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熙惩贪述论》(载《清史研究》1996年1期),我曾将康熙年间惩贪分为三个阶段,并剖析了各个阶段康熙帝采取的惩贪措施及其原因。近日又读到一些史料,发现康熙帝惩贪除了具有前文提出的普遍性以外,有时还会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表现出特殊性。本文试以康熙帝对噶礼贪污案的处理来阐释其特殊性,以补前文,并冀将康熙帝惩贪及康熙帝的全面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 噶礼,栋鄂氏,满洲正红旗人,清朝开国功臣何和礼的四世孙。康熙三十八年(1699),授山西巡抚。 山西地瘠民穷,自然条件极差,明末以来又一直饱受战争之苦,百姓生活十分艰难。但是,清朝建立后,当地官员却全然不顾民生,大肆贪污搜括。康熙年间先后惩处过不少山西的贪官污吏。然而噶礼生性贪婪,到任后并不以前任的例子为意,肆行贪污,“抚山西数年,山西民不能堪”。(1)潞安知府员缺,噶礼疏荐霍州知州李绍祖。李绍祖“使酒自刎”,噶礼竞匿而不报。九卿要求夺噶礼职,康熙帝令宽免。这是康熙帝第一次纵容和保护噶礼,使噶礼贪污罪行未能很快地被揭发出来。四十二年十二月,四川道监察彻史刘若鼎疏参噶礼“贪婪无厌,虐吏害民,计赃数十余万”,并劾太原府知府赵风诏“为噶礼心腹,专用酷刑,以济贪壑。”(2) 有旨命噶礼明白回奏。次年正月,噶礼奏称,刘若鼎所参“贪虐各款,尽属诬陷。”(3)康熙帝竟然不问,此事不了了之。但是,刘若鼎也末受到处分,可见康熙帝并不认为他“诬陷”了噶礼,这是康熙帝第二次纵容和保护噶礼,也是噶礼第一次被揭发有贪污罪行后末被追究和处理。噶礼并没有就此改弦易辙,收敛其贪婪行径,而是我行我素,继续贪污受贿。四十五年七月,山西平遥县百姓一百二十人赴京控告知县王绶加派火耗,并及巡抚噶礼。浙江道御史袁桥据以上疏,再次参列噶礼贪婪各款,全省钱粮每两银加火耗二钱,除贴补各处亏空外,入己四十余万两;以修解州词宇,用巡抚印簿分给全省,勒捐入己;命家丁赴平阳等三府富家勒取银两;纵令属官侵冒分脏等。这次,康熙帝仍不派员往审,而是又下旨命噶礼明白回奏。八月,山西学政邹士聪受噶礼指使,首先“代士民具疏保留”。然后,噶礼上疏回奏。仍称被参各款“皆属虚诬”。但是,噶礼贪污已是人所共知。邹士聪上琉后,御史蔡珍即参其“身系学臣,职在衡文”,“乃借此代题,结交抚臣,将来朋比营私,势必无所不至”。(4)噶礼回奏后,吏部提出,噶礼疏称“虚诬”,而袁桥疏称“各款俱有证据”,“事之虚实难以悬议”,应差大臣察审。应当说,吏部的建议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却遭到康熙帝的否决。他对大学士等说,“此事或有私情题参,或据实题参”,(5)令九卿等会会同议奏。有关官员在京中对几份奏疏“悬议”后,于四十七年二月提出讨论的结果:袁桥所参各款,“既经噶礼辩明,应无庸议”;袁桥“以无凭据之事参奏,今又支吾巧供,应革职”;蔡珍参邹士聪“亦无凭据,应降一级,罚俸—年”。(6)对此处理,康熙帝表示同意。这是康熙帝第三次纵容和保护噶礼,也是噶礼第二次被揭发有贪污罪行后未得追究和惩处。 不仅如此,康熙帝还大力提拔噶礼。四十八年噶礼升为户部侍郎,旋擢江南江西总督。到江南后,他历次疏劾江苏布政使宜思恭贪污受贿,江苏巡抚于准瞻徇包庇。其后,他又继续弹劾宜思恭在任时亏空库帑,论粮道贾朴“建关、开河皆有所侵蚀”,并还陷“伉直”而与其不和的知府陈鹏年。噶礼到江南后的行动,似乎要树立清廉形象。但是,他不过是做些样子,并借机排斥异己。他没有从自己以前被劾及到江南后劾江苏贪官污吏等事中吸取教训,而是继续肆行贪污。五十一年二月,江苏巡抚张伯行疏劾噶礼于上年江南乡试中作手脚,“得银五十万两,徇私贿卖举人”。(7) 张伯行,字孝先,河南仪封人。四十六年三月,康熙帝第六次南巡,康熙帝见张伯行说:“朕久识汝,朕自举之。