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97号馆文选__評論集 |
有「古典美人」之稱的女星樂蒂,死後三十四年,竟仍有「因她而起」的訴訟,想必連她本人也是始料未及。更難以料及者,是訴訟的爭端,竟源自一百張樂蒂攝於幾十年前的舊照。當年的她,在鏡頭面前擺弄嬌姿時,相信亦沒有意識到,這些照片,原來會產生一種叫作「版權」的法律權益;而擁有版權利益的人,不是她,卻是替她拍下照片的攝影師!
假如樂蒂九泉有知,一群對她愛戴有加的台灣影迷,為她專誠組織了「樂蒂影友紀念會」,更出錢出力,趁她六十七歲冥壽時推出一本《樂蒂紀念集》,她又會否為此而高興?只不過,當她知道,熱心的影友們,依法向攝影師支付版權費,卻遭到「先銀遲貨」,及照片質素未如理想的種種問題,最終更因此對簿公堂,樂蒂在天有靈,又會有何感想? 攝影師的妻子,站在丈夫的立場,強調照片不存在「貨不對辦」,更言:「這批相係咪樂蒂呢?係咪個年代影落先?係咪得囉,仲有乜貨不對辦呀!」 據「影友會」的入稟狀指稱,該批舊照須經過修復程序,而每幅的「修復費」是二千五百元。所謂「貨不對辦」,並不是指相中人是否樂蒂,也不在於照片攝於什麼年代,而在於修復的效果,相對其服務費,是否達到合理的標準。再者,「影友會」若曾事先向攝影師聲明,照片須作「寫真集」用途,經修復後的視覺效果,就必得適用於有關的出版用途。此等對貨品質素的要求,正是「貨品售賣條例」中的監管範圍,旨在保護消費者。 除此之外,以商業性質,為消費人提供服務者,亦受「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規管(為顧客修復照片,亦列作為「服務」之類別)。任何服務提供合約,均隱含「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的條款。樂蒂的照片,究竟能否符合法定之品質、適用性?修復工作的謹慎及技術,達不達到合理程度?這些的問題,無奈只有法官能夠定斷,旁人唯有替「紀念集」惋惜——好事多磨! |
原文2005年4月14日 发表于香港文匯報 浏览: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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