好的安慰:“我努力了!”,从我把发给罗湖的投诉信贴到网上差不多三个月了,网友的反响不大。而我是希望让警察感到刘莹的父母身后还有社会的声援。
  以我的经历,最后我还是觉得我犯了“单相思”,有时我浏览网上论坛,虽然鱼龙混杂,却不乏真言,比报纸强多了。
  他们的“回头”工作快结束了,等着看报纸吧!肯定是成绩大大的!现在我也有一种告一段落的感觉,我的投诉之路在原地踏步。我想,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是不会主动给我们回复的,我们永远是少数幸运者的分母。这样的结果也说明我们的悲哀不仅仅属于我们两位老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的。悲哀也不会永驻我们身边,我们还觉得我们还有值得骄傲的地方,这就是我们养育了这样一个好女儿!
  刘莹父母2005-9-3 20:46:22
  
  
  亲爱的网友:
  我很幸运也很艰难。“余音绕梁桃花永驻”纪念馆已经快走完第四个年头了,也就是女儿离开我们的时间。到现在它的点击率已达12万之多,这不仅是我们怀念女儿的一个地方,更因为它联系了一大批网友。客观地说这点击率有近一半是我自己的,但没有另一半也就失去了意义。广大网友关心着我们,更关注案情的进展情况。记得我的投诉是从02年12月开始的 到04年10月份,发了40多封信,简言之,没有结果!然而从公安系统的“大接访”之后,我感到“春回大地”了,5月低给深圳罗湖分局信访办发了特快“天津受害者刘莹家属上访材料”。此后我们和信访办的电话联系都及时贴在网上,为的是让网友及时了解进程。两个月终于受到对方的书面答复,当然很令我失望。我把我的分析也及时发到网上(他们回复的原件没在网上发布)修改后我继续投诉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8月30日9月3日的留言都表达了我的心情。最后我还是在馆讯里发出了我的呼吁。但网友没什么反应。
  我感到我的投诉之路快走到尽头,说一句我在这不愿说的话,刘莹妈几年来身体熬得已很虚弱了,她没有倒下,一旦倒下就起不来了,怎么可能再受刺激,看了我的投诉信马上就得吃“速效”更不用说出远门去告状。所以我唯一的办法是发信投诉。我一直没有放弃的原因是因为我的责任并非是抱什么希望,但我也的确感到力量单薄,并悲哀我们对国家机器的信任危机。
  
  
  我的网友也一茬一茬地替换着,过去联系的网友也有警察、记者。南方曾有一位女士刘英,电话联系过,她说一定要过问这个案子,很长时间QQ上遇到过她,她说自己家里也有事很忙。还有一些网友都不联系了,特别有几位多次给我发过信。
  
  叔叔、阿姨:
  对不起!最近由于工作太忙一直没有跟您联系,还望谅解!其实我也一直在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我朋友也一直在跟我保持联系的!我朋友根据案情已经得出了一个结论:根据他的经验这件案子最终不会成为悬案的!因为最起码还是有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线索的!只是他现在也不便透露太多!致命的伤害可能不在脑部,这可能是最有价值的线索了!其实有些问题是不能透露的!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凶手应该是跟死者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好了!下次再谈吧!
  其实我并不是私家侦探,我现在在上海,帮朋友管理一家公司!
  叔叔,请您相信法律始终是公正的!元凶必将遭到惩罚的!
  邓江涛
  lsr98,您好!
  
  我记得是一个天津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房间被谋杀的情况。是不是?
  我的力量是有限的,当然我理解你们做父母方面的痛苦。我是做私人侦探的,调查我是有些经验,但是这是刑事案件,我们不能插手,但是我可以帮助你们在有些方面提出一些我的看法。案件拖的时间越长就越麻烦,有好多问题和线索都会消失。所以作为当事人你们应该不间断的去催问结果和进展。我可以看看有些材料,方便可以发给我。我能帮助你们的地方我是会尽力的。
  
   祝好!
  南粟
  刘叔叔:
  您好!我是广东省公安战线的一名文职民警,也是您女儿的同龄人,看到寇志涛给我的来信后,我深表惋惜。如果需要我帮忙的地方请尽管开口,只要我能够做得到。祝您安康!
  
