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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家国梦__风尘凌烟客----李靖
千秋家国梦

卫公兵法辑本 (上) 将务兵谋

李靖

  《卫公兵法辑本》
  
    唐尚书右仆射赠司徒使持节都督,并汾箕岚四州诸军事特进,开府仪同叁司上柱国卫
  
  国景武公李靖撰。
  
  
  
  〈将务兵谋〉
  
  
  
    夫将之上务,在於明察而众和,谋深而虑远,审於天时,稽乎人理。若不能料其能,
  
  不达权变,及临机赴敌,方始趑趄,左顾右盼,计无所出,信任过说,一彼一此,进退狐
  
  疑,部伍狼藉,何异趣苍生而赴汤火,驱牛羊而狼虎者乎?(〈孙子.形〉杜牧注引李
  
  靖语。)
  
    用兵上神,战贵其速。简练士卒,申明号令,晓其目以麾帜,习其耳以鼓金,严赏罚
  
  以戒之,重刍豢以养之,浚沟壑以防之,指山川以导之,召才能以任之,述奇正以教之。
  
  如此则虽敌人有雷电之疾,而我亦有所待也。若兵无备,则不应卒;卒不应,则失於机;
  
  失於机,则後於事;後於事,则不制胜而军覆矣。故《吕氏春秋》云:「凡兵者,欲急捷
  
  ,所以一决取胜,不可久而用之矣。」或曰:「兵之情虽主速,乘人之不及。然敌将多谋
  
  ,戎卒欲辑,令行禁止,兵利甲坚,气锐而严,力全而劲,岂可速而犯之耶?」答曰:「
  
  若此,则当卷迹藏声,蓄盈待竭,避其锋势,与之持久,安可犯之哉!廉颇之拒白起,守
  
  而不战;宣王之抗武侯,抑而不进,是也。(《通典》卷一五四)
  
    夫决胜之策者,在乎察将之材能,审敌之强弱,断地之形势,观时之宜利,先胜而後
  
  战,守地而不失,是谓必胜之道也。若上骄下怨,可离而间;营久卒疲,可掩而袭;昧迷
  
  去就,士众猜嫌,可振而走;重进轻退,遇逢险阻,可邀而取。若敌人旌旗屡动,士马数
  
  顾,其卒或纵或横,其吏或行或止,追北恐不利,见利恐不获;涉长途而未息,入险地而
  
  不疑,劲风剧寒,剖冰济水,烈景炎热,倍道兼行,阵而未定,合而未毕,若此之势,乘
  
  而击之,此为天赞我也,岂有不胜哉!(《通典》卷一五零)
  
    若军有贤智,而不用者,败;上下不相亲,而各逞己长者,败;赏罚不当,而众多怨
  
  言者,败;知而不敢击,不知而击者,败;地利不得,而卒多战者,败;劳逸无辨,不
  
  晓车骑之用者,败;觇候不审,而轻敌懈怠者,败;行於绝险,而不知深沟绝涧者,败;
  
  阵无选锋,而奇正不分者,败。凡此十败,非天之殃,将之过也。夫兵者,宁十日而不用
  
  ,不可一日而不胜。故白起对秦王曰:「明王爱其国,忠臣爱其身,臣宁伏其重诛,而不
  
  忍为辱君之将。」又严颜谓张飞曰:「卿等无状,侵夺我州,有断头将军,无降将军也。
  
  」故二将咸重其名节,宁就死而不求生者,盖知败衄之耻,斯诚甚矣。(《通典》卷一五
  
  零)
  
    又曰:凡与敌相逢,持军相守,欲知彼算,将揣其谋,则如之何?曰:士马骁雄,示
  
  我以羸弱;阵伍齐肃,示我以不战。见小利,佯为不敢争;伏奇兵,故诱以奔北。内实严
  
  警,外为弛慢。恣行间谍,托以忠告。或执使以相忿,或厚赂以相悦。移师则减灶,合营
  
  则掩旗,智足以及谋,勇足以及怒。非得地而不舍,非全军而不侵。以多击少,必取於晨
  
  朝;以寡击众,必候於日暮。如此,则兵多诡伏,将有深谋,理须取为防慎,不可失其规
  
  画。故《传》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军之善政也。」但敌国无小,蜂虿有毒。且鸟
  
  穷则啄,兽穷犹触者,皆自卫其生命,而求免於祸难也。若困而不斗,乃智不逮於鸟兽,
  
  其将能乎?必须料敌致胜,戒於小利,然後可立大功矣。
  
    或问曰:所谓料敌者何?对曰:料敌者,料其彼我之形,定乎得失之计,始可兵出而
  
  决於胜负矣。当料彼将吏孰与己和?主客孰与己逸?排甲孰与己坚?器械孰与己利?教练
  
  孰与己明?地势孰与己险?城池孰与己固?骑畜孰与己多?粮储孰与己广?功巧孰与己能
  
  ?秣饲孰与己丰?资货孰与己富?以此揣而料之,焉有不保其胜哉!
  
