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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小精灵愿你在天堂得到关爱

鲁迅会如何面对这些人民警察

李乙隆

  博客中国(Blogchina.com)
  先摘录几句题外话。在今年年2月7日《南方周末》上,贺卫方说:社会稳定机制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要经常把人民的不满表达出来,化解掉。媒体显然是这个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说看西方一些国家的报纸,总以为这些国家将爆发革命,但这些国家的社会却一直十分稳定。
  
  6月23日,在各大网站上先后看到《三岁女孩祭》、《妈妈,我渴》等同一素材的文章及相关报道《民警带走吸毒女不通知家人,3岁幼女在家中活活饿死》(原载6月22日《成都商报》),我一次次心如刀割。过去了这么长时间,每想起来,我的心仍隐隐作痛,悲愤难抑!当时看那网友评论的势头,不亚于孙志刚案,以为网上舆论又将与传统媒体呼应,形成合力,抨击丑恶,喊醒正义与良知。谁知不久,这些文章在各网站上悄然消失。
  
  6月30日《羊城晚报》载徐迅雷《幼女饿死与救济意识》一文,谈的正是这事。尽管该文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来谈,但其中对此事的概述,正好借来一用。主流媒体能说,我们也可以说了吧!也许说出来,心里的沉重会减轻一点。
  
  6月4日,吸毒女李桂芳被抓去强制戒毒。被审查时,李向派出所王所长、卢副所长反映其三岁女儿在家,无人照顾,请王、卢帮助联系其姐照顾。王、卢与其姐联系不上,通知在另一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小穆帮助联系。穆未将“联系不上”向上汇报,到6月21日,李的邻居闻到尸臭报警,李的三岁女儿已在家中死亡多日,幼小的身体已经腐烂。
  
  材料中两处“联系不上”,只是王、卢、穆的一面之辞,其真伪已被忽略,苟且信之。下面另一种说法也可参照吧。
  
  《成都商报》记者李亚玲在采访手记中写道:“据一个和李桂芳同时被抓的吸毒人员称,当时李曾跪地哭求,说她家中还锁着三岁幼女,哀求对方让她回家把孩子放出来交给亲友,再来戒毒。但警察不许。于是三岁的孩子就在这大热的天里,没水喝没食物吃没人理睬,不知她熬了多少天才咽气!真是惨绝人寰!回来正在写稿,公安局已经打电话给市领导,说什么记者不采访警方(李亚玲说:警方拒绝采访,相信各位同行都知道采访警方的难度。李乙隆注:李亚玲以偏概全了,如果你是采访他们的英勇神武,执法为民,肯定会大受欢迎),乱报道。市领导通过市委宣传部把追踪报道封杀了。当了八年记者了,阴暗面见得多了,我已很少愤怒。可是这一次让我无比愤怒,因为我不仅是一个普通的记者,更是一个普通的母亲,我为这孩子放声大哭!”
  
  恶警伤民的事,我亲目所睹或亲耳所听,有没有呢?我不好说。如果说有,万一没有人敢为我作证,那就麻烦大了;就算有人敢为我作证,今后我这个体制外的打工仔,要在人家的势力范围中过日子,可能会遇到麻烦。反正我们这里的记者,没有报道过本地此类事件,那就当是从没有发生过吧。还是从我有限的阅读中信手拈来一些事例,最为安全可靠!
  
  2000年我所供职的单位订有一份《检察风云》,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几乎每期都有警察胡作非为的事。某地公安局给警察落实抓嫖罚款以创收的任务,警察则通过扣压身份证、贵重物品等手段控制妓女,把任务分摊到妓女们身上,妓女诱“嫖”后即报警,警察则抓“嫖”罚款,有些“嫖客”连妓女的手指还没碰到,就已落入警察之手。罚款除上交外,妓女、警察皆有提成,超额有奖。某地天马醉仙楼服务员、18岁少女吴秀娥,被警察以协助认人为由骗至派出所,在警察的毒打和“启发”下,承认与五个“嫖客”发生过性关系。于是警察先后把各位“嫖客”叫到派出所。干警们把人叫到派出所第一句话就是:既然叫你来,就说明你有问题,老实交代,免遭皮肉之苦。“嫖客”们不同程度地受到抽打,最后都不得不自诬与吴秀娥有过性交易,接受罚款。他们有的老婆提出离婚,有的被单位辞退,从此生活在阴影之中。庆幸的是,吴秀娥不屈不挠,反复上诉,最后以处女之身,赢得清白。让我们深思的是,如果她不是处女,就只能含冤负屈吗?这一年的《中国青年报》也报道过类似的事。一位大学生被诬为嫖客,自杀未遂,最后历尽艰辛讨回公道。这场“戏”中有句十分出彩的“台词”:你别抵赖了,认了吧,你要找人来证明你那天在家,没用的,你能找一千个人证明你那天在家,我也能找一千个人指证你那天在嫖娼。这三个事例均被我写进小说《鬼侠》中,因之没有忘却。
  
