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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是秦桧诬谄岳飞的强词夺理之词。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条载:「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宋史·岳飞传》亦引录了这一对话。一般辞书认为「莫须有」即「也许有」、「恐怕有」之意。实际上,「莫须」二字在宋代是一常用的词语,多为「应该」之意。如王巩《清虚杂著》中的〈随手杂录〉,记一妇人死而复生事,阴间官员有如下对话:「金紫人即呼妇取纸,语二同坐曰:『误勾此人来矣。』绿衣人曰:『已来,将奈何?』朱衣人曰:『既误,莫须放回!』金紫人曰:『合如此!只是二人得徒罪矣。』」这里的「莫须放回」,显然即「应该放回」,否则金紫人就不会肯定地说「合如此」了。明乎此,我们就可以认为,秦桧说的「莫须有」,即「应该有」之意。但「应该有」带有很大的推测成分,而确实有则是另一回事,以带有很大推测成分的「应该有」给人定罪,显然很难令天下人信服。今天,「莫须有」三字已成了诬陷构冤的代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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