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9号馆文选__周易本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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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本義第二卷(十六)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 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凶。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弋,餘職反。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眚,生領反。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既濟,事之既成也。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亨小,當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濟」下疑脫「小」字。「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以卦體言。「初吉」,柔得中也。指六二。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曳,以制反。濡,音如。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占者如是,則無咎矣。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喪,息浪反。茀,力佛反。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茀之象。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占者不可輕動之意。小人勿用,占法與《師》上六同。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憊,蒲拜反。 六四,糸需有衣袽,終日戒。糸需,而朱反。袽,女居反。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預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糸需,當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又當文王與紂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既濟之極,險體之上,而以陰柔處之,為狐涉水而濡其首之象。占者不戒,危之道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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