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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脊梁__人民英雄——黄万里
民族脊梁

包拯法律思想的儒学底蕴

理论

  
  
  
  在评价包拯的法律思想时,我们一般多从他作为一个法律实践家的角度来探究,而对其言行所折射出的儒学底蕴关注不够。作为北宋天圣五年进士甲科出身而致仕的包拯,幼年和少年深受儒家思想的启萌和薰陶,治儒学求出仕的人生道路更使他以儒家学说作为构建其法律思想的思维出发点,而这时醉心于中央集权的统治者为谋求社稷的长治久安,确立了儒学以官方哲学思想的地位,用以规范人心,重振纲纪,为君主政治的永恒运转建立基本法则,这也正好为包拯具有浓厚儒学色彩的法律思想的生长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儒家的人才观、重礼治、仁者“爱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包拯的法律思想,并被付诸他的法治实践。惟有透视他的吏治实践和法律思想所表露出的博厚而又富于时代特色的儒学内蕴,我们才能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和评价包拯其人。笔者曾就“中正慎罚”是包拯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作过初步探讨,本文则进一步从包拯法律思想与儒家学说的渊源和关连融合的层次上,对其深厚的思想内涵试作挖掘。
  
  一、儒家的人才观与包拯选贤任能的主张
  
  北宋初年,统治者目睹五代十国纷争割据的混乱状态,深知地方官贪婪腐败、拥兵自重的危害,竭力强化中央集权,加强了对地方官的控制。在这种情势下,如何选拔人才,任用地方官吏,便成为实现有效的封建统治的一个重大政治课题。在这方面,包拯秉承传统的儒家观念,结合当时收拾人心、重整吏治的实际需要,主张选贤任能,提出了一系列颇有见地的观点。
  
  肯定文试选拔人才的途径。殷周以来用人的传统是“唯旧”、“唯亲”,这是由血缘为纽带的分封世袭制所造成的。至孔子出,方提出“人治”和“举贤才”的主张。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颜渊》)他认为人是道的体现者和承担者,“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路》),据此他提出:“修已以安百姓。”(《宪问》)“学而优则仕”是孔子选拔人才和任用官吏的一贯主张。而在包拯所处的时代,社会动荡之后,积贫积弱之时,选拔任用官吏以安民心、定天下是十分急迫的课题。囿于时代所限,包拯视人治为清廉政治的唯一之途与孔子是一脉相承的,如他在《论边将》中云:“今天下不患乏人,患在不用。用人之道,不必分文武之异,限高卑之差,在其人如何耳”;在《论取士》中,他指责当时官吏升陟“贤否相溷,世族补阴,愚智不分”,认为“治乱之原,在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还有他为布衣时在《书端州郡斋壁》中所言:“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这些正是儒家修身以求治天下论的继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清”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为官作吏者的基本政治品格和首要准则,正肇始于宋代,而“清官”则是一个比较晚起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拯提出“清心为治本”的意义就更不寻常了。在选拔官吏的途径上,包拯承继儒家“学而优则仕”的观点,坚决主张通过的科举考试,以杜绝推荐制中难以避免的管见和徇私。在《请依旧考试荫子弟》中,他肯定文试以选拔人才,反对不经考试的举荐;在《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中,他针对当时朝廷复行地方官“保明行实”的官吏推荐制,指出“先德行而后词学”易有徇私、贿赂之弊,主张依旧封弥誉录考校举人,并请求对地方官徇私保荐非贤少能者,查实后要“重行处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所主张的经过文试选官的办法,与“唯亲”的世袭、徇私的举荐相比,无疑是一种进步,此为下层士人的进身提供了机会,有助于比较清明的政治局面的形成。
  
