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一个叫李思怡的3岁小女孩饿死在自己的家里。 新华社25日的消息说,6月4日,警方抓走了其有盗窃行为的母亲李桂芳,李桂芳曾请求警方通知亲属照顾李思怡,但警方并未成功通知就不了了之。6月21日,警方发现李思怡时,她已经死亡多日。 值得注意的是,22日当地媒体报道此事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众多读者和网民表示强烈愤慨。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事件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责任人很快得到处理。有两位派出所副所长被刑事拘留,一位所长和一位副所长被停止执行公务,一位派出所所长被免职,一位教导员被停止执行公务。同时还有一位县公安局政委引咎辞职。成都市公安局党组还于24日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全市公安系统用这一典型违法违纪案例教育广大民警,进一步树立“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思想。 无疑,这个事件令人强烈愤慨,但是在愤慨之余,如果人们不能从这个看起来是偶然事件的悲剧中找出背后隐藏的必然因子,那么,这些偶然因子就真的可能会变成必然,悲剧就有可能重新上演。我们相信,当地公安部门召开紧急会议,也应该有这么一层意思。 从法理上讲,这个事件并无太多东西值得挖掘。第一、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由于身份特殊,天然就有一种特殊义务。不要说对执法对象有行政作为义务,就是对街头的普通公众,他也负有一定义务。比如面对落水者,一名警察就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下水,争取把人救出。第二、警方的公务行为,直接造成孩子无人照顾,警方负有让孩子得到照顾的义务、告知义务甚或救助义务。这个义务是无法回避和推诿的,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渎职。 那么,为什么警方没有尽到这个义务?一个3岁的幼儿,如果没人照顾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是一个非常容易预见的结果,但是为何可以预见却又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们认为,答案就是,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足够的对生命的敬畏感。 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国家机器,掌握着对人身和生命的处置权,所以其必须拥有强烈的敬畏感。这种对生命的敬畏感,在他们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会时刻提醒他们,不能也不敢伤及任何的无辜者。 这种敬畏感,其实是对生命的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有时可能比一些严格的监督制度更为重要。制度的重要性无法否认,但制度说到底是由人执行的,如果制度约束之外没有一点信仰,人们就会扭曲这种制度,扭曲人的生命。许多收容悲剧已经证明了这一判断。 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如果公权机关没有对生命基本的敬畏,就不用再奢谈什么对财产、对权利的敬畏。 1932年,著名的知识分子陶行知说:“中国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翻身?要等到人命贵于财富,人命贵于机器,人命贵于安乐,人命贵于名誉,人命贵于权位,人命贵于一切,只有等到那时,中国才站得起来!”现在,中国人已经站起来50多年了,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少数人的内心里,还缺乏对生命足够的敬畏。 缺乏对生命敬畏感的并不仅仅是少数公检法机关人员,还包括我们每一个人。 只有每一个人的离去,能够让我们产生痛感的时候,我们才算有了对生命的敬畏感。 对生命的敬畏感,来自对生命的爱护和尊重,来自对漠视生命者的惩戒,来自政府的表率,来自公民课堂的教育,更来自身边每一个生命的遭际。 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了对生命的敬畏感,生命才不会被漠视,我们才能活得更有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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