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件之三廣 東 省 公 安 廳 文 件
[2004]粤公信复字第117号 关于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死因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 公安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及群体联席会议,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 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重点案件督办函》(督办61号)收悉。 深圳市嘉宾路4025号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1975年死亡,对死因鉴定不服的问题,1986年以来,姚抗以多次写信给有关领导及到我厅上访,我厅十分重视,已进行了多次复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1975年7月2日上午6时,潮阳县公安局接到县电影管理报称:县电影院干部姚山因使用电炉煮“构纪菜”,不慎触电死亡。县公安局即汇同县宣传部,县文化局,棉城镇卫生院及姚山同志的爱人李文,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注:当我母亲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公安人员已勘查完毕离去并将现场封闭不准亲属进去看,至第二天才叫死者家人去开会听他们的说法,请见阅《座谈会记录》和姚海的见证《公证书》)发现死者俯卧在杂物上,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竹架上,身带电线,(注:这是一个活人都难以作为的“触电”状态,其形惨不忍睹。三十年多来,我屡屡苦苦请求公安厅模仿现场实物,效法试验,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见证其触电是否可为之作,然而,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左手无名指和左鱼际肌有烧焦斑,左额角,颈部有轻微擦伤伤痕,胸骨柄部有两处小压伤痕,身体无撕裂或血迹现象,皮肤色泽如常。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注:现场勘查为什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也无法医到场,我们亲属对死者身体头部和颈部喉核下有一条长15厘米,宽1.2厘米,深0.5厘米呈紫褐色的瘀痕为何避而不谈?他恰似被掐过脖子,对比提出疑问要求验伤都遭到拒绝。而王耀作为当值医生在案发当时到现场抢救无效,在公安人员到场之前就离场了,他是如何验尸的?他的〈验尸报告〉属非法的!)。结论为:死者为家用电触电致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由于现场勘查,尸检等未发现可疑情况,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他们对现场的勘查非常草率,拒不验尸,根本无视人命关天)潮阳县公安局于1975年7月3日下午汇同县文化局,县电影管理站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召开座谈会,死者的爱人李文,兄弟姚复,姚海等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听取了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和法医鉴定结论,表示认同签名。(注:法律是重事实和证据为定案定性的依据,而不是以死者的亲属认同签名作为依据,省厅95年的复查文档《座谈会记录》中为何要作假增添李文,姚复,姚海三段讲话记录?)………………………………………………………………………… 。。。。。。。。。。。。。。。。。。。。。。。。。。。。。。。。。。。。。。。。。。。。。。。。。。。。(注:此间缺2—行,因被强行拿走而无法抄完,他们既不给我抄又不予复印,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侵犯了我的人权,更谈不上公平,公证和透明度,这个文件,就是省公安厅说假话,办假,做假报告,案违法办案的证拒!) 此案96年经公,检,法三家会诊,(请问:省检察院和法院是谁来参加“会诊”?为什么没人敢签名盖章?而公检法“三家会诊”符合哪个法律程序?经过文革,平反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最沿的广东省级公安厅,时至今日,作出如此低劣的法律报告,说大话也不知羞耻,老百姓为之汗颜矣!但不知作为上级的领导接阅此“佳作”,有何感?如何作为?)对鉴定结论不服,已建议其到省检察院反映问题。(他们目无公安部下令督查督办的重点案件,依照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我要求举行听证会,此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案卷,以示法律的尊严和公证!公安部大接访时厅长为什么不敢接访我一个小小的女子?因为全案都是假造的。) 转刑侦局阅处。 广东省公安厅(盖章) 2004年12月19日 注:此文于2005年9月6日省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接访时给我见阅时抄的。 |
浏览:1105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