  重视吏行考查,举用贤者。儒家由人治出发,必然导出贤人政治,孔子提出“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子路》),赞赏“舜有天下,选于众”(《颜渊》),强调在自上而下的选拔中,一定要“举贤才”,“选于众”。这种思想折射在包拯的吏治观上,便是他主张在官吏的考核中应重“实才”,“推择真贤”。在《论取士》中,他指责当时取士不同于三代,“乡曲不议其行,礼部不专其任,但糊名誊本,烦以绳检”,“非进贤退不肖之策也”;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政失于宽而弊于姑息,士驰于务而幸于因循”;他提出必须“固宜推择真贤,讲求治道,外则黜郡守县令,不才贪懦苛虐之辈,以利于民;内则辨公卿大夫,无状谄佞朋之徒,以肃于朝。杜绝回邪,振张纪律,可使教于上,民悦于下”。他还主张从富有下层吏治实践经验的县令中选拔贤者,在《论县令轻授》中,他指责当时“有清流素望者”耻为县令,“庸人下品,甘于其职”,提出京官不任县令及知县者,不得提官,使其不会“昧于民情,懵然其间,不知治道之出”,表现出他非常重视官吏的下层实际经验,对当时那些耻与下民为伍的“清流素望者”的不满。
  
  赏优罚劣,主张重治贪官污吏。儒家是很重视以“惠”来激励人的,孔子在《阳货》中就认为“惠则足以使人”,而且主张先惠而后使;后来熔儒与法于一炉的荀子则主张“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制》)。其实后世之儒学亦是包溶儒法于一途,与荀子学说更相近。包拯明显地受上述思想影响,力主统治者用赏与罚的两手来治理国家。他在《论李用和捉获张海乞依赏格酬奖》中指出:“上之出令贵乎必行,下之立功乐于自奋”,朝廷决“不可失信于人”,不可“功同赏异”。对朝廷赏罚失当的事件,他总是诤言力谏。包拯不畏权贵,执法如山,对贪官污吏,他力主从严从重惩治,以儆效尤。他认为,“善为国者,必务去民之蠹,则俗阜而财丰,若蠹原不除,治道从何而兴哉!”(《请置鹿皮道者》)他主张:“今后应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乞不用赃吏》)。在《请重断张可久》中,针对淮南转运按察使司勋郎中张可久贩私盐一万余斤,他力谏要依察判罪。在《请追任弁官》中,他要求朝廷赏罚不滥,清浊有别,任某罪合乎流三千里,而疏决罚铜原官不动,实违法例。在《请勘阎士良》、《论阎士良转官》两篇谏议中,他坚决反对阎某无功升官,获罪转官,显示出他嫉恶如仇的诤骨,严肃吏治的决心。如元杂剧《盆儿鬼》中所称颂的:“笔题忠孝子,剑斩不平人”。正是这种不畏权贵、扬清激浊的炳炳正气,使他赢得了后世人们的称颂。
  
  二、儒家的“仁者爱人”与包拯的重农恤民
  
  包拯的法律思想表露出浓厚的重农恤民的特点,后世的他也正是以体民于细微、拯民于水火的形象而出现的。在他保留下来的许多奏议中,强调以农为本的主张言辞急切,呼吁体恤民苦的情感充溢于纸。
  
  儒家的民本主义思想肇萌于孔子。孔子首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主张“使民如承大祭”(《颜渊》);他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提出“敛从其薄”(《左传·哀公》十一年);孔子赞扬禹卑宫室,尽力于沟洫,对统治者的奢侈浪费他深表痛恨。孟子则提出给民“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重农主张,要求统治者轻徭薄赋;他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梁惠王上》)认为民之所以犯罪,多是统治者逼迫的结果。这些观点在包拯的许多奏折中也多有反映。
  
  在对民的态度上,包拯力主以民为本,安民为上,减轻民负,与民休养生息。经过唐五代的社会动乱,中国农村的社会生产力遭受了极大破坏,民生凋弊。至北宋初年,外族迭相侵扰,社会积贫积弱,危难重重,大饥荒频繁发生,路多饿殍。在此时代背景下,包拯承继儒家重农恤民的传统,多次表明他的民本观。在《论赦恩不及下》中,他视“宽养黎庶”为固国之“大本“;在《请免江淮两浙折变》中,他指出:“且民者,国之本,财用所出,安危所计系,而横赋暴取,不知纪极,若因此流亡相应而起,涂炭郡邑,则将何道可以卒安之?”为请朝廷免江淮两浙赋税,他连上四章,指出“发运使但务岁计充盈,不计民力困竭,上下相蒙,无可诉告,为国敛怨,莫甚于此”;在《论历代并本朝户口》中,他提出了自己对明主的期望:“……是故明主知其然也,则必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三者不失,然后幼有所养,老有所终,无夭阏之伤,无庸调之苦。”1043年11月,上清宫遭火焚,时边鄙频仍,朝廷却欲征大批百姓重修上清宫,包拯闻之,极力反对,上《请不修上清宫》折,言“焚修之人不务精洁”,认为时“天政多事,调发旁午,帑藏未实,边鄙未宁”,希望上“推仁慈之德,念疲敝之俗”,“励精图治,谨修人事,以答天变”,表现出他以民为本,欲施仁政以养民生、以定天下的儒家政治观。
  