  
  
          致礼!
  
  您女儿的同龄人
  
  叔叔阿姨:
  您们好
  我是韩冰,很长时间没给您们写信了,不知道您二老身体可好。
  昨天我又上刘莹的网站看看,也看到了不少您和阿姨的留言。看到了您和一个网友的聊天记录,感觉您说的一句话挺对的,说实在破案的希望很渺茫了,但我们应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情,为了刘莹,为了一丝的希望,也许吧。
  昨天,我把这件事的帖子贴到了 www.wenxuecity.com ,这个网站是海外华人留学生访问量很大的网站,不过国内由于封锁上不了。因为海外的留学生和华人对国内种种现象更为关注,在眼下在国内的网络和媒体得不到足够重视的情况下,我们看看是否能在海外的网站掀起像孙志刚、黄静案的波澜。
  
  帖子贴了12个小时了,已经有965个人看了帖子。不过有一个问题,搜索了整个刘莹网站,我找不到一篇对于整个事件描述很具体的文章。无奈我只好贴了您给公安部的信,虽然在后面我加了刘莹网站的链接,但还是有网友回复不知道案情是怎么一回事。
  
  看了黄静的网站,我觉得她的父母在文字资料方面做的比较全面。不但所有的检验报告都在网站上,每一次的申述材料都写的非常具体,让读者看了对案情前后和事后公安的处理情况一目了然。
  如果我们现在希望把刘莹的事情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也必须要做这些事情。刘莹网站的文章大多数都是怀念的,这是不够的。以前总觉得,案情在网上公布是否对破案不利,这也是公安部门不公布案情和破案进度的说辞,现在看指着他们破案见鬼去吧。
  
  对于文字资料的处理我有几点想法,供您参考。
  首先把基本资料,上传网站。如公安部门出具的一些调查报告,您们数次写的申述材料一一都上传,即使内容差不多,也都要注明日期和发给哪一部门。
  其次就是写一篇很详细的事件介绍。案发情况,包括手机曾被凶手在四川使用等等,案后和公安机关每一次申述的时间,结果,我们可以加上链接,网友可以直接看到您们的申述材料。
  先写到这,一点拙见,仅供参考。
  多多保重
  
   韩冰
  刘老先生:
  您好:
  抱歉,上次您给我发了个短信,我在忙,未能及时回复。我这段时间一直在考虑这件事情如何报道。如何招手,不希望最后忙了半天没有一个好的结果,能够及时将情况反映在报纸上。
  前段时间,年终总结,年度事件,深圳年货策划,我们这里一直在忙。但是,更让我感到有点困惑的是,如何采写刘莹的故事和遭遇。因为时间太久了,我有些无从下手的感觉。刘莹的事情很让我感动,我现在经常在考虑的事情,从什么地方招手。万事开头难,写好新闻,大版的新闻,从何处招手也是要考虑多一点。此外,时间安排也是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年底了,我估计报社不会在年底发这样让人感到悲伤的稿件。此外,还有一个新闻切入点的较为专业的问题,就是要回答读者:“为何报社要在这个时间,发表这个故事”的问题。否则报社就可能把稿件压下来。
  所以我想本周有一个好的想法来写,否则就只能等到年后了,我万分理解作为一个老父亲的心情,我也希望我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记者梁永建敬上
  祝福二老身体安康
  刘莹父:你好!
  清明时节我为刘莹扫过墓,由于心中总是挂念她所以今日又来看望她了,案件还没破真让我不能平静。
  我还是坚持对案子的观点:
  断语:凶杀案和她的女友有直接的关系,作案应该是一男一女所为。案件发生时间是2001年11月18日17:00---19:00
  
