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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异议书
我们是李俊的父母。不能苟同(2004)宜检法医鉴字第06号、宜公刑法医鉴字第34号、宜中院法医鉴字第13号、上检法医鉴字第04号、上公刑法医鉴字第31号等五家对我女儿作出的系吗啡中毒死亡的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结论说死者系吗啡中毒死亡,依据是从死者心血、肝组织、膀胱肌肉、胆汁、尿液以及现场注射器提取残留物中均检出吗啡成分。 1.据知情人透漏:不仅对李俊能检出来,对所有注服吗啡的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定量都能检测出来。以上只能说明,死者生前注服过该物,但不能就结论为注服毒是唯一的死因,因该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所以应排除它的法定效力。 2.既是注入吗啡中毒死亡,那么人们不尽要问,是注的百分比浓度吗啡,还是注当量浓度,注入了多少量才致人中毒死亡的。不讲注入量,给人的印象是不论剂量大小,凡是服注吗啡者就必然死亡。据说在茶叶中就含有吗啡微量元素、如果事实,为什么饮茶者安然无恙呢?这完全是剂量大小的关系,这说明服吗啡也有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鉴定书避量不谈而谈死亡,其论点站不住脚,难以服众。 3.没有鉴定出死亡时间。内情人告知,死亡时间对本案很重要,通过时间,可以正确判断出是自杀还是他杀,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据查实,5月24日中午,章巨浪将自己的专用房221房卡交给死者,当日18时30分左右章供认目睹死者进入该房间,到25日下午19时我们得到死亡通知赶到现场,期间只有24小时,要鉴定出死亡时间易如反掌,可是鉴定书竟然对此只字不提,另人费解。 4.鉴定书中多次出现“注射器”字眼,这里混淆了医用注射器和毒品注射器的概念。专用注射器,只有经常注毒的人才有。我女并无吸毒史,没有专用注射器,事实上我们看见现场提取的不过是一支普通医用注射器,充其量只能是一支代用品。鉴定人笼统概称注射器,误把代用品说成是专用器,从中加重了对死者的注毒理解,很显然是对死者的大不公。 二、鉴定结论排除了死者系机械性暴力致死的征象,对此疑点甚多,现略举一二。 1.疑点一:在现场上我们看到死者的脖颈上,留下一道青红色细伤痕,此痕好像是用细铁丝或电线吊勒而致,很可能死者生前是被他人用细铁丝或手机充电器电线勒死,后来凶手为了反侦查而精心伪造出如今的注毒现场。今鉴定人对伤痕只字未提,不知是何因所致。 2.疑点二:在死者的左、右双臂上各留下8-10公分宽青色淤血伤痕一块,好象是被外人手抓或长期捆绑而致,据医界告知:如果双臂被箍住,有可能造成手阳明经络血凝,致人心肌梗塞而死。鉴定人对伤痕又只字未提及,不知又是何因。 3.疑点三:鉴定人自称:在死者右膝外侧见二处3mm 表皮剥脱,右小腿外侧见5mm表皮剥脱。 上三处外伤,加之双臂和脖颈伤共是六处都有可能是来自机械性暴力而致。今鉴定书以吗啡中毒死亡,排除了机械暴力,究其原因使我们想起在25日死亡当天晚上9时左右章巨浪其妻张鲛(上高县副县长)到芳都娱乐城进去打了一转就走了,到26日就从上高县政界的官员中传出了“死者是吸毒过量死亡”的结论。今鉴定结论正好与官员的结论吻合,这是偶然呢,还是必然?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为了给我女讨个说法,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法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并马上立案侦查迅速将杀人凶手绳之于法。 此致 异议人:生父郑小林 生母李美英 二OO四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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