  2001年第一期《新闻记者》所载《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件:1997年5月28日,田阳县某村少女罗雪梅,在百色宾馆与一外地来做生意的男子见面,被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以涉嫌卖淫嫖娼带走。两人都说是恋爱关系,否认卖淫嫖娼。29日中午,男的交了4000元罚款后被释放。29日,巡警大队原副队长冷某在处理此事时,接到“火风凰”发廊女老板林某电话。林在电话中说她那里小姐太少,想从巡警队所抓的小姐中选一两个去“做工”,冷表示同意。于是,罗雪梅被领到“火风凰”。不久,冷又坐摩托来到发廊,反复对罗雪梅说:“老老实实听老板的话,好好干!”当晚,林即要罗为一男子按摩,并要罗提供“特别服务”,遭到罗的拒绝。林即将罗反锁在房间里。罗趁夜深人静之时,从二楼的房间往下跳,摔伤了,至早上六时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不完全瘫痪。1998年1月,广西《党纪》杂志以《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为题,报道此事,几家报刊转载此文,引起了百色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抓紧对此案的处理。1999年5月,冷状告六家新闻媒体和五位作者名誉侵权并索赔300万。12月,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党纪》等报刊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冷不服,又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8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党纪》这一类媒体有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冷某想向其索赔300万真是痴心妄想。如果是网站这样的媒体和像我这样的作者,要批评这一类警察可得当心着点,好在我只是摘录。
  
  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了44岁的教授、硕士生导师、九三学社武汉理工大学副主委、国家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得主程树良教授“嫖娼致死案”。黄梅县官方的结论是:程于5月11日8时20分进黄梅县城一美容厅,先洗头,洗完头后上二楼按摩,按摩后程即问“有没有打炮”,“打完炮”后店老板举报,民警闻讯前来执法,欲将其带往派出所,途中程不服管教,自己跳车,头部着地,送往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省、市司法部门参与此案调查,5月15日上午,更加细致地通报案情细节,肯定黄梅县官方结论,值得一提的变动是,原说报警者是发廊老板,这次说是匿名电话。目击群众告诉记者,5月11日8时40分看见一个警察扭住程不放,而这时警察已完成了抓嫖的过程,并与程相持了一段时间。按照官方的“死者8时20分进发廊”的说法,意味着程在十多分钟的时间里要经历洗头、按摩、等人叫来妓女(官方又说妓女是发廊从外面叫来的)、嫖娼、付款等事情。
  
  2002年8月15日《南方周末》载《新宁县“抛尸案”疑云》一文,说的是7月31日湖南省新宁县金岭村十七岁少年唐斌骑着熟人邹建国为出入方便而经常寄于唐家的一辆破旧自行车去外面看戏,把车锁了却没有钥匙,回家时只能扛着车走,被金石镇巡逻队员疑为偷车扭送到派出所。8月1日派出所经指导员批准,对唐斌进行“留置”,没有通知家长。唐斌的父亲四处寻找孩子未果,8月2日下午一时,是亲戚告诉他儿子被派出所抓去,他赶到派出所,却被告知:唐斌已送尸检现场。在所谓“尸检现场”,唐斌尸体上只着一条内裤,颈部有一厘米深的黑色勒痕,牙齿咬着有些外突的舌头,嘴角有着青黑色的淤痕,下嘴皮掉着一块一寸多长的肉,胸部、两臂也有几道深深的黑色勒痕……有人质问:为什么不在第一现场验尸?怎么送到野地里去了?此后几天,在新宁县城盛传着这样一个说法:8月2日一早,派出所有人想拿2000元雇一个拖板车的把唐斌的尸体拖出去埋了。这个拖板车的人说:“这个伢子我认识,凭良心我不能这么做!”公安部门则称:外运是为了验尸,不是抛尸。此案还有一个“自然死亡”和“被毒打致死”的争论,有政府官员称,唐斌以前患过精神病,所以在审问时极不配合,总是不停挣扎,致使捆绑颈部的绳索越勒越紧。但也有几个人说8月1日上午到派出所办身份证,看见一个房间里,一个小孩只穿一条短裤趴在地板上,被旁边几个人踢打着。8月3日,不少人想拨打中央及省城传媒新闻热线反映此案,却发现长途电话竟然打不出去。所谓“尸检现场”也遭到封锁,进去的人不准带照相机和摄影机。
  