  由于有关案件的帖子都没有了,仅从过去看过的帖字的印象中进行分析情节:
  刘莹送完男友回家遇见女友及某男,因为是女友带着男朋友,刘莹急忙热情将他们让进房间,慌忙之中忘了拿下房门钥匙。
  今天他们通过电话,电话内容有关生意之事,交易物品可能是汽车配件等物件,需要用卷尺衡量的,这就是案犯所带卷尺遗物的由来,是谁在做类似的交易也许还有别人耳闻。
  11月18日的谐音是“要要发”因此这个案子一定是精心策划的谋财害命案,案发之前他们一定通过电话。
  作案后男在前女在后逃离现场,由于女在后惊慌逃跑而没有关门,若是一人所为一定不会忘记关门。
  为了案件分析的需要,如果您不介意请将有关案件内容告我,为了刘莹的冤情希望您能将我的信转给深圳警方,只有依靠警方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
  
  北京易友
  世路漫漫
  从我开始投诉到现在是可以用“漫长”两个字来形容了。我知道我的付出远远不够,但经验教训我已经得到了,即使付出我的全部也不过如此。我们小百姓怎么能改变这个大环境呢?
  
  警察和罪犯是孪生的,他们长得非常像,只是穿戴的不一样,如果上帝让这两个儿子换一下外皮,相信他们都会表演得非常出色。
  他们是那个社会两只船,各自相安无事地游戈。一个网友告诉我,刘莹遇害后的两年,也是这个时间,同样是深圳的罗湖区水库新村,同样一个女大学生遇害。这么巧合?会不会是一个人干的?只有天知道!
  刘莹这个网上纪念馆像像镜子一样映出我们社会的点点善良,同时它的另一面写着的就 是这个社会的丑恶!
  “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是多么让人激动的口号,没想到却是真正的口号。我的投诉路如果是坎坷也毕竟有路可走,如果说是一片荆棘,那根本就没有路。
  孙志刚真是幸运!他的死换来学者、代表对收容制度的置疑。可谁对冷漠置疑?谁对敷衍了事甚至置之不理置疑?再打电话?怕是徒劳!我还记得上次不等我说完就挂了。。。。。。
  刘莹父母2005-10-18 15:18:13
  及时公开案情的趋势(以保密为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昨日进行“命案侦破专项行动”部署时强调,“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确保群众知情权”。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令人关注。
  
    我们注意到,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进行了特别强调。知情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公共信息公开义务。
  
    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的特别强调,背后似乎有着一定的新闻背景。从前些年北京“敲闷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杀人案,再到近期黄勇案、杨新海案,这些轰动一时的血案告破之后,都伴随着对重大案件知情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而与此相对应,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和群众举报而告破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案情况也是公共信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并不当然会造成“社会恐慌”。相反,隐瞒甚至阻止发案情况的正常传播,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小道消息的流传,从而将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继续扩大,本不会造成的恐惧蔓延并加剧。
  
    应当看到,人们的恐惧往往来源于未知,而并非来源于已知。特别是当一些影响大、危害也大的案件发生时,更应满足人们对信息的知情欲,并保证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畅通。也只有让公众及时“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长的空间。
  
    于案件知情权的还原之外,发案情况通报也有利于促进警民间的相互信任,进而促使警民间的互动与合作。这正契合了我们长期以来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与其他信息公开的形式相较,发案情况通报可以更好地增进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发案情况的公开,使公安机关不得不在公众视线的关注下更积极主动地处理案件,外界的无形压力无疑将成为最好的监督者,促使办案人员更严格地依法办案,并恪守职业道德。
  
    如果将视角放得更宽一些,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开上的亮点并不鲜见。远有“警务公开”口号的提出及践行,近有“新闻发言人”及“每周案情通报”制度的相继推出,一些成功的经验还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吸纳。然而,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公开还未在公共安全领域立稳根基。这是因为,很多让人欣喜的信息公开的个案均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自发自觉。以今次为例,发案情况通报显然并非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原则,而是借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东风”为公安部有关领导所强调。我们尚无法判断,发案情况通报会否将随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告一段落而终结。正因为此,对于发案情况的内容,公开发案情况的程序等,甚至于公开本身也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发案情况通报还未形成一项独立的、已被法制化的工作制度。
  
    发案情况公开,以及广而言之的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应该制度化,并尽快转化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常态。也只有当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在制度上成了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我们的欣喜才会来得更加踏实。
  远航2005-11-29 1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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