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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事件B7009飞行事故中暴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佚名

  凯,刚刚收到一封EMAIL,看了以后,我好震惊。那位朋友没有署名,我只知道他(她)的地址。无论如何,谢谢他(她)。凯,我把信读给你听:9.16事件B7009飞行事故中暴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 违法的“死亡座椅”
  B7009直升机坠毁时,电视台摄像师乘坐的是安装于右驾驶门外、固定在右滑撬上的临时座椅。该座椅未装束缚乘员的安全带,座椅制造材料是普通民用制做防盗门的方形不锈钢条和不锈钢板,与滑撬连接的固定件也是民用铁条和螺栓,未使用任何航空材料及器材,做工粗糙、与直升机原装部件对比强烈。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07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带吊篮或吊舱的的自由气球除外)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员必须占有一个经批准的带有安全带和肩带(如安装)的座位或铺位。”据了解, B7009直升机上历次加装的机外航拍座椅都未获得过适航部门的批准。
  9月16日,B7009直升机上安装了未经批准的座椅,而且飞行时该座椅上还乘坐了乘员。明显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的座椅进行的擅自加装,使航空器处于不适航状态。春兰集团和青岛直升机公司同时也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有负起“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的法定责任。
  即使安装该座椅的人员认为这样做是安全的,他们是不是按照CCAR-27-R1《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第27.562条“应急着陆的动态情况”中关于座椅及安全带的技术规范进行了设计、制造、测试?是不是确定了在发生意外时拥有规定的、足够的安全性能?他们是不是知道安装此座椅需要申请适航批准?
  9.16直升机坠地时,此机外座椅并没有像客舱中的座椅一样保证乘员的安全,反而成为摄像师失去生命的陷阱。直升机坠地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除坐在机外的摄像师当场去世外,在客舱乘坐的六人中,仅左驾驶被毛竹刺伤失去生命迹象,而其余5人都还活着,其中一人甚至可以自己脱离现场呼救。这也证实了必须保证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二、 违规执行航拍任务
  2004年9月16日,青岛直升机公司按照春兰集团和宁波电视台签订的直升机租赁协议,使用春兰集团所有的B7009直升机执行了当天的航拍任务。
  此次航拍飞行,春兰集团违反CCAR-91第91. 701 条、第91.921条规定,在未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情况下,与用户签订直升机租赁协议,实施商业飞行,属违规行为。
  按照CCAR-91第91.719 条的要求,春兰集团应对遵守“H 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的所有适用要求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春兰集团未按照CCAR-91第91.919条的规定与青岛直升机公司签订“代管协议”。而青岛直升机公司在未签订“代管协议”的情况下一直在执行的类似任务,其飞行合法性值得怀疑。
  三、 对航空人员综合能力的怀疑
  在2002年至2004年三年时间内,飞机多次加装未经批准的机外航拍座椅,使航空器数次处于不适航状态,而机长、机务人员及两家公司的从业人员从没有提出过异议,说明他们还不具备基本的适航意识。对中国政府推行十多年的适航管理是一次极大的讽刺!
  进行航拍作业时,为追求拍摄效果,驾驶员常常操作直升机做长时间超低空飞行,而未充分考虑应该留有紧急情况处置的余地,不能尽力保证飞行安全。
  另外,如果此次事故是因为气流突变造成的话,飞行员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也值得怀疑,会不会是训练不足?不知只有两架老式米-8的青岛直升机公司有没有对飞行员实施足够的针对EC-135机型进行的特殊科目培训?
  做为民航专业公司的青岛直升机公司,多年来一直与春兰集团共同违规操作,他们公司的运行管理、安全体系是不是一直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如此如何保证安全?领导和直接人员有犯罪的嫌疑!
  四、 适航主管部门的失察和不作为行为
  从2002年3月引进中国,直至2004年9月16日坠毁为止,B7009号直升机多次在江苏省和浙江省执行航拍飞行任务,而且每次都使用了擅自加装的机外座椅进行航拍作业。
  春兰公务直升机与多家电视台“合作”,三年中,几乎飞遍了江苏、浙江两省的山山水水,飞行行程数万千米。每次航拍前,当地政府部门、主办电视台都在主要城市的中心闹市区举行声势浩大的航拍开机仪式,而坐在直升机外的摄像师也成为各家媒体追逐的焦点。由于如此航拍显得格外危险,完成航拍任务的电视台还在各种媒体上对摄像师的“艰苦”工作进行过大量的报道,宣传航拍成果。如此影响力的活动和随处可见的航拍作业图片及录像,为什么民航的地区管理局居然不知道?也未制止?还是他们也和春兰、青岛公司的人员一样,不具备足够的适航意识?
  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春兰集团和青岛直升机公司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犯下如此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民用航空的管理部门虽然对这两家公司进行过数次的例行检查,为什么没有发现问题?也没有采取过任何行动,主管部门是不是出现了严重的工作失误?造成了事实上的“工作失察”或“无作为”?
  五、 广电系统的错误和不作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指出,“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在历次航拍开始前,都是地方政府领导、广电系统领导,将航拍的勇士亲自“送上”直升机,而没有对看起来就很危险的航拍作业确认过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在9.16前,国家广电总局及区局就一直未制定过针对此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标准,也没有提出过要求,有“不作为”的嫌疑。就算是9.16事故后,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航拍管理作出的要求中,只是强调了“确保万一发生事故,能获得主动”的思路,依然没有就如何保障航拍作业的安全提出具体要求或应当遵循的规范,更没有明确作业必须遵循民用航空的法规要求。事实上,时至今日,许多航拍作业人员依然不清楚机外航拍是违法的作业!他们的领导也不知道如此飞行作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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