  在旱潦相继、饥荒频仍的北宋初年,许多饥民流离失所,求生不能,有的于绝境中沦为盗贼,各地盗贼烽起的朝报频繁传来。在对待饥民沦为盗贼的问题上,包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出发,是力主剿除务尽的,如在《请速除京东盗贼》中,他明知盗贼烽起是因为“旱潦相继”、“民食艰阻”,却一再请求朝廷将“应有盗贼,不以多少远近,并须捕捉净尽,免成后害”,并要“速行处置”。但在另一方面,他对因灾为盗的农民又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同情,如在《请差京东安抚》中,他指出盗贼频起是因为“差役频并,民力困重”;在《请救济江淮饥民》中,他说“九谷绝于野,则盗贼兴于外”。统观包拯所遗谏议,毕竟对饥民倾注同情的文字要多于他要求讨伐“盗贼”的檄文,这是他作为封建统治者一员思想深处的矛盾所在,恐怕亦是儒家学说未能解决的两难命题之一吧。
  
  正是从同情和救助灾民、维护封建统治的意图出发,包拯在朝廷频频疾呼要赈灾救民。在《请支义仓米赈给百姓》中,他请求放义仓米赈遭旱灾的百姓,“若不速令救济,必致流亡,强壮者起为盗贼,老弱者转死溝洫,因此生事,为患不细。”在《请免陈州添折现钱》中,针对陈州遭灾,上令以钱代粮,然钱数过多,老百姓不堪重负的事实,他直言上奏请朝廷免添折现钱。在《请安置鹿皮道者》中,他指出时值灾荒之年,佛徒却大兴寺庙,縻费钱财人力,请求朝廷明令制止。在今天能见到的全部包拯奏议中,这类呼吁减轻赋税、赈灾济民、拯民于水火的奏议占有相当的比重。
  
  所有这些,表明了儒家的民本主义思想对包拯的深刻影响,凸现出包拯从儒家以民为本的思想出发,关注民生疾苦,从养民安民入手来实现巩固封建统治的进步观念,虽然包拯视维护封建统治为他位忝官府的最重要使命和终极目标,但作为一个生活在那个时代的封建士大夫,在实践中能以中正不移的操守,将儒家的民本精神真正地发扬光大,真正地内外清彻,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不屈不挠,甚至誓将此儒家的德行操守传遗之子孙,儒学的信徒中,中华的豪杰中,已是极为难得了。
  
  三、“先德后刑”论与包拯的德主刑辅观
  
  德与刑是统治的两手。在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上,为维系社稷,蓄养生民,对德与刑孰主孰客的问题,不同的政治思想流派和统治者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孔子是主张德刑两手并用,先德后刑的。他说:“为政以德,譬如比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举善而教不能,则劝。”(《为政》)对于杀的问题,孔子是主张慎杀的。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颜渊》)孔子在这里撇开正面回答该杀还是不该杀,而认为不应该这样提出问题,首要的是应考虑实行善政。孔子又说:“道之以德,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只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使民“有耻且格。”(《为政》)孟子是把“施仁政”作为实现王道的首要之选的。荀子从“性恶论”出发,主张“礼治”,他所说的“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政治制度,当然包含有强制的手段。法家如李悝、申不害等则重视“法治”,他们是主张刑主德辅的,但这种露骨的权法之术在整个封建社会并不占主导的统治思想地位,只是其中的一些合理成份后来为儒学所吸收消化。
  
  作为正统儒学信奉者的包拯,他的主张是德主刑辅。后世的包拯形象,是经人们想象或经艺术加工过的,如有关包拯戏剧小说中的形象,大约是冷峻严肃的铁面判官。其实,历史上的包拯在其法律思想的表述中,倒是极力宣扬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
  
