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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大元帅张作霖就职宣言
一九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比年以来,四方多难,国是蜩螗,中央无负责之人,邪说乃 乘虚而入。作霖睹兹赤氛日炽,不忍使五千年神明衣冠之胃,沦 为异类;三万里城社农商之盛,夷为荒墟。勉徇群情,于本月十 八日就陆海军大元帅之职,自顾疏庸,深虞颠越,只以时机所 迫,不得不暂膺艰巨缅维。民国建立,主权在民,当本共和之精 神,求五族之福利,凡所谓笃厚民生诸端,及尊重民德者,皆宜 锐意厉行,以谋康乐于大同,维体教于不坠,整理内洽,敦睦外 交,尤为当务之急,为此敬告父老兄弟,凡我同人,一切设施必 以民意为依归,共救人心之陷溺,用期力挽颓波,迅除巨患。总 之,赤逆一日不清,即作霖与在事诸人之责一日未尽,如其时局 敉乎,自当敬让贤能,遂我初服,政治改革,听诸国人,此则听 夕盼祷者也,愿共勉之。 (原载北洋政府公报,1927年6目19日,第4008号) 北洋政府张作霖公布 《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 (一九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陆海军大元帅统率中华民国陆海军。 第二条 大元帅于军政时期,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保 障全国人民法律上应享有之权利。 第三条 军政府置国务员辅佐大元帅执行任务。 第四条 国务员之员数如下: 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军事总长、内务总长、财政总长、司法总 长、教育总长、实业总长、农工总长、交通总长。 第五条 大元帅之命令,国务总理须副署之;其关于各主管部务 者,各部总长须连带副署,惟任免国务员不在此例。 第六条 国务院及各部之宫制另定之。 第七条 中华民国十六年六月十七日以前之法律命令,于本令不 相抵触得适用之。 (原载北洋政府公报,1927年6月19日,第4008号) |
原文1927年6目19日 发表于北洋政府公报 浏览: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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