  去年某地发生的这件事也被许多报纸报道过、评论过。某交警扣留一辆违规行驶的车,车上有一难产孕妇,痛苦异常,正要急送医院抢救。开车的跪下陈情,哀求放行。交警不允,扣留了好长时间。后来出事了。是孕妇死了还是胎儿死了,抑或是母婴皆亡,我则记不清了。
  
  今年上半年,广州某报报道南方某富裕地方,派出所抓一个打工仔来审问,打工仔死在审问的过程中。尸检结果是该打工仔有肝病,在外力的作用下,肝病发作而亡。打工仔的家属,获得了一笔相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数目可观的赔款。外力从何而来,打工仔为何被抓,报道中语焉不详。
  
  6月22日《广州日报》有文,猛烈抨击的是:为了邀功领赏,某地公安局长、缉毒队长两位警察头头不惜制造一个假案来破,指使别人陷害往日无冤、近日无仇的无辜公民荆爱国;为了他们的“政绩”,又把7克重的海洛因放大到3669克,荆爱国无辜的生命差点成为他们升官发财的牺牲品。编者按说,数字出“政绩”,在数字上做手脚是坏官们的“传家宝”,但这一次充满血腥味的造假,不禁令人不寒而栗。读者李寒亮评论说,在这一案件中,公安局其他领导没责任吗?法院没责任吗?技术部门没责任吗?不,恰恰相反!何以如此?官官相护是也!
  
  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的“警察故事”中,还有比上面这个案件更令人发指的。“故事”发生在笔者家乡毗邻某县级市。1990年代后期的某一天,有一个人前往某村向某人催讨借款,讨不到钱,回家后同三个朋友一起喝茶。几个警察前来抓人,把他们四人都抓起来,说他们在某人(欠债的人)家里抢劫,要抓他们到派出所审问,将他们推上警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警察叫他们下车,将他们一一击毙,然后拿四把在别处收缴来的手枪放在死者手里,说他们持枪袭警,被现场击毙。还拍照摄像,送到当地报社和电视台。于是这几位干警,在电视和报纸上颇是“英勇神武”了一番。好在这四个死者的亲属反复上诉,乡亲几百人到当地政府请愿,历时两年,此案得以昭雪。假设这四人是外地民工,家属、乡亲均不知情,只好相信“人民政府”的结论,那这四人可就永无昭雪之日了。而那几个警察竟敢如此肆无忌惮,难道他们没有一些“成功先例”来促使他们胆子越来越大吗?
  