    夫军无小听,听必审也。战无小利,利必大也。审听之道,诈亦受之,实亦受之,巧
  
  亦受之,拙亦受之,其诈而似实亦受之,其实而似诈亦受之。但当明听其实,参会众情,
  
  徐思其验,锻练而用。不得逆诈自听,挫折愚人之词,又不得听庸人之说,称敌寡弱,轻
  
  侮众心,而不料其虚实,又不得受敌人以小利饵我。勇士辄掠财畜,获其首级,将不断
  
  而重赏之,忽敌无备,必为所败。
  
    揣敌之术亦易知矣,若辞怒而不战者,待其援也;杖而立、汲而先饮者,倍程逼速,
  
  饥渴之兼也。夫欲行无穷之势,图不测之利。其事烦多,略陈梗概而已。
  
    若遇小寇而不可击者,为其将智而谋深,士勇而军整,锋甲尖锐而地险,骑畜肥逸而
  
  令行,如此,则士蓄必死之心,将怀擒敌之计。此当固而待之,未得轻而犯也。如逢大敌
  
  而必斗也者,彼将愚昧而政令不行,士马虽多而众心不一,锋甲虽广而众力不坚,居地无
  
  固而粮运不继。卒无攻战之志,旁无车马之援,此可袭而取之。抑又闻之,统戎行师,攻
  
  城野战,当须料敌,然後纵兵。夫为将,能识此之机变,知彼之物情,亦何虑功不逮,斗
  
  不胜哉!(《通典》卷一五零)
  
    敌有十五形可击:新集,未食,不顺,後至,奔走,不戒,动劳,将离,长路,候济
  
  ,不暇,险路,扰乱,惊怖,不定。(《通典》卷一五零)
  
    帅有十过:勇而轻死,贪而好利,仁而不忍,知而心怯,信而喜信人,廉洁而爱人,
  
  慢而心缓,刚而自用,懦志多疑,急而心速。(《通典》卷一五零)
  
    凡事有形同而势异者,亦有势同而形别者。若顺其可,则一举而功济;如从未可,则
  
  击,动而必败。故孙膑曰:「计者,因其势而利导之。」《兵法》曰:「百里而趋利者,
  
  则蹶上将;五十里而趋利者,军半至。」「善动敌者,形之,而敌从之;与之,而敌取之
  
  。以奇动之,以正待之。」此战势之要术也。若我士卒已济,法令已行,奇正已设,置阵
  
  已定,誓众已毕,上下已怒,天时已应,地利已据,鼓角已震,风势已顺,敌人虽众,其
  
  奈我哉?譬虎之有牙,兕之有角,身不蔽悍,手无寸刃,而欲搏之,势不可触,其亦明矣
  
  !故兵有叁势:一曰气势,二曰地势,叁曰因势。若将勇轻敌,士卒乐战,叁军之众,志
  
  厉青云,气等飘风,声如雷霆,此所谓气势也。若关山狭路,大阜深涧,龙蛇盘阴,羊肠
  
  狗门,一夫守险,千人不过,此所谓地势也。若因敌怠慢,劳役饥渴,风浪惊扰,将吏纵
  
  横,前营未舍,後军半济,此所谓因势也。若遇此势,当时潜我形,出其不意,用奇设伏
  
  ,乘势取之矣。是以良将用兵,审其机势而用兵气,仍须鼓而怒之,感而勇之,赏而劝之
  
  ,激而扬之,若鸷鸟之攫,猛兽之搏,必修其牙距,度力而下,远则气衰易不及,近则形
  
  见而不得。故良将之战,必整其叁军,砺其锋甲,设其奇伏,量其形势,远则力疲易必及
  
  ,近则敌知易不应。若不通此机,乃智不及於鸟兽,亦何能取胜於强寇乎?乃须怒士厉众
  
  ,使知奋勇,故能无强阵於前,无坚城於外,以弱胜强,必因势也。(《通典》卷一五八
  
  )
  
