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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各位委员:您们好!
我们是2001年11月18日在深圳水库新村遇害的女大学生刘莹的父母。案件至今未得到侦破。在案件发生后的一年多里我们经历的事情让我们有些感想,古人说:“见一叶落而知天下秋。”在全国必然有许多凶杀案件没有得到侦破,而他们的家属整日在痛苦之中煎熬。我们的公安机关在尽力破案的过程中和受害者家属的沟通工作是否做的圆满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局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不惴冒昧而给各位委员写信,期望得到各位的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这样既慰死者在天之灵,也使生者能尽快从痛苦中走出。 女儿去世后,每每看到其他人家合家团圆,其乐融融的欢乐场面,我们夫妻二人就立刻回忆起女儿和我们在一起的欢乐时光,女儿在我们眼睛里面就是天上派来的天使。她的风采现在只能出现在我们的梦乡里面。我们曾经想过和女儿团聚而永不醒来。各位委员您们在随信件附上的光盘里面能看到我女儿生前影象,听到她的声音,一定会同意我们对女儿的看法并不是父母无故的夸张。 女儿遇害后我们立刻抵达深圳处理相关事宜,其间深圳警方只给死者家属做了最简单的说明,只给了最简单的法医鉴定结论(见附件一),甚至连案发现场都没有让我们去看。而警方的工作是否全无差错也很让我们担心,因为案发现场居然有把卷尺是死者男友几天后去房间收拾遗物的时候才发现的! 女儿离开我们的时候是个鲜活的女孩子,而再回到父母身边就成了一方骨灰! 在整整一年的时间里面,深圳警方没有主动和我们联系过一次。全是我们主动与之联系,每次的答复都简单之极:“案件正在侦破中。”如果开始的时间还是那样的话,现在还是这句话就一定是搪塞了。 案发后我们不知道警方从死者身上取走了什么,物品也未给死者家属列一清单说明。 2002年年底,在我们逐渐适应女儿已经远行事实的情况下,考虑到我们当时悲痛欲绝,没有留下孩子最后的影像;而且我们也想知道女儿遇害的详细情况。我们就给深圳警方连续发6个特快专递,请求能够得到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检验照片的副本。但是没有任何的回应。后来从朋友处知道那些材料在破案前属于案件秘密不能随便给家属的,我们又立刻给警方去信表示歉意,并再次恳求他们能否给些不泄露案件秘密的照片留做纪念(很显然如果所有的照片都能明确地指认出犯罪嫌疑人的话,案件早就侦破了)。但是也没有任何回答。我们从最基层的法医开始一直写到队长、局长(见附件二)。我们在深圳公安局的网点上发信求助,页面提示无法操作,即他们的页面形同虚设! 我们理解案件的侦破有其一定的规律,也清楚对方已经付出了相当的汗水。但是对死者家属的冷漠态度实在让我们寒心。 国家的繁荣昌盛依赖于每个公民的勤奋努力,社会的安定依赖于每个人对政府社会的信赖和热爱。所以我们有下面两点想法: 一、 尽快制定、通过一部《案件线索公开法》。 为了防止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维护案件侦破、判决过程中的公正,规定长期得不到侦破的,已经侦破的案件的相关线索、证据;警方、法院有义务将其公布到一定的媒体上(比如他们的网页)。或者征询线索,或者将判决过程大白天下,得到公众的监督以维护案件的公正。这方面北京民事案件的卷宗已经公开,这其实就是以人为本的巨大进步。 二、 督促公安部制定《家属沟通条例》 在全国有许多没有得到侦破案件的家属,他们的精神状态如何直接会影响周围一群人对我们这个社会的看法。案件的破获过程的确有其内在规律,有的刑事案件真有可能永远也没有机会得抓住凶手。但是应该容许死者家属得到与案件相关的一些讯息。如果有保密的问题可以要求家属具结保证承担一切将其泄露的法律后果。而且对于那些久侦不破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向死者家属有个交代,案件现在进展如何等等。我们私下设计了个小表格,认为也许对公安部门有借鉴作用(附件三)。 女儿已经远行,我们知道如何悲痛也唤不回她来。但是我们想如果她的去世,能使我们活着的人能有所思考,有所警醒,那么女儿的一生对别人就还是有意义的。 我们哀哀以告的目的不是为了博得同情,也不是投诉深圳警方办事不力。我们愿意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厦上添一块瓦。因为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所谈的难免挂一漏万而贻笑大方。但愿这是抛砖引玉,能把我们这个逐渐全面走入小康的社会建设得更关注人文,更关心每个公民切身利益。 最后如果恳请各位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刘莹遇害案件的侦破情况,我们夫妻二人在天津给给各位委员鞠躬致谢了! 祝愿各位委员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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