  考虑到读者的心理承受力,下面我想缓和气氛,介绍某些警察的创收之“术”,也许有些“幽默味”而没有血腥味了吧。今年6月《南方周末》“一周”上摘录了17日新华网所载《派出所的“执法生意”》一文,说的是西安侯小姐按照街头野广告提供的号码联系办假证,中了该市柏树林派出所设下的圈套,侯小姐不得不交了1500元罚款,并留下“我自愿赞助柏树林派出所1500元,以后我保证不听证,不复议,不申辩”的字据。7月31日《南方周末》所载《黑龙江“肃吏风暴”》一文,其中一个情节类似“焦点访谈”揭露的山西交警执法:一辆长途大货车经过一个经常设卡的地方被拦住,因为驾驶室超员,被告知罚款50元。驾驶员下车后没有先缴款而是上厕所,回来后,执法人员对他说:“谁让你去方便,50不行了,100。”驾驶员进行辩解,“再说,200。”驾驶员问:“你还让不让人说话?”“再说,吊扣!”上面两例近乎泼皮耍赖,有损警察“威风”,显然没有下面这种做法神气。4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浙江省海宁市乡镇一些娱乐场所不得不接受当地公安部门指派的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要多少个“保安”,全由保安公司说了算。一个保安每月1200元,这个价格也没得商量。然而,保安公司只派“名额”,根本不派保安人员过来。如果不交钱,派出所的人就来关门,把治安许可证吊销,不让营业。5月9日《人民法院报》有人载文评论此事,称这类“保安”为“影子保安”,洋洋千余言,尽是隔靴搔痒。没有人,何来影子!也许这一现象,只有 “黑社会”收取“保护费”可作一比。鄢烈山先生比我先有过这一比喻,我不能掠人之美。他在今年2月号《同舟共进》载文《为何屡发“处女嫖娼案”》,评论的是2002年12月3日和10日北京《生活时报》相继刊登的《河北也曝“处女嫖娼案”》、《“处女嫖娼案”是怎样造出来的》两篇报道。他说在他的记忆里,这一河北“处女嫖娼案”是继陕西和安徽之后的第三起,与此类似的案件,在他有限的阅读范围内,有东莞得胜公司一女会计与老同事在房间聊天被打成脑震荡;某“军嫂”被诬卖淫而吞金自杀……尽管这类报道层出不穷,但鄢先生肯定它们只是同类案件的冰山一角。我信其然。在该文中他不惜顶着“情绪化”、“偏激”的骂名说:“警察有那么多的事没有力量管,为什么独独对抓卖淫嫖娼有异乎寻常的热心呢?只因为可以罚款创收!警察的职责是保一方平安,有些人却把老百姓当成敲诈勒索钱财的对象,这和黑社会分子的行径有什么区别?无非是黑社会干这种事尚心有顾忌,这些人却拿着国家工资穿着制服头顶国徽,气壮如牛。”
  
  “对抓卖淫嫖娼有异乎寻常的热心”的不止一般警察,“防暴大队”也不“落后”,而且还出了个“拷打江姐”的“典故”。2002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载,东北少女纪晓云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被“防暴大队”的警员认定为“卖淫女”,毒打了3小时,直到医院发出病危通知。纪在被刑讯逼供中曾大呼救命。当时一个警员问一个朝门口站着的人:“廖局长,这个小姐嘴硬怎么办?”纪听到有人回答:“照老办法办,我看她不会是江姐吧。”
  
  在《河北也曝“处女嫖娼案”》中,无辜处女吴小玲被逼交代的那九个“嫖客”,差点被整得家破人亡。“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早在2000年,笔者就曾在《检察风云》等法制杂志上看到此类案件多桩,过程和结果都大同小异。鉴于平反此类冤案之千辛万苦,当事人的艰险跋涉,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能被传媒披露出来的,只是一些得到昭雪的,而那些没有被平反的冤案呢!越是有损于警察以至某些官员的形象,越是广为人知可能激起公愤的冤案,要平反越难,平反后要报道越难。“稳定压倒一切”常常被某些人用作挡箭牌。被不明不白关了十二年的杨志杰一案,要平反时不是阻力重重,甚至有位官员说“服从稳定大局,干脆把他关死算了!”吗?不是公然宣称关注此案的记者、包括中央电视台记者不撤走就不放人吗?在“处女卖淫案”中,无辜女子最后无一不是靠验明处女之身后才讨回清白,那么假如她们不是处女呢?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又一起“处女卖淫案”中有一令人震惊的细节,一个警察在拘留室要求与该女发生性关系,被断然拒绝。有文章评论说:这些警察要是强行与这样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消除强奸证据,那这些女子非处女之身后将如何讨回清白呢!我吃了豹子胆再评论一句:如果无辜女子只能凭处女之身才能讨回公道,那难保没有警察不强行夺其处女之身。
  
