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请社会和法律援助,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执法
社会各界人士、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 你们好! 2004年11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镇发生了一起大学生残忍杀害强奸老师的恶性案件。我们四人分别是被害人陆灿昱的父母和陆灿昱未婚夫张小驹的父母。悲剧发生后三个多月来,我们一直处在极度的悲痛中,为失去我们的爱女痛心疾首,对凶手敖力痛恨之极。狡猾凶残的凶手敖力,作案后利用他所谓的“投案”,利用受害人死无对证来编造谎言,掩盖预谋犯罪的事实,企图干扰司法机关侦察视线,企图减轻罪责、逃避法律严惩,公然挑衅神圣的法律。我们对凶手的邪恶和嚣张极为愤慨,忍无可忍。在此我们恳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们给予我们援助与支持,共同伸张正义,向凶手敖力讨还血债,告慰我们爱女的在天之灵! 一、凶手敖力犯下的是主观恶意杀人、强奸且手段极其残忍的不可饶恕的罪行 我们女儿陆灿昱,25岁,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外语系大学英语教师。陆灿昱心地善良,与人为善。她到涉外任教后一直努力探索和实践素质教育等新的教育思想,与学生平等相待,视他们为兄弟姐妹,受到学生们的爱戴和尊敬,得到学院的充分肯定。我们女儿灿昱清纯又清高,对待与未婚夫张小驹的爱情十分专一,恋爱三年多来她一直悉心的守护着这份真挚的感情。凶手敖力,男,21岁,常德安乡县人,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2004届法律系毕业生。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诉字[2004]第181号)起诉书和我们了解的情况得知,凶手敖力对他的老师陆灿昱产生单相思,见占有的目的不能达到,故“对陆产生了报复杀害之意”(本段引号中内容引自相关法律文书),凶手经预谋于2004年11月2日中午将他的英语老师陆灿昱骗至涉外学院附近租住仅两天的一间民房内,在主观杀人恶意的驱使下举刀行凶。凶手敖力“右手用力地掐住陆的脖子,左手持水果刀朝陆的头部、颈部狂乱猛刺”13刀(人体要害致命处,头顶6刀 颈部7刀),凶手主观杀人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迅速剥夺陆灿昱的生命,置她于死地。灭绝人性的凶手敖力在陆灿昱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后,仍不放过她,“竟对奄奄一息的陆实施了强奸”。最后用被子将她活活窒息。一想到我们清纯可爱的女儿竟遭受到如此令人发指的荼毒,我们的心就如刀绞,无法承受这一残酷的现实。 二、面对神圣的法律,必须对凶手敖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敖力以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且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应受到法律严惩。 第一,凶手实施的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凶手敖力于2004年10月29日(距案发11月2日仅间隔三天)在中国同学录5460抚洲市第一中学高三2班留下三处相同留言——“明天我即将离开我自己的身体,灵魂开始接受死神的召唤,一个人到了恐惧的深处才发觉一个人视野的可见度是多么的重要,深度的恐惧来原于自身内心恐惧的心魔!相信只有人世间真挚的爱情才会使面目狰狞的死神面孔变的象天使般温柔无比,月中芳华,散落月下!”显然,凶手的留言证实他已做好了犯罪的心理准备,这是凶手蓄意谋害的有力证据(2005年1月28日该留言已被证实、锁定)。凶手敖力实施杀人的地点是他在案发前仅两天临时租得的民房(房主在凶手定租后就不见其人),结合凶手留言及租房情况,表明凶手作案有思想准备、有场地准备,他犯罪的预谋十分明显。 第二,凶手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凶手敖力泯灭人性,视他人生命如草芥,残忍的剥夺了他人最宝贵的生存权力,毁灭他人家庭的幸福,给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凶手敖力故意杀害、强奸老师案件已成为继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件后又一个影响恶劣的恶性暴力案件。这一残忍的暴力案件已经在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及周围造成了恐慌气氛,严重影响了涉外经济职业学院的教学秩序和当地的社会稳定;这一弑杀老师的恶性案件使教育界人士十分震惊,老教师不可理解,年青教师感到茫然,使教育这一神圣的职业受到威胁。 第三,我们认为凶手的投案情节完全没有悔罪因素,在投案后的供词中编造了大量谎言,因而其投案是犯罪的继续,不应认定为自首。从凶手犯罪具有预谋的中国同学录(2004.10.29)留言内容可看出,凶手在实施犯罪后原本准备“接受死神召唤”,然而他在死亡的恐惧面前却又选择了投案,他投案的动机就是利用投案企图保全性命,可见凶手的神智非常清醒。虽然凶手的投案属自动行为,可是在投案后凶手并未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作案的预谋情节,并利用受害人已经死亡,死无对证而肆意捏造了与被害人有恋爱关系的谎言。人所共知,恋爱是双方爱慕,相互交流情感的行为,而陆灿昱早已有情投意合的未婚夫张小驹,她对待感情十分专一,并准备近期结婚,双双出国留学。陆灿昱身边的许多熟识她的同事和学生都能证实陆和她未婚夫张小驹的感情十分深厚,证实她和敖力只是正常的师生关系,灿昱没有任何过错。凶手敖力编造恋爱的谎言无非是企图混淆视听,骗取人们的同情。