他日居官而善,天下以朕为知人”。(8)擢福建巡抚,四十八年调任江苏巡抚,很快便与贪横的两江总督噶礼发生了矛盾。五十年十月,张伯行上疏揭发本年江南乡试舞弊。康熙帝命户部尚书张鹏翮前往扬州,会同噶礼、张伯行察审。张鹏翮等会审后,“得举人吴泌、程光奎通贿状,词连噶礼”。(9)于是,张伯行上奏,“谓舆论盛传总督与监临提调官交通鬻举人,及事发,又传总督完银五十万,许不竟其事”。(10)噶礼十分慌张,立即上折否认收银,且反咬一口,摭张伯行七事讦奏。 康熙帝接奏折,令将二人均解任,交张鹏翮、漕运总督赫寿审理。康熙帝还对九卿等说:“噶礼、张伯行互参一案,噶礼有办事之才,用心缉拿贼盗,然其操守则不可保。张伯行为人老成,操守廉洁,然盗劫伊衙门附近人家尚不能查拿”;“据张伯行参疏云,噶礼得银五十万两,未必全实,亦未必全虚。即噶礼所参张伯行之事,亦必有两、三款是实”。(11)康熙帝这番话,听起来好似公允。实际上,他谈化了噶礼的贪污行为,而将二人各打五十大板,把贪污案说成是互参案,这为以后审理此案定下了基调。 果然,张鹏翮等人根据康熙帝的指示,“两面调停,草率完结”,(12)于六月奏称张伯行“诬告”噶礼,应革职,拟徒准赎,噶礼与张伯行“互参”,有失体统,应降一级留任;科场一案,将主考官左必番、副考官赵晋革职充军。这个审理结果,找不出一点噶礼贪污之迹,连康熙帝都觉得难以向全国交代。他斥责张鹏翮等“掩饰和解,瞻徇定议”,“副考官赵晋干犯国宪,私受贿赂,暗通关节”,“行止不端,举国无不知者,张鹏翮等井末将伊拿问严审”。(13)不久,他令撤换张鹏翮等,改派户部尚书穆和伦、工部尚书张廷枢再次前往,“再行严加审明”。 十月初五日,穆和伦等察审后,仍奏称噶礼卖举无迹,张伯行所参各款“皆虚”,拟革职;噶礼参张伯行各款“俱实”,免议。康熙帝谕:“张伯行居官清正,天下之人无不尽知,允称廉吏,但才不如守,果系无能。噶礼虽才具有余,办事敏练,而性喜多事,并末闻有清正之名。伊等互参之案,皆起于私隙,听信人言所致,诚为可耻。”(14)第二天,他又谕:“噶礼、张伯行互参一案,初次遗官往审,为噶礼所制,不能审出。及再遣大臣往审,与前无异。尔等诸臣,皆能体朕保全清官之意,使为正人者无所疑惧,则人皆欣说,海宇长昇平之福矣”。(15)可见,康熙帝明知噶礼之罪未能审出。但是,他也没有再次派人往审,严加追究,而是令九卿就穆和伦等所审结果讨论。十二日,九卿等议奏:噶礼、张伯行“俱系封疆大臣,不思和衷协恭,互相讦参,殊玷大臣之职,应将二人俱革职;但地方必得清正之员,方不贻累百姓,张泊行应否革职留任,伏候圣裁”。(16)得旨:噶礼著革职,张伯行著革职留任。这样,此案最终以互参案了结。这是康熙帝第四次纵容和保护噶礼,也是噶礼第三次被揭发有贪污罪行后未得追究和惩处。 二 康熙帝为什么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纵容和保护贪污犯噶礼?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康熙年间惩贪政策的变化。 康熙前期、中期,康熙帝特别关心民生,重视整饬吏治。他大力提倡清廉,宣传清廉为政的重要性,利用各种机会劝谕大臣、督抚等官作清廉为政的表率,不遗余力地表彰清官廉吏。同时,他严厉惩治贪污,强调贪污导致国家衰亡等危害,多次重申严禁加派克扣,杜绝上下馈送,表示“治国莫要于惩贪”。(17)消灭噶尔丹叛乱势力以后,他甚至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此后澄清吏治如图平噶尔丹,则善矣”。(18)对于被揭发出来的贪污案,康熙帝坚决查处,决不妨息。当时有一大批官吏,特别是不少高级官吏因贪污受到重处,前述穆尔塞即是一例,但是,到了康熙后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清朝统治进入了全盛时期。面对如此形势,已是知天命之年的康熙帝开始骄傲自满,思想起于保守。他经常以“天下无事”而自得,表示“以不生事为贵”,“兴一利即生一弊”。