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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秋贵,男,39岁,现住泉港区一号居住区五号楼603室,电话13505913788,邮政编码362801
被告:冯素珍,女,34岁,现住泉港区一号居住区五号楼603室,电话13960335170,邮政编码362801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女儿庄雅娟随原告(被告)生活由女儿选择一方,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周可探望一次。为女儿今后教育培养考虑,原告要求抚养女儿。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泉港区一号居住区五号楼603室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一方所有,原告方一次性补偿被告一方叁万元,并负责偿还因装修产生的共同债务壹万伍仟元(欠林向辉壹万元、许从敬伍仟元)。 5、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11月登记结婚,1994年1月生育一女姓名庄雅娟。结婚后因被告虐待原告母亲造成感情不好,现因感情破裂等原因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凭证(《售房协议书》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泉港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财产清单 1、 彩色电视机三台: 3000元 (1)康佳32寸一台2400元 (2)厦华21寸(五成新)一台约500元 (3)福日14寸(三成新)一台约100元 2、电冰箱(六成新)一台 约800元 3、木床三张 约1500元 4、皮沙发一套 约2000元 5、不锈钢液化气灶、微波炉、消毒柜等厨具 约2000元 6、跑步机 、厨柜、桌椅等约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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