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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纪念园__古今世变之君子--康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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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文献_中国近现代文献~文集_29955号馆文选__大同书

大同书 乙部第三章(四)

康有为

  大同书 乙部第三章(四)
  
  诸国竞争,小国日灭,并于大同,近者万国同盟之事日多矣,可于今预祝之预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纪年,当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托,必于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万国大合之纪事,其莫如荷兰喀京之万国同盟矣。是事也,起于己亥,终于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为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纪以为二十世开幕之一年者,当即以庚子春分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兹以往,顺十、百、千、万年而顺数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万以前而逆推之,于欧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国之史记,则如考中西历比对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纪年稍难,则注明之,如汉武时十月历改为正月历,唐代宗时四月历改为正月历,日本由正月历改为十一月历亦同耳。中间超辰加注,自可不误,何得过虑哉!自此日趋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览自便,其省脑力、便记诵、鼓人心、导太平之功,岂少也哉!
  大同之进化不一,而自集议联邦之始至于大同太平之时,更变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体虽多,略不出此。
  大同合国三世表
  
  一、大同始基之据乱世。 大同渐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联合旧国。 造新公国。 无国而为世界。
  三、各国政府握全权,开万国合会,各国各派议使公议。 始立公政府,有议员,有行政官,以统各国。 全地皆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议员议政,而无有国界。
  四、有公议会,无公政府。 割其国地或海上岛为公政府 世界全地尽为公国。
  五、陆地各归本国,海上无政府。 海上为公政府之地,小岛屿亦然。 全地海陆皆归公地。
  六、各国随时附入公会集议。 各国可随时附入公国,不得以两国合成一国,惟许以一国分作数国。 各国皆归并公政府,裁去“国”字。
  七、民服于旧国。 人民渐脱旧国之权,归于统一公政府。 无旧国,人民皆为世界公民,以公议为权。
  八、公议会有议长,无统领。 公政府有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亦不得以各国帝王充议长,或不设议长。 公政府只有议员,无行政官,无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大事从多数决之。
  九、各国有帝王、统领,各有自立权。 各国多为统领,亦略有帝王,而统于公政府。 无各国、各地只有统领,而统于公政府。
  十、各国全权自治,公会但有集议。 各国限权自治,大事归于公政府。 罢“国”,悉由民公举自治,而全统于公政府。
  十一、无公政府,但有公议会,不能征用各国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征用各国人民官吏,听其自便。 无国,人民合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议院,无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购用各国地,皆由各国许诺,其规则随时议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
  十三、公议会不及各国内治,故各国内治全权无限。 公政府虽不及各国内治,而兵税、邮电、法律大政皆有权限。 无国,而各地小政府与公政府各有权限,随时议定。
  十四、公议会有调和维持各国之责。 公政府有保护各国之责,镇抚其内乱,调和其外争。 无国,公政府统治各界度。
  十五、公议会条例为公法,驾各国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国法津之上,各国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属公法律。
  十六、各国听公议会之法律审判。 议院法律证明各国之法律。 统归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国联盟条约。 各国半条约,半宪法。 无国,但有宪法。
  十八、各国可结条约,各国别可订同盟。 各国不许别结条约,各国不许别结同盟。 无国,无条约可称;无国,无同盟可言。
  十九、公议会无权力限禁各国。 公政府有权限禁各国。 虽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联邦政权及于各国,不及于民。 公国政权达于各国,渐达于民。 无各国,不分土,不分民,但合为一以治之。
  廿一、各国自有权,不归于公议会。 各国政权皆视为公政府所出。 无国,同出于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议会而驳攻者,不得为公议员。 叛公政府而驳攻者,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无攻驳者。
  廿三、国有不入公议会者,摈之不与公法之权利。 国有称兵犯公政府者,视为叛国。 凡人背公政府,有谋据地作乱、称帝王君长之尊号及欲复世爵者,皆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国自有法律,出于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无大权。 各国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无限之权。 无各国,法律同出于公政府公政府复散权于各界各度。
  一、各国立法权各在本国,不归公议会,公议会但议国际法。 各国立法权虽归各国,而全地公法权归公政府上下议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权。而全地法律归公政府之上下议院公议立法。
  二、公议会议各国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国皆可随时提出政法事理案于公议院议之。 有公政府并公议院,议各国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谬之案。 议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变,可岁岁提议。
  三、公议会之例,各国议员议定,各国君主总统签名宣布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议员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或待各国君主总统之允,然后宣布。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
  四、公议会员有三分二改法则可改,各国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各国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公议员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无各国,只有公议院及各地公院,议员立法从人数多者。
  五、公议会数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国有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每岁一开,各国有过半数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终岁常开,有公举,无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议会而无上下议院,候本国政府签名。 有上下议院,须两院画诺乃行,不画诺不行,或候各国政府签名乃行。 同上,惟无国、无所,候议定即行。
  七、议员派于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议院由政府,下议院由公举,官吏人民各半。 议员皆由人民公举,悉为人民。
  八、议员由各国政府派出,或听其兼使。 议员必用本国人居于本国者,不得以他国人充。 议员由各地公举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议员由各国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国三人,中国一人,如德国之制,随时议定。 上议员,政府或议院举每国二人;下议员,以各人民多寡为率,略由人民公举。 无国,上议员以每界每度举之,下议员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议员为本国之代表。 上议员为本国之代表,下议员为世界之代表。 议员但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议会振员无年限。 各国议员,或每年一选举,或三年一选举,随时议定。 议员各地三年一举,或每年一举,随时议定。
  十二、公议会可立议长。 公议会不立议长,以多数取决。 议院不立议长,以多数决从违。
  十三、选议长及书记皆由公定,决数以多数定之。 同上。同上。 无议长,一切由公选。同上。
  十四、议员有本国之禄。 议员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议员合格与否,由本国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国政府判决。 议员合格否,由公议院自查,有罪由公议院判决。 同上。全世界名誉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见。
  十六、议员干本国受告诉,有责任。议员一切罪犯,除本国召还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于本国不受告诉,不受责任。议员有犯,本国不得召还治罪,一切由议院公议。 不受法院告诉场外之责任。议员有过误,法官不得治,由议院公议。
  十七、议使有罪,由本国罚之。 议员有罪,公议院得治其罪,不须待其本国,然必议员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国议使若有事故或谬误、病疫,由其本国政府再派员补充。 各国议员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国选举人补充。议院选上议员,人民举下议员,或议院闭时由政府派充暂署。 各国议员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举。
  十九、公议会有各国公议员,无行政官。议员皆各国所派,惟各国大臣可列席听议,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国议员公选,每人至少有三国人合举,若大地尚有多国,则须五国并举,其有强大之国,或如德国联邦例,许有议员多人者,或许用一人。各国大臣议员皆得列席,可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议员公举。
  二十、公议会无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听政长之任免黜陟,然于其本国职任权利无损。 公政府官吏皆听政长黜陟,无国,亦无本国权利。
  一、公议会有要事,可令各国邮电从速,而无指挥之权。 公政府有要务,各国邮电之权皆听指挥,或听派官监理,其强大国不允者暂缓之。 邮电全归公政府。
  二、邮政电报皆交通,有大国及僻地不同者在外。 各国邮政电报一律交通。 无国界,邮政电报归一。
  三,邮政、电线各国自设,而自取其费。 公政府设有邮政,电费则公政府自取。 邮政、电费皆归公政府。
  四、各国铁道、水路、国防、大道不能尽交通。内河水路舟楫不尽交通。各国铁道、国防、道路尽能交通。内河舟楫水路可交通。无国界,一切交通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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