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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死者俯卧于杂物中,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叉型竹架上。身带电线。地上淌满水。到现场后,发现死者仍有抢救可能,故在切断电源后移至大厅抢救。经人工呼吸及心外按摩无反映而终止抢救。
验尸发现:身穿背心,短裤,衣物如常,无撕裂或血迹现象。双眼闭合,瞳孔散大。左额角有1*1cm左右擦伤迹;颈部有轻微擦伤痕,胸骨炳部有两处小压痕。左手无名指末节屈面有0.5*0.5大小烧焦斑,深0.4cm左右,左大鱼际肌相当无名指末节对合处也有一烧斑,面积大约2*2cm。全身其他各处未发现异常,皮肤色泽如常。 结论:根据现场和验尸发现,死者为家用电触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 棉城卫生院医生:王耀 1975年7月3日 棉城卫生院(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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