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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3年7月增加退休(职)费:国办发【2003】93号、苏人通【2003】34号
(1)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国办发文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达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对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规定如下: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关于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标准: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关于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标准: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3元;工人、高级技师80元、高级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关于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时间: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关于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国办发[200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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