(19)其次,康熙帝晚年身体多病,兼以太子立废使他颇感伤心,因而壮志衰退,不再有过多的精力整饬吏治。另外,在几十年的政治实践中,他逐渐认识到贪污确实难以禁绝,因而开始默许官吏有所贪污,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正因为如此,康熙晚年不再大力提倡清廉为政,反而不断指斥清官廉吏有苛刻、好生事端、不能办事、清官不清等缺点,要求放松对贪污官吏的追究,宣扬“驭下宜宽,宽则得众。为大吏者若偏执己见,过于苛求,则下属何以克当?(20)对于被揭发出来的贪污案,如蓝理贪污案、希福纳贪污案、俞益谟贪污案等。康熙帝多从宽处理。这是康熙年间惩贪政策变化的大体情况,噶礼一次次贪污就发生在康熙帝从宽惩处贪污的康熙后期。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当蓝理、希福纳、俞益谟等人贪污罪行被揭发后,康熙帝都立即派人察审,最后也都予以处理,只不过这些处理很轻罢了。而对于噶礼,当他在山西巡抚任上时,巳被二次揭发有贪污罪行,康熙帝却均末派人往审,更谈不上处理了。当他在两江总督任上第三次被参劲贪污时,康熙帝只得令巳在江南审理与此案紧密相连的乡试舞弊案的张鹏翮一井审理,却又先将此案定性为互参案,终使噶礼又一次逃脱因贪污而应受的惩处。康熙帝如此纵容、保护甚至提拔噶礼,确实超出了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康熙后期的通常做法,有其特殊性。通过进一步阅读有关史料,我们发现,导致这个特殊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第一,康熙帝与噶礼之间存在着一层特殊的关系,即噶礼之母为康熙帝乳母。康熙帝因乳母的情分,不仅几次没有处理作奸犯科特别是贪污受贿的这位“同乳兄弟”,反而不断地加以提拔。噶礼因为与康熙帝同乳于母而屡得康熙帝特别关照,最终也因忤逆其母而被绳之以法。康熙五十三年四月,噶礼母叩阍,控告噶礼与弟色尔奇、子干都“置毒食物中谋弑母,噶礼妻以别户子干太为子,纵令纠众毁屋“。(21)下刑部鞠得实,拟噶礼当极刑,妻论绞。色尔奇、干都皆斩、干太发黑龙江,家产尽没入官。康熙帝令噶礼自尽,妻从死,余如议。 《啸卒杂录》也载,噶礼、张伯行互参后,康熙帝“会问安于孝惠章皇后宫,(噶)礼母固后近威戚,上遇之,不及避。上因询其子所为,何以与张(伯行)龃龉故。其母乃言子贪状,日言张(伯行)之冤谴。上怫然曰:其母尚耻其行,其罪不容诛矣。因置(噶)礼于法,而复起用张公(伯行)”。(22)这条史料虽然有为康熙帝回护之处,如称噶礼、张伯行互参后“置(噶)礼于法”,但是却透露出:其一,噶礼之母与后宫有“近戚”关系,尽管它未点出她还是康熙帝的乳母;其二,噶礼、张伯行互参时,康熙帝知道噶礼有贪污罪行。这些,与我们前面的论述是相合的。 第二,一些官员包庇噶礼。早在噶礼任山西巡抚时,就与太原知府赵风诏狼狈为奸。共同贪贿。赵风诏为著名清官赵申乔之子,他不仅自诩清廉,“一文不取”,“取钱无异妇人失节”,而且“奏噶礼为第一清官”。(29)当噶礼被袁桥参劾时,又有山西学政邹士聪“代士民具疏保留”。这既蒙蔽了康熙帝,又为康熙帝纵容和保护噶礼提供了借口和心理平衡。当张伯行参劾噶礼贪污受贿后,负责察审的张鹏翮又包庇噶礼。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苏州织造李煦向康熙帝密奏:“今物议云,大人(指张张鹏翮)胸中必有瞻顾,所以游移不决,事审三月有余,茫无头绪”。(24)五月二十六日,李煦又密奏:“臣访得张鹏翮去后,扬州人皆说,大人(指张鹏翮)若早严审房官、主考那卖举人的关节,来踪去迹自然水落石出,有何难审。这许多日子工夫,总因心性偏执,瞻此顾彼,游移不决,以致拖沿[延]到目下方完,究竟卖举人的情弊不曾全然明白。因外人纷纷议论,所以将副主考赵晋、房官王日俞、方名问了充军”。(25)俟穆和伦等往审,情况仍无改变,使江南乡试舞弊案终与噶礼无牵连。