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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9号馆文选__周易本义

周易本義第二卷(十一)

朱熹

  周易本義第二卷(十一)
  
  艮下,艮上。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艮,止也。一陽止于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也。其象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狀,亦止於極而不進之意也。其占則必能止於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見其人,乃無咎也。蓋身,動物也,唯背為止。艮其背,則止於所當止也。止於所當止,則不隨身而動矣,是不有其身也。如是,則雖行於庭除有人之地,而亦不見其人矣。蓋艮其背而不獲其身者,止而止也,行其庭而不見其人者,行而止也。動靜各止其所,而皆主夫靜焉,所以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此釋卦名。艮之義則止也。然行止各有其時,故時止而止,止也;時行而行,亦止也。艮體篤實,故又有光明之義。大畜於艮,亦以輝光言之。「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此釋卦辭。易「背」為「止」,以明背即止也。背者,止之所也。以卦體言,內外之卦,陰陽敵應而不相與也。不相與,則內不見己,外不見人,而無咎矣。晁氏雲:「‘艮其止’,當依卦辭作‘背’。」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以陰柔居艮初,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則無咎。而又以其陰柔,故又戒其利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拯,之淩反。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為限,則腓所隨也,而過剛不中以止乎上。二雖中正,而體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三止乎上,亦不肯退而聽乎二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熏心。夤,引真反。限,身上下之際,即腰胯也。夤,膂也。止於腓,則不進而已。九三,以過剛不中,當限之處,而艮其限,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厲熏心,不安之甚也。
  
  《象》曰:「艮其限」,危熏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以陰居陰,時止而止,故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無咎矣。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六五當輔之處,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謂以陰居陽。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正」字羨文,葉韻可見。
  
  上九,敦艮,吉。以陽剛居止之極,敦厚於止者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艮下,巽上。
  漸:女歸吉,利貞。漸,漸進也。為卦止於下,而巽於上,為不遽進之義,有女歸之象焉。又自二至五,位皆得正,故其占為女歸吉,而又戒以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女歸吉也。「之」字疑衍,或是「漸」字。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以卦變釋利貞之意。蓋此卦之變,自《渙》而來,九進居三,自《旅》而來,九進居五,皆為得位之正。其位,剛得中也。以卦體言,謂九五。止而巽,動不窮也。以卦德言,漸進之義。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二者皆當以漸而進。疑「賢」字衍,或「善」下有脫字。
  
  初六,鴻漸於幹,小子厲,有言,無咎。鴻之行有序而進有漸。幹,水涯也。始進於下,未得所安,而上複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為小子厲,雖有言,而於義則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衎,苦旦反。磐,大石也。漸遠于水,進於磐而益安矣。衎衎,和樂意。六二柔順中正,進以其漸,而上有九五之應,故其象如此,而占則吉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素飽,如《詩》言「素餐」。得之以道,則不為徒飽,而處之安矣。
  
  九三,鴻漸于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複,房六反。鴻,水鳥,陸非所安也。九三過剛不中而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夫征則不復,婦孕則不育,凶莫甚焉。然以其過剛也,故利禦寇。
  
  《象》曰:「夫征不復」,雖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離,力智反。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桷,音角。鴻不木棲。桷,平柯也。或得平柯,則可以安矣。六四乘剛而順巽,故其象如此。占者如之,則無咎也。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高阜也。九五居尊,六二正應在下,而為三四所隔,然終不能奪其正也。故其象如此,而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上九,鴻漸于陸;其羽可用為儀,吉。胡氏、程氏皆雲:「‘陸’當作‘逵’,謂雲路也。」今以韻讀之,良是。儀,羽旄旌纛之飾也。上九至高,出乎人位之外,而其羽毛可用以為儀飾。位雖極高,而不為無用之象,故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漸進愈高,而不為無用。其志卓然,豈可得而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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