  下面是今年7月号《杂文月刊》所述的一些事例:山东一法院干警将一少年抛入水库淹死;某县公安局长率部为黑帮保驾护航;霸州一干警因堵车争路而拔枪将人射杀; 32名民工刚到西安就被警察以没有暂住证为由抓去罚款,因没有钱交罚款而被拘留,受冻20小时;正正当当打工的民工自称被警察抓去已成习惯;有个农民丢了车到公安局报了案,几年后自己发现那辆车被交警重新喷漆换了号使用,去要车却要不回来,交警队长要车主先付上几万块钱的修车费……这一期《杂文月刊》有篇短文讲的是,陕西蒲城县女中学生马某,在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4名警察欲将其父带走时,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这4名警察非但不出示证件,还对马某拳打脚踢,并给她带上了手铐。短文给此事一个说法正如标题所言:不算太离谱。你也许会将其视为反讽,而我却读出作者的真诚,与许多事例比起来,此事真的不算太离谱。因为他们要“销证灭迹”,卸掉一个15岁少女的手铐,还不是小菜一碟!而马某却能拒绝白水县公安局要卸掉她手铐的请求,带着手铐到陕西省公安厅投诉。同期讲警察的还有一篇,《人民警察要“找”吗?》的作者讲述朋友被劫匪捅了两刀后打110的遭遇,派出所让他找公安局,公安局让他找派出所,最后派出所叫他自己到派出所去。不是总说“有困难找民警”吗?该文作者查词典后指出:“找”是“为了要见到或得到所需求的人或事物而努力”。
  
  孙志刚事件后不久,《广州日报》评论员闻过发了一篇题为《该管的还是要大胆管》的时评。文中介绍说:最近,广州治安形势出现了新动向,一些不法分子在收容站取消后蠢蠢欲动;而部分公安干警在孙志刚事件后心存顾虑,对一些治安问题视而不见,不敢管也不想管。少数干警中流传着这样的消极说法:“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作为党报评论员,闻过对赌气怠工的警察好言好语,循循善诱:“孙志刚案的确暴露出极少数干警和执法人员执法观念不强、执法为民意识淡薄的现象,市委、市政府对涉案干警的处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孙志刚何许人,有何能耐,何以会引起少数干警产生“与其找死不如等死”的说法呢?27岁大学毕业生孙志刚是“蚁民”一个,刚到广州打工20多天,3月17日晚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黄村派出所,警方无端拒绝保释,18日被送往收容救治站。20日孙的朋友被告知,孙已死亡。法医尸检表明:孙的整个背部“差不多都是出血区”,双肩、膝盖都有被烫得发黑的伤痕。5月16日《人民法院报》曹林载文评论说,此案发生后有一段时间,除了尸检得出“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到毒打”的结论外,没有任何部门、人员对孙志刚的死做出说明。正是相关部门的这种态度激起公众的愤怒,一时媒体上针对收容合法性的质疑,对相关部门遮掩态度的批评,不绝于“眼”。也许正是这种强大的民愤惊动了中央,此案才得到相对合理的解决。于是才有了“对涉案干警的处理”,有了“收容站的取消”。于是也有了说什么“与其找死不如等死”的赌气怠工的警察。也许在这些赌气的警察看来,孙志刚是该死的,“对涉案干警的处理”是不应该的,一个“蚁民”的生命怎抵得上某些警察的形象或职位呢?曹林文章后面的诘问无关本文题旨,却问得好,故附录于此:如果孙志刚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民工或者乞丐,那么他的死会不会有这么大的影响以至于惊动中央督促查办呢?
  
  说到暂住证和收容站,不禁想起2002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摘转的《关天茶舍》的一个贴子,《农民进城命若鸡》:“一到节假日,某城就会大规模地清查流动人口,没有暂住证的都要收容,这好理解,因为上级有文件。然而有个网友碰到的情况却令人啼笑皆非。警察:有暂住证吗?网友:有。警察:拿出来看看。(网友拿出暂住证递给警察。警察接过暂住证,连看都不看,一把撕了)还有吗?网友:没了。警察:那就跟我走吧。”现在取消了收容站,暂住证制度依然存在,不知等待这些民工的会是什么样的命运。
  
