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5号馆文选__刘莹部分书信 |
我是01年深圳水库新村遇害大学生家属,我要问一下警察几个问题:
1.警察接到报案后为什么不立即给家属通知? 2.是不是要等家属到场再进行尸检或者起码应该征求一下家属的意见再尸检。 3.尸检有一般性的,也有针对性的是吗?你们为什么只做一般性的? 4.通过尸检是否应该对案件的性质,案发的时间有明确的认定?为什么不通知家属? 06.7.26 关于案子 写给大家,写给自己 “关切者”及各位关注本纪念馆的网友: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及路人的信任。当然更是一种鼓励,面对大家的激励,我们没有退缩的理由。可以向大家表明的是,我们一直在关注,我们一直在思考,我们依旧是刘莹纪念馆最忠实的维护者,这一点,无须表白,我心自知。留言少了,并非热情减了;说话不多,并非不在关注。 有必要交待一下,利用本次大接访的机会,向深圳警方发出呼吁,请求他们答复,我也是最早的提议者之一。而且,我是呼吁信的重要参与者,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是由我整理的。很遗憾,我们与叔叔满腔的热情换回的是冷冰冰的、公文式的回答。在信件发出后,我们就曾做过预测:一种可能是引起了他们的重视,另外一种可能是他们给我们草率的回答。结果后者不幸被我们言中。如此答复,是在意料之中的。 我不想说自己如何繁忙,不想以任何理由证明自己没有中途逃之夭夭。因为我一直在想,甚至是在痛苦地思索:我们下一步该怎样进行我们的工作(当然保括向警方发出呼吁),我们所进行的工作,怎么样才能更周密一些,操作性更强一些,起到的效果更大一些。至于关切者的提议,我非常认同,我正在想,该怎么写,该写给谁,该如何避免我们的热情被无情地浇上一盆冷水。 此前,我们作过很多尝试,比如寻求当地记者的帮助;把刘莹的事情发到深圳论坛,寻求网友的帮助等等。我们的尝试得到了一些认同与支持,虽无济于事情的实际进展,但我们也受到了巨大的鼓舞??我们的努力是有作用的。 所以,虽然有迷茫,但努力不会中止。 我以前曾写过数篇怀念刘莹的文章,今后,我想我们不能仅限于此。我们愿意努力,以微薄的力量和呼吁,为中国的法制进程、为官员的人性化改造添加一砖一瓦。我们坚信,中国在进步,社会在进步,官僚、粗野、冷漠总有一天会没有市场的,是该受到历史拷问的。 李敖先生来大陆了。我想起李先生的自评: 落落何人报大仇, 明珠岂肯做暗投? 信手翻尽千古案, 我以我血骂蚩尤! 远航2005-9-20 13:26:57 及时公开案情的趋势(以保密为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昨日进行“命案侦破专项行动”部署时强调,“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的发案和破案情况,要及时向媒体通报,确保群众知情权”。在不破不报”惯例仍为大多地方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将“发案”情况与破案”情况一同列入向媒体通报的内容,令人关注。 我们注意到,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进行了特别强调。知情权利,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与公众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公共信息公开义务。 公安部对“确保群众知情权”的特别强调,背后似乎有着一定的新闻背景。从前些年北京“敲闷棍”事件,到南充系列杀人案,再到近期黄勇案、杨新海案,这些轰动一时的血案告破之后,都伴随着对重大案件知情权的广泛讨论和反思。而与此相对应,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和群众举报而告破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案情况也是公共信息,将危险信息通报社会,并不当然会造成“社会恐慌”。相反,隐瞒甚至阻止发案情况的正常传播,则不可避免会造成小道消息的流传,从而将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继续扩大,本不会造成的恐惧蔓延并加剧。 应当看到,人们的恐惧往往来源于未知,而并非来源于已知。特别是当一些影响大、危害也大的案件发生时,更应满足人们对信息的知情欲,并保证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畅通。也只有让公众及时“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长的空间。 于案件知情权的还原之外,发案情况通报也有利于促进警民间的相互信任,进而促使警民间的互动与合作。这正契合了我们长期以来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与其他信息公开的形式相较,发案情况通报可以更好地增进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发案情况的公开,使公安机关不得不在公众视线的关注下更积极主动地处理案件,外界的无形压力无疑将成为最好的监督者,促使办案人员更严格地依法办案,并恪守职业道德。 如果将视角放得更宽一些,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信息公开上的亮点并不鲜见。远有“警务公开”口号的提出及践行,近有“新闻发言人”及“每周案情通报”制度的相继推出,一些成功的经验还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吸纳。然而,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公开还未在公共安全领域立稳根基。这是因为,很多让人欣喜的信息公开的个案均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自发自觉。以今次为例,发案情况通报显然并非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原则,而是借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东风”为公安部有关领导所强调。我们尚无法判断,发案情况通报会否将随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告一段落而终结。正因为此,对于发案情况的内容,公开发案情况的程序等,甚至于公开本身也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发案情况通报还未形成一项独立的、已被法制化的工作制度。 发案情况公开,以及广而言之的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应该制度化,并尽快转化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常态。也只有当公共安全信息公开在制度上成了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我们的欣喜才会来得更加踏实。 远航2005-11-29 12:17:21 希望能对案子的进展起到帮助(转自新浪)----公民有权及时得到发案消息 http://news.sina.com.cn/s/2003-11-19/01152162201.shtml 新闻案例 杀人狂魔沧州落网残害65人强奸23人 平舆一歹徒诱骗残杀23名青少年 11月17日,各大媒体纷纷在同一天报道了两起骇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河南省一名“杀人狂魔”,从2001年起跨四省作案杀人,共作案22起,杀死65人,该犯日前在河北省沧州市被偶然缉捕。