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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5.25”芳都娱乐城
李俊死亡一事情况汇报 一、 事件来源 2004年5月25日18时许,上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案 称:芳都娱乐城221房内有人死亡。接报案后,公安局局长助理、刑警大队长李满意迅速带领侦技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察及调查访问。县委常委、公安局长漆洁冰、政委蔡宜萍亲临现场,指示尽快查清死因、查明事实真相。县委、政府及县委政法委领导也相当重视,多次过问此事。 二、现场勘察情况 现场位于上高县敖阳镇和平路芳都娱乐城,该房为一幢七层砖混楼房,娱乐城位于一、二层。中心现场位于娱乐城二楼221客房,该客房为一单人间,该客房的北墙内有扇木门,木门是开的,门锁完好无损。客房内有一张席梦思床,床上有一具头朝东北脚朝西南呈仰卧状女尸,女尸的右手手腕处插有一支注射器,右手手掌中有一只红色手机,手机呈打开状,两下肢从膝部以下靠于床的西沿。床上有一只撕开的无菌注射器塑料包装袋。在靠席梦思床的西侧有一床头柜,床头柜上离南沿3CM处有一张2CM*2.5CM的金圣牌烟盒纸,纸上有少许白色粉末,离南沿5CM、东沿3CM处有一红金赣烟盒(盒内有7支烟),烟盒北侧有一只打火机;靠南沿距东沿10CM处有一只无色玻璃烟灰缸,缸内有8个红金赣烟头及少许烟灰;距东沿27CM、南沿3CM处有支2ML容量的灭菌用水瓶,此瓶尖嘴处有一缺口(内有溶液半瓶)。床头柜上电话机旁有只淡绿色的尼绒布制钱包,包内有91元现金及一张JNBY专场卡(姓名李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等物。客房内电视机、空调、电灯呈开启状,窗户关牢,玻璃完好。现场无其他异常情况。 三、法医检验鉴定 死者身外穿白兰相间花短衬衣,内为兰色胸罩纽扣系牢,下穿粉红色三角裤,头皮及颅骨未见损伤,口、鼻腔可见覃状泡沫附着,牙齿、双耳无异常。颈项部系一银色项链,上有浅绿色玉佩,颈部皮肤未见损伤。胸、背、腹、腰部皮肤未见损伤。触诊胸、锁、肋骨未见骨折。右手腕桡侧,肘部屈侧各见一针状痕迹,右手中指戴有一枚戒指,左腕部有一受链,四肢长骨未见骨折。 应死者家属要求,我局邀请了宜春市公、检、法三家法医会同上高检察院、公安局法医于5月27日在上高殡仪馆对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死者头皮无损伤,头皮下未见血肿,双侧颞肌内未见出血、凝血,颅盖骨未见骨折。锯开颅盖骨,硬膜外未见血肿。颈部皮肤皮下组织、肌肉未见出血、凝血征象,切开气管,见气管内有少许泡沫状液体,气管内壁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胸部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均未见出血、凝血,两肺表面见散在出血点,肺淤血水肿,可见许多气泡。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实质性脏器淤血、水肿,未见积液、积血。提取检材分别送宜春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根据尸检所见,未发现死者李俊有机械性暴力的征象。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宜春市公安局检验报告,可以排除毒鼠强、有机磷农药、巴比妥类安眠药、安定类安眠药、氯丙嗪类安收藏镇静药及氰化物中毒致死,死者李俊系吗啡中毒死亡。 四、调查访问情况 经查,死者名叫李俊,女,汉族,1985年6月5日生,系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打字员。 (一) 李俊入住芳都娱乐城至被发现死亡经过。 李俊5月23日上午因租住房过热想到黄韶蓉家借宿被拒绝后,找章巨浪要到芳都娱乐城住宿,并要章巨浪优惠照顾,因章巨浪和李俊熟悉,章巨浪帮其在芳都娱乐城总台办了房卡,李俊于23日中午住芳都娱乐城里221房(该房系芳都娱乐城普通客房,5月1日至此22日基本上每天都有旅客住宿,可见娱乐城住宿登记)。第二天再由章巨浪帮其刷卡续房。李俊24日白天在工业园管委会上班,傍晚6点多离开办公室,25日未上班。24日晚章巨浪多次打李俊电话问她房费及还钱未接,发短信也未回,25日傍晚6时左右章巨浪到达221敲门没反应后到服务员处拿常住卡打开房门发现房内情况后报案。 (二) 对死者李俊的社会关系及交往人员进行了调查。 据查,李俊自2002年以后,就开始吸食、注射海洛因,吸食摇头玩,有毒瘾,且有吸烟的习惯(李俊的原男朋友沈毅、周伟及朋友湛云、黄韶蓉等人可以证实)。且24日晚李俊与我们掌握的吸贩毒人员李斌连续五次电话联系(李斌现外逃),李斌妻子罗文也系吸贩毒人员(现因涉嫌贩毒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她证实李俊24晚多次打电话给李斌要买海洛因。另外李俊租住房内也发现有使用过的注射器。 (三) 对相关人员章巨浪进行了调查 章巨浪称其与李是普通朋友,因请主持人一事与李俊通话频繁。5月24日章从上午开始和晏义贤、黄道春等人在于205房内玩,到晚上1点左右送服务员朱某到塔下后回家睡觉,章称其23日、24日均未进211房。 五、结论 根据现场勘察及法医检验鉴定,结合调查访问情况综合认定:李俊系注射海洛因导至吗啡中毒死亡,排除他杀,属非刑事案件。 上高县公安局 二OO四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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