  “假如鲁迅活到现在会怎么样?”1950年代至今,不知有多少人讨论过这个问题,看法却基本一致。有人还写成诗文发表。1980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章玉安的一首诗,《假如鲁迅还活着》,说鲁迅也许会在“监狱里,写出新的《准风月谈》、《伪自由书》”,也许会“洒墨讴歌‘新的生活’”。有个大人物看到这首诗曾说作者反革命。周海婴在一书中提到,1957年,罗稷南在一次聚会中问毛泽东:“要是鲁迅今天还活着,他会怎样?”毛泽东沉思片刻,回答:以我的估计,(鲁迅)要么是关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作声。黄宗英在《我亲聆毛泽东与罗稷南的对话》中则是这样写的:(罗提出问题后),“鲁迅么,”毛主席不过微微动了动身子,爽朗地答道,“要么被关在牢里继续写他的,要么一句话也不说。”
  
  也经常有些坐着说话腰不疼的人拿现在的杂文与鲁迅的杂文作比较,表达了对现在的杂文家的不满。2002年11月号《杂文月刊》中有篇《杂文的危机》就说:“现在许多杂文家缺乏鲁迅那样的人格力量,那种作为战士的战斗姿态,那种意气风发的男人血性。”
  
  在我有限的阅读和记忆中,鲁迅笔下没有警察的形象。我不禁设想,假如鲁迅活到现在,会如何面对本文中的这些人民警察呢?
  
  《关天茶舍》有一篇《社会批评与社会赞扬》说得好:无论是西方的政治理论和现实制度,还是中国的政治理论,都承认一个国家的所有权力最终都来源于这个国家的全体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做了什么事,而且做得对做得好,属于常态,人们没有必要“谢恩”,没有必要对之歌功颂德;反之,做得不够对或者做得不够好,对之进行批评,才是一个务实的政府真正需要的。社会批评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社会赞扬则不是。然而在我看来,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习惯于赞扬,不习惯于批评。只要公职人员干了一些有益于人民的事,我们的传媒便会不遗余力的歌而颂之。其实好多时候,他们只是尽职而已,他们所做的事是他们的份内事,是他们应该做的,都是为了饭碗,不见得就比我们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尽职敬业高尚多少。不同的是,他们节假日加班,与我们一样领了加班费,他们却受到领导慰问,媒体宣传,我们则没有这一“殊荣”;如果以身殉职,他们就是烈士,我们则不是。倒是有些地方公安部门比较务实,在对警察进行敬业教育时,不讲太多浮华无用甚至会起反作用的空话套话大话,而是让他们“模拟求职”。4月7日《解放军报》的《象征性“求职”》,讲的是深圳某公安分局实行警务公开后,一些民警因随时受到监督,感觉警察太难当了,产生不安心工作的思想苗头。针对这一现象,领导组织民警着便服、隐去身份到人才市场“求职”。70余名民警,竭力推销自己,结果只有一人找到一份油漆工的工作。这使得参加这一活动的民警产生危机感,发出感叹:“脱下警服,我们恐怕连老百姓都不如。”无独有偶,《广东公安报》有一篇题为《除了当警察,你还能干什么?》的文章,也介绍了8名穿着便服的警察到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求职”的情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求职,没有一人被录用。他们不甘心,又来到下岗职工较多的成都市职介中心,他们不怕工作辛苦,不计待遇微薄,但人家还是以年纪大、肚子大等理由,拒绝录用他们。这些务实的教育方法,比那些“大道理”来,对受教育者的触动要深刻得多。那些“大道理”的反作用是,让一些人忘记了自己每月放进口袋里的工资,飘飘然产生了错觉,以为自己真的那么高尚,那么伟大,只有奉献,没有索取,助长了他们的狂妄自大。
  
  为了文章的首尾呼应,我摘录成都某报一则报道的最后一段话,来回应文章开头所引的“民警带走吸毒女不通知家人,3岁幼女在家中活活饿死”的事件:
  
  “针对此事,成都市公安局党组昨日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全市公安系统认真落实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用这一典型违法违纪案例教育广大民警,在正视问题、认识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教育广大民警进一步树立‘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思想;对教育整顿活动中‘顶风违纪’问题,及时坚决查处,决不容情,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和以‘创平安成都’为主线的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最后,我抄上2002年9月5日《南方周末》上的一段话作为结尾,说我画蛇添足也无所谓,反正我不是鲁迅,也不在鲁迅时代,我只想明哲保身:
  
  “不可否认,我国众多的公安干警为了人民的幸福和祖国的安宁,做出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社会的发展要求公安队伍也需要加强素质教育、法制教育,从自身队伍建设入手,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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