  首先,包拯提出“赏德罚罪,在乎不滥”(《论星变》)。赏德罚罪,是统治者驭民必用的两手,但这两手只有恰如其份地运用,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如其言:“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上殿札子》)。这里他特别强调一个“当”字,认为只有公正适当的赏罚,群臣百姓才能“立功乐于自奋”,而“不敢为大过”(《论内臣事》)。这里的“不滥”是针对当时朝廷有时赏赐过度,有的地方的官吏滥施刑罚、造成诸多冤狱的情况而提出的。他坚决反对“用刑过当”(《乞不遣杨景宗知磁州》),在《论内降》中,他指出:“刑罚一滥,则狡吏得以为奸,无所畏惧”。如当时的江南西路转运使王逵,刻薄百姓,滥施刑罚,逼得老百姓只好逃入山洞;为泄私愤,“凡追摄干系五六百人在禁,锻成大狱”《弹王逵》。包拯为了除去这害民之凶,一连七次上奏参劾他,指责王“不顾条制,苛政暴敛,殊无畏惮”,斥王是酷吏,迫使皇帝罢了王逵的官。
  
  其次,包拯提出“治平之世,罕用刑法”,主张轻刑、简刑以治世。受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影响,包拯在立法上反对刻薄之法,在司法上反对用“苛虐之人”充当执法官吏。在《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中,他指责以诸道转运使自兼按察及置判官以来,“民税增多,讼狱增多”,提出应当“咸许自新”,“后或不悛,必置于法”,反对转运使妄自加罪用刑,提请选廉干中正之人充转运史、提刑。他指出:“且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他在引证董仲舒关于“阳为德为春夏……阴为刑为秋冬”的说法之后,进一步指出:“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风化。昔暴世法纲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而今面临着“民力凋残,国用窘迫”的困难境地,既不能用重典,亦不能用“苛细矫激之辈”、“刻薄好进之吏”来执法。他说,虽然朝廷多次降诏要求去重典,但成效甚微。包拯概叹道:“此弊不去,为患寝深”。包拯的这种轻刑、简刑的思想既是对历代统治兴衰的经验总结,亦是出于“宽民利国”(《乞开落登州冶户姓名》)的实际政治需要。
  
  针对当时酷吏严刑造成许多冤狱的情况,包拯主张加强司法监察。他曾上《请令提刑亲按罪人》折,批评国家虽设“按刑之司”(类今检察院),以纠郡县“刑罚冤滥”,然“大狱出入,未尝按问,细故增减,即务举劾”,是“小过必察,而大罪不诃”,提刑司见某郡县有未断之重罪,就“迁延引避”,“窃恐天下刑狱,似此冤枉者至多”。他分析当时之所以出现大量冤狱的原因是:一为郡县长吏不得其人,“不辨虚实”,因偏听偏信、主观武断所造成;二是缘于一些官吏妒才害贤、挟私报复或贪赃枉法所致。为防止和减少冤狱,他主张必须知人善任,“进用贤隽,斥去形迹之弊,以广公正之路,判忠佞,抑侥幸,察左右爱憎之说,延中外谠直之议”(《论大臣形迹事》)。对死关生死的大辟罪,他建议应委提刑司“亲往审问决断”,以此来保证狱案的明断。在人民亟需休养生息的宋初,包拯的这种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无疑有利用稳定民心和恢复国力,有利于宽松安宁的社会政治气候的养成。
  
  儒学思想的底蕴和宋初的社会舞台为包拯的法律思想提供了萌蘖的温床,亦为他提供了法治实践的思想武器和机会,时代造就了这样一位清官,他是天地间的一把剑,可以用来惩贪除恶;他是一面盾,皇权和小民的利益均可以得到他的保护;他又是一杆秤,可以明辨人世间的种种是非曲直。然而,清官更多地只是人们对理想世界和人物的一种幻望,清官成为“神”正是那个法治水平低下的时代所特有的现象,几个清官的出现终不能改变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历史命运。我们今天探讨包拯法律思想的儒学底蕴,纪念他的诞辰,正是为了汲取他的思想菁华,弘扬他的法治精神,以推动现代的法制文明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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