河南平舆县也破获了一起令人恐怖的惨案,一名杀手自2001年以来,以网络为媒介在该县诱杀了23名青少年。(详见昨日本报) 重点点击 公民有权利及时得到“发案消息” 两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落网自然是大快人心,但是,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危害?能否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危害?这是我们必然考虑的问题。 尽管当地公安局没有公布相关信息,但在小小的一个县的区域内,短时间内有这么多人失踪,其基于人际传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信息的扭曲与放大的作用而产生的社会恐慌,媒体虽然没有报道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在我看来,公安机关没有将这样的信息向社会通报,而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是难辞其咎。也许正是怕承担这样的责任,在记者们前往平舆县采访此案时,才受到百般的阻拦甚至跟踪,不然何以解释当地公安机关对记者们如临大敌一般的设防呢? 虽然我们不能知道公安机关能否有效地防范作案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社会伤害,但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知道危险,有权利得到“发案消息”。故意隐瞒这样频繁的作案信息,说轻点是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说重点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执法单位害怕形象抹黑、害怕面临社会舆论压力、害怕打草惊蛇影响办案,根本不应该成为屏蔽这一危险信息的理由。因为,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地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对于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没有理由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的“代价”。 在这两起惊天案件终于水落石出之后,一个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再度浮出水面。通过许多严峻的新闻事实,我们知道如果公民缺乏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如果政府有关信息不对社会公开,必将对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以及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这种现状的后果已经为许多事实所证明:普通公民由于不知道当前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公开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必要的知情权,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上述两案,再一次证明了加快信息公开步伐的紧迫性。几十条无辜生命的丧失,再次泣血痛告:满足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刻不容缓。 肖余恨 专家点评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建构 国家信息安全体制的根本原则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与计划体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将每个人的社会发展的选择权交还给了个人。换言之,每个人的生存发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判断,以及基于这种选择、判断的社会操作。而这种选择判断的优化一定是建立在其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与政策操作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情况不明,信息缺位,人民群众就很难作出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与决策。 因此,新闻媒介对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要使新闻媒介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遇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或具有普遍兴趣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即使是所谓“负面”事件,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让人民群众及时地“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这对我国大众传媒、特别是以新闻为主打的新闻媒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价值取向由过去的“官本位”向“以民为本”的转变。 所谓及时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等待、观望和消极地“请示”,不要把一个鲜活的新闻信息弄成旧闻,等有了结论或“尚方宝剑”后才加以报道;所谓客观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非等有了一个有把握的观点和结论以后才加以报道,只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报道、立体展现即可,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辨别能力;所谓充分报道,就意味着要尽可能通过足量的信息提供去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民群众“知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我国新闻传播的实践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那种迟到的旧闻报道、观点预设、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单面报道,不但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新闻媒介的形象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 (摘自《传媒影响力》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众说纷纭 用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应当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 与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地位相比,中国目前的立法还相对显得薄弱与滞后。