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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深刻理解人民警察“职守”的含义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3岁幼女李思怡活活饿死”案8月20日一审宣判,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两名警察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2年。这两名民警在羁押吸毒女李桂芳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未通知到相关人员照顾李桂芳的3岁幼女李思怡,结果造成李思怡活活饿死。
  
    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应该就是这个判决的依据。死了人,就是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人民利益的损失没有比人民自己的生命损失更重大的了。
  
    这个“玩忽职守罪”的判决,对于深刻理解人民警察“职守”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警察工作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具体责任,要打击各种各样的犯罪,经常是压力很大、工作很繁重。但是,一个基本的价值标准不能在具体的目标中迷失,那就是:人民的生命价值,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价值,大于你目前压在头顶上的任何任务和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两名民警在特定情境中对被反锁在家中无人照顾的3岁幼女李思怡生命的职业责任,大于他们对这个孩子的母亲吸毒女李桂芳实施强制戒毒的职业责任。
  
    价值的判断与衡量是人的基本理性能力,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常识。但可惜人们不是总能保持它。不是人民警察特别容易失去这种理性能力,而是人民警察如果失去这种理性的话,结果就会特别危险。因为他们的行为经常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正是因为这种强制力,正是因为他们所肩负的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责任,所以他们可能比一般人更需要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如果这种价值判断还不是很容易被具体公务中的民警所理解和掌握的话,那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王、黄两名警察的判决,就是这种基本的价值判断的一个通俗易懂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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