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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警察杀人嫌疑极大,上级公安应直查 控告人:郑小林,男47岁,汉族,上高县人,原上高外贸局下岗职工,住副食品宿舍,系被害人李俊之生父,电话:0795-2500241 控告人:李美英,女,40岁,汉族,上高县人,宜春市林科所职工,住宜春市林业局,系被害人李俊之母。电话:13979599552。 控告事由:上高县公安局警察章巨浪有杀人的重大嫌疑,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24日中午,上高县公安局警察章巨浪(下称章),将上高县城芳都娱乐城(章为该城业主之一)221房(章的专用房)住房卡给李俊。当日18点30分左右,章亲眼看见李进入该221房(事后章自己所说)。5月25日,李一天未上班,家人四处寻找。25日下午19时左右,控告人等突然接上高县公安局通知,被害人李俊死于芳都娱乐城221房。且被告知:是5月25日下午18时左右,由章发现并报警的。控告人等亲人立即赶往现场,现场所见:李上身穿短衣,下身穿三角裤,上身仰躺床上,下身搭在地上,左手压于身后背,右手握开机通话状手机,右手腕处插着注射器。口、鼻冒出大量白泡。双手上臂呈青色,身上呈紫红色。手机充电器置于左大腿,化妆用品放在电视机柜上,毛巾和内衣洗净挂在房中。床头柜和电视机柜上分别遗有未喝完的酸奶一瓶和玻璃杯装的少量不明液。房内电视机、空调一直开着。无挣扎状,安详死亡。 被害人李俊。女,18周岁,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管委会打字员,性格开朗,在上高县城的镜山商城租有一房独住,在上高县城有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姨、舅等亲人。身体健康,无吸毒史。平时喜欢到外祖父母、姨处玩。 事后初步了解得知:章与被害人生前交往频繁,关系十分密切。李的手机、摩托车均为章所送。仅2004年4月,互相通电话达100多次,平均每天4-5次,有时甚至凌晨1-2点钟都有通话记录。话单还显示,5月24日中午,双方有通话记录,但至5月24日晚20点30分左右,便无任何电话记录(李平时电话较多)。 根据上述事实,控告方认为,被害人李俊有他杀的重大嫌疑。 1.被害人李正值无忧无虑的花季少女,无自杀之动因。且控告人等亲属及其同事未曾发觉其有非正常举动。 2.如属自杀,为何不在自己住处进行,而要到此地自杀?如属自杀,为何会如此穿戴? 3.被害人的利手为右手,如属注射自杀,注射针头应插在左手分÷更为合理,但为何却在右手? 4.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尤其是自杀,临死前应有挣扎,挣扎时会致手机脱手。但被害人为何无挣扎状,甚至连手机都还握在手中?现场有被伪造的嫌疑。 5.是注射的什么毒品或毒药致死?该毒品或毒药的毒性如何?剧烈到了自己注射未及拔出针头就死亡的程度吗? 6.被害人无吸毒史,如自己属初次偶然吸毒致死,这是不能成立的。初次吸毒者往往是试着来的,不可能初次便大量注射而造成死亡。如被害人有吸毒史,且有毒瘾则知限量,更不能一次过量注射造成死亡。因此,加上联上述数点,如属吸毒过量致死,也是他人所为。 而根据上述事实和疑点,控告人进而认为,章巨浪具有杀人的重大嫌疑。 1.章与被害人不正常的关系十分密切,有因某种纠葛危及其生活和名声而杀人灭口的可能。 2.被害人事实就非正常的死在章的专用房内。 3.被害人于5月24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进入章的房间,当天晚上20点30分左右便无电话,推定当时就已死亡。但到25日下午18点左右,才由章发觉,此很不正常!章、李关系密切,接触频繁,且章常在该娱乐城参与经营管理,又是章亲手给李221房卡,见李入室,章在明知李在自己专用的221房的情况下,他怎可能这样长久的不进入该房?他又怎可能如此长久的不与李联系?当联系不上时,又怎可能不及时进入221房?这正常吗?! 案件发生后,根据重重疑点,控告人向上高县公安局强烈要求对章巨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防不测。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有如此重大杀人嫌疑的情况下,该局拒绝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更有甚者,有的办案人员在无鉴定结论确认的情况下,与章巨浪一样散布被害人是吸毒致死等等。而尸体解剖后,上高县公安局又拒不将有关物送检,待控告人等交纳了3000元检验费后才肯送检。 章巨浪,男,上高县公安局警察,其妻张鲛,现任上高县政府副县长,其母为上高县政府原任县长,现退休。章巨浪在上高县的如此背景,不能不对本案的侦查带来妨碍和影响。正是鉴于此,控告人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并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此致 控告人:生父郑小林 生母李美英 200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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