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含有确认与保障公民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但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尚未出现。 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步伐也稍显迟缓,当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有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通过修宪的方式,将公民的知情权写入宪法,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其加以确认与保护。 王志 刑事案件也是公共信息 如今,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刑事案件也是公共信息。深圳市警方从今年十月份起启动了“一周警情播报”制度,警情播报制度的建立,表明警方试图树立一种公开、透明、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彰显了三大意义。 一是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他们有权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了解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事件真相。 二是体现了警方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感的增强。 三是警民和睦、互动局面的形成,有助于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冉福 悲剧又在发生 今天惊闻水库新村又发现两名年轻女子在租屋被害,我顿时想起了你。为什么悲剧仍在发生?为什么世上会有如此恶毒的坏人?为什么坏人没有受到惩罚?让这个世上又多了两个不幸的家庭。刘莹,既然警察无法抓住这些坏人,那你在天堂就用你的方式,惩罚那些万恶不赦的坏人,让他们恶有恶报! 30981佳佳妈妈 交代一下破不了命案 请罗湖公安分局对五年前水库新村2001年11月18日女大学生刘莹遇害的恶性刑事案件至今未破给家属及社会一个交代,我们不希望再听到你们“正在继续侦破”的不负责任的回答了。 请网友们参与 两个月之后,我终于接到了罗湖分局信访办的回复,对我提出的七个问题作出简洁扼要的回答。整个回复中有几处错误,两处重要错误。2001年11月19日8时许报案说成是2001年19日下午14 时报案。男友为泰州市人说成是南京市人。在这次大信访大接待的特殊形式下,我作出最后的一次努力,抱着出现奇迹的梦想投递了这封快递,所谓“奇迹”不过是想得到合乎情理的回答,合乎这次大接待宗旨的回答。就像他们大门口的巨幅标语“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结果奇迹没有出现,使我深深感到公安部门的官风及形式主义实在是积重难返、病入膏肓!回复说,不服可在壹个月之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字里行间冒着官气!无疑,在我们面前公安部门是无比的强大,他们缺乏情感和责任的回答让我一点办法都没有。一言以蔽之还是保密、不宜(原来让群众知道杀人嫌疑犯的一些特征属不宜,我还是第一次听说。。。。。。)等等,不知他们现场究竟勘查了些什么? 沟通真是很难很难,两个多月我们打过八次电话,而每一次要打很长时间,没人接、找不到人,就是找到人了常常是没有结果的回答。 我曾经在纪念馆有一则留言摘录了那里这样一段话,“法国马赛有一名警官,为了缉捕一名奸杀女孩的罪犯,查了几米高的文件和档案,打了三十多万次电话,足迹遍布四大洲,行程达八十多万公里。他的妻子也离他而去。最后,经过52年漫长的追捕终于把手铐戴在罪犯的手上。此时这位警官已75岁的高龄。”没有上级的什么指示,仅仅是一种职业的需要。不能指望在中国的国情下能有这样锲而不舍的警官,只是我们已经习惯把日常的工作搞成从上到下的热闹形式,就像风一样。我想即使是风我也可以凉快凉快吧!因此我没放弃这次大信访大接待的机会。这种回复和一两年前我得到的零星回复没有什么两样。仍然是“正在抓紧侦破”,尽管如此这也是一种答复。本来我就是注重过程不注重结果的,我知道他们只是摆摆样子罢了,但只要我做了心就安了,我可以告慰女儿:我尽力了!我尽了作父母的责任了。同时教育我也教育世人,好事为什么总是办不成?好事是需要高素质的人去办的。其实是那些具体办事的人让我们感到那白纸黑字的东西总是要打折扣的。我们总是傻傻地把它当回事。这回复让我感到像有些官员召开记者招待会那样,对于一些尖锐的问题总是不正面回答你或者根本就否定你提出的问题。例如,我问,案发后我女儿的手机一直漫游到四川南充一带,这算不算一个有价值的线索?如果是,为什么没有使侦破工作继续下去?他们不正面回答。只说他们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办案的警察明明知道像这样的恶性案件最佳的破案时间是在案发后两个月之内,但他们却根本否定。说,不存在错过最佳破案时机的问题。所以你提的那个为什么也就不存在了。“保密”仍然是他们的习惯用语。其实他们自接报案到后现场没有给天津的家属发通知就是极大的失职! 前几天见报一篇报道《办案主要进程接受群众查询》内容如下 :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第三次电视电话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透露,全国刑侦部门将于近期实行刑事执法办案公开制度。不但要求相关部门在立案、破案后要向群众回告,在办案中要向犯罪嫌疑人何证人告知其权利义务,而且对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要公开,接受群政查询。 何挺还介绍说,在涉及刑事执法工作的信访案件中,反应问题最突出的就是“破不了案、抓不住人、办不好案“。这表明侦查破案“能力不强,水平不高”是当前刑侦工作最突出、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指导各地妥善解决疑难信访案件,公安部刑侦局已从全国挑选出了14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成立了公安部刑侦局处理疑难信访案件专家组到各地为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复核,复查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援。(任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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