张鹏翮、穆和伦等人对噶礼的包庇,康熙帝是清楚的,已见前述。 在庇护噶礼贿卖举人的罪行时,还有两个官员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个是苏州织造李煦,另一个是江宁织造曹寅。李煦、曹寅作为康熙帝信赖的两个官员,不仅在江南负责为皇室采办衣物等,而且充当皇帝在东南地区的耳目。当噶礼、张伯行互参后,他们受命到扬州打探消息,随时密奏。在他们的有关密奏中,二人也包庇噶礼。如,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张鹏翮尚未审出结果时,曹寅就密奏:“总督噶礼实无包揽卖举之事”。(26)五月十六日,李煦密奏:张鹏翮未将赵晋贿卖举人的实情“究出”,“抚臣张伯行参督臣噶礼贿卖举人、得银五十万两之事,大人张鹏翮已经审明,并无贿卖实迹”。(27)五月二十二日,曹寅又密奏:“张伯行参噶礼包揽卖举、得银五十万两之说审过,毫无实据。噶礼所参张伯行各款俱有旧案,亦近挟愤。彼此互赖,均难输服”。(28) 李煦、曹寅既知张鹏翮未把科场受贿案查清,而噶礼贪污就与此有关,却又口径一致地奏称噶礼卖举“无实迹”,对张鹏翮所审噶礼结果不置疑问。他们二人作为康熙行的密探,似应公正打探众人议论,但却如此包庇噶礼,令人费解。究其原因,第一,可能是他们作为康熙帝的两个奴才,颇知皇帝与噶礼的特殊关系以及皇帝对这一案件的态度,因而顺情说话。第二,可能是团于狭隘的民族观念。其实,早在此案被揭发出来以后,康熙帝就说过:“此案察审实难,若命满大臣审,则以为徇庇满洲,若命汉大臣审,则以为徇庇汉人”。(29)这反映了当时不仅在民间,即使是在朝廷和官场中,满、汉民族对立仍未消泯。李煦、曹寅作为汉军旗人,包庇噶礼也很自然。再如,康熙五十一年四月初三日,曹寅密奏:“臣到时,保留总督(指噶礼)及保留巡抚(指张伯行)者,各衙门俱有呈纸,为总督者大半,为巡抚者少半。其乡绅及地方有名者两边俱着名保留。兵为总督者多,秀才为巡抚者多。或是偏向,或是粉饰,或是地方公祖借保留完其情面,或是属官各报答上司之情,纷纷不一”。(30)因“保留”噶礼者以兵印八旗官兵为主,“保留”张伯行者以秀才为主。乡试中之舞弊,参加考试的秀才应比军营中的军官更了解,他们的意见应更正确。曹寅却不分黑白,把各人“保留”一概指为“偏向”、“粉饰”等,恐扔是以狭溢旗人立场包庇噶礼。这些,又一次次地给康熙帝传送了错误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康熙帝又一次宽免噶礼提供了借口和心理平衡。 综上所述,康熙年间的惩贪不仅有其普遍性,有个别案件中也会表现出特殊性。康熙帝个人的亲疏好恶有时也影响着他对贪污案乃至国家政事的处理,因为毕竟他也是一个世俗凡人,这是我们评价康熙帝时不应忽视的。 注: (1)(8)(9)(10)(21)《清史稿》卷276,265,265,278,278。 (2)(3)(4)(5)(6)(7)(11)(12)(13)(14)(15)(16)(18)(19)(20)(23)(29)《清圣祖实录》卷214,215,226,226,232,249,249,250,250,251,251,251,183,245,245,268,249。 (17)《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丙子。 (22)昭梿《啸亭杂录》卷10《噶礼母》 (24)(25)(26)(27)(28)(30)《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四册,第1056,1110,1059,1098,1107,1069号奏折。 |
原文 发表于录入者:洗桐女史 浏览:8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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