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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必须立即废除!——评孙志刚之死

萧瀚

  《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报道了一起严重的人权案件,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于3月17日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办理暂住证为由收容,其后三天他还历经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最后于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不幸去世。救治站说孙志刚死于心脏病突发,而孙志刚的父亲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所作的鉴定则表明 “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大白话就是孙志刚是被打死的!(http://www.dayoo.com/content/2003-04/25/content_1043853.htm)根据报道的情况看,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收容孙志刚的警察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是不是确定的罪犯,我们还不能下百分之百的结论,但是从一个正常人基本的逻辑来判断,警察无论如何是脱不了干系的,像报道中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处长谢志棠那样说话;“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这是毫不负责任的虚张声势。对于广州市公安系统来讲,现在的首要事情就是尽快将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警察依法拘留起来,立刻调查事件的真相。
  像孙志刚之死这样的惨剧,在中国恐怕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让我们来简要地回顾一下这几年几起警察涉嫌侵害人权重大案件的历史碎片。
  
  早在两年前的2000年7月28日,事发地点还是在广州,《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在报道时间上只差两天,就报道过那起令人发指的苏萍被轮奸案,受害人苏萍也是被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盲流”这个词是当代中国最无耻的词汇之一,它专门制造贱民群体,将一部分同胞打入地狱!——以致在强行关押的所谓医院里被其他在押的男性轮奸——同样是被非法关押的人却轮奸一个比自己更弱的女性,这就是中国警方的杰作!此案最后以敷衍了事地处理几个人了事。(详见《谁制造了惨绝人寰的轮奸案》、《广州政法委首次公开“少妇惨遭盲流轮奸”调查结果》被删除《少妇精神病院被轮奸案 公安局长调离民警将被起诉》以及拙评《中国的“贱民”:盲流》、《警察带走苏萍“恰当”吗?》、《财产背后的生存权》、《规则的流浪》)
  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的报道《“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当地群众的猜测和记者采访的线索都指向了警察涉嫌打死程树良,可是此案的调查却障碍重重。(详见《教授嫖娼致使案疑云》及拙评《恐怖的指标》、《懒惰的梁山好汉与敬业的警察》)
  而就在上个月的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详见《〈热恋男女还嫖娼?〉追踪被拘女子:我是清白的》及拙评《愿黄秋香早日回家……》)
  可笑的是大量案件包括孙志刚之死案,我们不是因为职业病的严谨只能说这些警察“涉嫌”犯罪,而是因为司法机关怠惰司法,不予调查,不予追究,不予起诉,不予审判,以致这些警察永远都只是涉嫌!!!!!!!至今只有2000年6月份河北霸州恶警杜书贵开枪杀人和同年7月份河南禹州恶警刘德周开枪杀人事件最后以恶警被判处死刑了结。(详见《派出所副所长:你不让路,一枪打死你》、《河南恶警察 为水电费枪杀房东一家三口》"禹州7-4恶性杀人案"续闻:恶警刘德周被处决及中评网专题《恶警留下的思考》)
  上述事件只不过是警察涉嫌(又是涉嫌)犯罪严重侵害人权的冰山之一角,只是千千万万被侮辱者、被损害者人权事件中的沧海一粟,将谴责的唾沫吐向那些丧尽天良的人已经不解决问题了,因为这一切令人发指(它们充分暴露了汉语的贫乏,我甚至找不出更丰富的词来表达这种愤怒)的事件都指向了收容审查制度,指向暂住证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条文(例如关于打击卖淫部分),还指向暂时被遗忘的劳动教养制度。
  
  在一个全民崇尚法治的时代,人们尤其是政府必须清楚,所谓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而现在这些警察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就是因为有恶法支撑他们的恶行,这些恶法给他们提供了随意侵害人权的“合法性”基础。没有人天生就是天使,也没有人天生就是恶魔,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制约恶魔的恶行,并且最终逐步将其塑造成天使,即使成不了天使,也至少不再做恶魔。而一个坏的制度就是将恶魔变得更恶,将天使拉进地狱,助恶魔为虐,并最终成为恶魔,在这种制度下,最好的执行者就是不作恶。所谓良法,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符合基本的人性,符合人最基本的良心,例如法律如果规定强壮的人可以随便杀害弱小的人就是恶法,这样的法没有任何效力,这样的法是犯罪而不是法律,即所谓恶法非法。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但是由国务院、地方政府制定的那些非法律的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里甚至一些效力位阶最低的土政策里都充斥着警察可以随便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我们已经无需再去写文章具体论证这些制度的非人道与恶法性质了,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朋友已经写过很多文章探讨这些法律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问题需要搞法律的专业学人来批判实在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因为如此常识性的人权问题早应该不再是法律问题了。
  
  因为有苏萍们,
  因为有程树良们,
  因为有黄秋香们,
  因为有孙志刚们,
  …………
  因为我们不希望成为他们。
  为此,尚未被关押或者打死的人们还能发出这最后的愤怒之声:
  暂住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没有资格统治我们,恶法必须立即废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必须立即删去恶法内容,还人民以免于恐惧的自由!
  
  
                                                       20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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