熟知法律的凶手利用自首在刑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界定模糊的特点,不顾事实编造种种谎言,企图妨碍、干扰办案,为自己减轻罪责。凶手敖力从作案到投案近7个小时内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被害人施救,这些都证明凶手作案后毫无悔罪之意,投案完全是他为了保命,是他犯罪的继续,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准确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作为受害人的父母,我们一直对案件十分的关注,社会各界人士也对灿昱被害案件给予了关注,给了我们极大的支持,对犯罪进行了愤怒的声讨。所有正义的人士都急切盼望神圣威严的法律严惩罪犯,也相信正义的枪声定会响起。然而我们在关注该案件进展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现象。目前,法律学术界开始讨论死刑废存的学术问题,使部分人在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误认为现行法律对该判处死刑的重罪可以不判死刑。必须郑重指出的是,学术问题的讨论绝不等于严肃的现行法律。 《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它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惩恶扬善是它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正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为广大人民提供良好生存条件的坚实基础,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维护公民利益,尊重公民人权的重要内涵,这一点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我们坚持的基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一旦偏离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将丧失震慑犯罪的威严,人民的生存权力将受到威胁,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就会受到动摇,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愿看到的。 凶手敖力的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且犯罪手段极端残忍,理应成为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刑法》规定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应不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二章第17条却特别规定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暴力犯罪的危害极其严重,法律对暴力犯罪的惩处更加严厉。只有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才能有效的震慑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另外,凶手敖力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属恶性暴力犯罪,其投案情节既不能认定为自首,更不足以成为让他逃脱死罪的理由。否则,暴力犯罪将更为猖獗,我们的社会哪里还有安宁,那将是一个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的可怕社会。 所谓“不教而诛”是人们对法律普及不够,不知法律威严的法盲犯下死罪后,对政府未能做好法律教育的批评;然而凶手敖力却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他是知法犯法。《刑法》232条、236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情节恶劣的,两个罪名任何一个都可以判处死刑。敖力是知法的,而他同时犯下了这两个罪行,可见他无视法律,公然践踏法律。实施犯罪后又企图利用他所谓的“自首”逃脱法律的严惩。为何他在犯罪时不把法律的威严放在眼里,在犯罪后却又企图用“自首”来保全自己?法律岂容他如此亵渎和玩弄?!凶手敖力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其死罪绝不可赦! 社会各界人士、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法律的大学生对自己的老师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两项暴力犯罪,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案后他又利用投案,利用被害人死无对证编造谎言,企图逃脱法律的严惩。如果让这样凶残狡猾的凶手逃脱法律的严惩,没能判处他死刑,那将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所有善良的人们的欺辱。法律的威严何在,公理何在,民意何在?!为此,我们呼请社会声援,呼请法律援助,一定要从重从快严惩杀人强奸凶手敖力! 被害人陆灿昱的父母:陆建国 伍淑珍 陆灿昱未婚夫张小驹的父母:张觉吾 龚年春 2005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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