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6日黄昏,文新栋做为赣A87157号小货车的副司机,随同车主即司机胡建华、货主方押运员熊明春,从江西安义县万埠镇前往浙江,27日凌晨2:00换班由胡建华开车,因胡建华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及措施不当,于凌晨3:00左右在302国道616KM+290M处追尾停车公路上的赣E11666号大货车,造成睡在驾驶室内后卧铺右方的文新栋当场死亡、左方的熊明春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胡建华幸生无恙。
8月29日,文新栋遗体在江西省上饶市殡仪馆火化。 8月31日,文新栋骨灰安葬于故乡江西进贤县南台乡文家村祖坟山。 9月中旬,胡建华被警方刑事拘留,并由上饶市横峰县交警大队作出此次重大事故的责任认定,胡建华负主要责任,赣E11666号大货车司机许仁通负次要责任。 9月下旬,胡建华拒绝警方的事故调解。 10月31日,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胡建华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2日,我作为文新栋家属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偕同熊明春的家属以胡建华为第一被告、许仁通为第二被告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依法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 11月23日,横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胡建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四方依法接受了法庭调解。原告忍着巨大的痛苦做出了不该的让步。 11月24日,原、被告四方在法庭的调解书上签字。胡建华共赔偿人民币9万余元,许仁通共赔偿人民币3万余元,调解书依法生效。当时胡建华只赔付了各1万元;许仁通赔付的2万余元因警方的费用而不包含在内。 12月15日,是调解书限定最后赔付的日期,胡建华出尔反尔,拒不赔付剩余的巨额部分。(许仁通尚欠3千余元。) 12月18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建华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元月初,被告胡建华不服上诉。 2月中旬,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胡建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4月26日,两原告依法向横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无果。 事故发生已经整整一年了,虽然民事赔偿至今不能依法赔付,但还是要衷心感谢横峰县交警大队、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尤其是横峰县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不畏强权、依法断案,公正判决。感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 最后呼吁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关注此案,直到此案得到彻底解决。 永恒之爱 2001年8月27日 |
原文2001年8月27日 发表于网同纪念网 浏览: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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