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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还是纵容?——兼与《以饶恕代替抗争》商榷

萧瀚

  孙志刚死了,尸检报告表明尸体的皮下淤血厚达3.5厘米,收容他的警察涉嫌此案,现在我们在呼吁中等待广州警方向社会作出交代,我们也期待司法界能够最终还事件以真相。但是,就在广州市政府还没有给社会一个基本交待的时候,就有朋友提出“以饶恕代替抗争”(http://forum.cc.org.cn/luntan/china/showcontent.php3?db=1&id=141618&id1=42504&mode=1),我能够理解这位朋友的仁慈之心,但是我不得不认为他在这个时候作出这样的呼吁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理由如下:
  
  第一,广州警方对此事件到底能够做到什么地步,广州司法界对此案件能够处理到怎样的地步,我们都还很难了解到足够的信息,甚至到现在为止,连《南方都市报》的后续报道都被卡住不让发表,我们能够相信他们的处理诚意吗?因此,在这个时候,倡导“以饶恕代替抗争”,不但难以达到作者期望提高社会道德这一千古计划,反而可能给事情的解决带来负面效果:此时的饶恕论极可能成为死者沉冤九泉不得昭雪的理论支持。虽然作者也认为应该对罪犯作出处理,但是他笔锋一转坚持认为“但是,我们还是要以饶恕代替抗争。”作者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为孙志刚呼吁只是维护一个人基本生命权的最最基本的举动,何来“抗争”之说?
  
  第二,作者基于基督教爱的理念,提出应该饶恕凶手,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道德而不在于惩罚,在于防患于未然,而不在于严刑峻罚。但是他又认为先进的制度没有能力提升人的道德水准,这样的说法又对又不对,因为片面强调制度无疑是不够的,但是片面地忽视制度建设同样是于事无补的。倡导信仰、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关系是共荣互补的,没有一种好制度不在良好的社会道德基础上,也没有一种良好社会道德状态可以脱离制度而存在。在当今中国,社会道德的整体状况确实让人忧心如焚,但是要改变这种状况不是朝夕之功,而恰恰制度的改良较道德提升而言确是容易一些的事情。同时,良好的制度对社会道德的提升却有十分显著的支持功效。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一开始就认为政治是幸福和德性真正的哺育者,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专制政权下的臣民道德素质最差,原因就在于这种制度鼓励人们堕落。因此,忽视制度建设,空谈社会道德提升虽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至少是脆弱的。
  
  第三,爱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倡导爱并不是抛弃正义。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就已经强调过,刑罚属于一种校正性正义,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他们也许可以用爱来取代自己获得这些权利,但是作为社会却没有替受害者抛弃这些权利的资格。美国著名神学家保罗.蒂利希在他那篇辉煌的论著《爱、正义与力量》中早就驳斥过那种以为爱就是放弃力量的观点,他认为具有社会性质的行为尤其是群体性行为,不能单纯用爱来对待,而是应该用正义或者非正义来衡量。想起中世纪最伟大的神学家天使博士托马斯.阿奎那的名言:“正义就是对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事物这一理念坚定和永恒的追求。”对于社会来讲,一个原有的良好秩序被破坏,那么社会就有权利为重新恢复这种秩序而适当地惩罚破坏者,同时具体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有权利获得对因为破坏而丧失掉的权利的补偿,这就是校正性正义的实质。但是,生命权的丧失不具有可补偿性,因此《以饶恕代替抗争》的作者认为人死不能复生,一味地严惩没有意义,尤其不能倡导复仇心态,这一点我是同意的,也是我反对死刑的理由之一。我们绝不能倡导仇恨,但是对于不正义的事情表达基本的愤怒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伦理,是不能被否定掉的。而作者显然没有对这两个完全不同的伦理学概念作过基本的分梳,不当地将两者并用。对己对人都起到了混淆视听的不良效果,因此必须作出澄清。作者认为我们应该对罪犯也施于爱心,关心他们,我也完全同意。陀斯妥也夫斯基的名著《白痴》结尾处有一个情节,讲的就是这种宗教精神中的宽恕和爱。罗戈任杀死了梅什金公爵的未婚妻菲利波夫娜,但是,梅什金公爵不但宽恕了罗戈任,还充满了对罗戈任的无限怜悯和同情,——在他眼里,罗戈任是一个背弃了宗教精神的迷途羔羊,是值得怜悯和同情的“他把自己的脸紧贴着罗戈任的苍白的一动不动的脸;眼泪从他的眼眶里流到罗戈任的腮帮上。”不过,这种个体性的宽恕与社会性的对罪犯的适度惩罚并不矛盾,前者超越了后者,但后者也在给予前者以基础。正如德国神学家卡尔.白舍客在其《基督宗教伦理学》第二卷中强调的“没有对正义的尊重,就不会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持久的和平。慈善行动不可能代替那种没有被实现的正义。”(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6月版,页267)由于我们手中并不拥有公共权力,唯一的武器只是道义,因此,当网友们为孙志刚之死竭力呼吁政府认真对待的时候,我们还不知道未来的处理结果会是什么样,在这种力量对比之下,在这样的时机呼吁饶恕虽无助纣之思,却易生助纣之果。
  
  我们必须清楚,在罪犯受到审判之前,谁也无权代替孙志刚的在天之灵饶恕罪犯,谁也无权代替社会宽恕罪犯。在一个社会性事件面前,作为社会,宽恕必须建立在定罪和认罪的基础上,例如在定罪后,法官可以代表社会在量刑时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作为个人,只有孙志刚家属、友人才有资格去宽恕罪犯,其他人的所谓宽恕值得警惕。不过我这么说不是针对《以饶恕代替抗争》作者的,而是就一个普遍性而谈的,我完全相信他的仁慈,对于他所持守的爱的理念我也十分尊敬,并且如果是孙志刚案件正在开庭的时候,他发表这样的文章,我会衷心地赞成。对于《以饶恕代替抗争》一文,如果单从理论而不是针对具体的孙志刚之死而谈,其大部分观点我都同意,但是作者未能清晰地分离正义与爱之间的基本关系,以致将爱不当地提升到威胁实现正义的高度,将宽容倡导到类乎纵容罪恶的地步,这是必须澄清的,否则社会将不知正义为何物。
  
  
                                           20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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