    凡是贼徒,好用掩袭,须择勇敢之夫,选明察之士,兼使乡导,潜厉山原,密其声、
  
  晦其迹,或刻为兽足而印履於中途,或上托微禽而幽伏於丛薄,然後倾耳以遥听,竦目而
  
  深视,专智以度事机,注心而候气色,见水痕则可以测敌济之早晚,观树动则可以辨来寇
  
  之驱驰也。故烟火莫若谨而审,旌旗莫若齐而一,爵赏必重而不欺,刑戮必严而不舍,敌
  
  之动静而我必有其备,被之去就而我心审其机,岂不得保其全哉?(《通典》卷一五七)
  
    《军志》云:失地之利,士卒疑惑,叁军困败。饥饱劳逸,地利为宝,不其然矣?是
  
  以彼此俱利之地,则让而设伏,趋其所爱,而傍袭之;彼此不利之地,则引而佯去,待其
  
  半出而邀击之;平易之所,则率骑而与阵;险隘之处,则励步以及徒。往易归难,左险右
  
  阻,沮洳幽秽,垣沟渎,此车之害地也。有入无出,长驰回驱,大阜深谷,泥堑泽,
  
  此骑之败地也。候视相及,限壑分川,斯可以纵弓弩,声尘相接,深林盛薄,斯可以奋矛
  
  铤。芦苇深草,则必用风火;蒋潢翳荟,则必率其伏。平垣则方布;污斜则园形;左右俱
  
  高则张翼;後高前下则锐冲。凡战之道,以地形为主,虚实为佐,变化为辅,不可专守险
  
  以求胜也,仍须节之以金鼓,变之以权宜,用逸待劳,掩迟为疾,不明地利,其败不旋踵
  
  矣。或有进师行军,不因乡导,陷於危败,为敌所制。左谷右山,束马悬车之迳,前穷後
  
  绝,雁行鱼贯之岩,兵阵未整而强敌忽临,进无所凭,退无所固,求战不得,自守莫安,
  
  住则日月稽留,动则首尾受敌,野无水草,军乏资粮,马困人疲,知穷力极。一人守险,
  
  万夫莫向,如彼要害,敌先据之,如此之利,我已失守,纵有骁兵利器,亦何以施其用?
  
  事至於此,可不慎之哉?若此死地,疾战则存,不战则亡。当须上下同心,并气一力,抽
  
  肠溅血,一死一前,因败为功,转祸为福矣。(《通典》卷一五九)
  
    若敌人在死地,无可依固,粮食已尽,救兵不至,谓之穷寇。击此之法,必开其去道
  
  ,勿使有斗心,虽众可破。当以精骑分塞要道,轻兵进而诱之,阵而勿战,败谋之法也。
  
  (《通典》卷一五九)
  
    夫战之取胜者,此岂求之於天地乎?在因人以成之。历观古人之用间,其妙非一,即
  
  有间其君者,有间其亲者,有间其贤者,有间其能者,有间其助者,有间其邻好者,有间
  
  其左右者,有间其纵横者。故子贡、史廖、陈轸、苏秦、张仪、范雎等,皆凭此术而成功
  
  也。
  
    且间之道,其有五焉:有因其邑人,使潜伺察而致词焉;有因其仕子,故虚假,令
  
  告示焉;有因敌之使,矫其事而返之焉;有审择贤能,使觇彼向背虚实而归说之焉;有佯
  
  缓罪戾,微漏我伪情浮计,使亡报之焉。凡此五间,皆须隐秘,重之以赏,密之又密,始
  
  可行焉。
  
    若敌有宠嬖,任以腹心者,我当使间遗其珍玩,恣其所欲,顺而蚌诱之;敌有重臣失
  
  势,不满其志者,我则以厚利,诡相亲附,采其情实而致之;敌有亲贵左右之多词夸诞
  
  ,好论利害者,我则使间,曲情尊奉,厚遗珍宝,揣其所间而反间之;敌若使聘於我,我
  
  则稽留其使,令人与之共处,矫致殷勤,伪相亲,朝夕慰喻,倍供珍味,观其辞色而察
  
  之,仍朝暮令使独与己伴居,我遗聪明者,潜於复壁中,听其所见,使既迟违,恐彼怪责
  
  ,必是窃论心事,我知计,遣使而用之。
  
    且夫,用间以间人,人亦用间以间己;己以密往,彼以密来。理须独察於心,参会於
  
  事,则不失矣。若敌使人来,欲候我虚实,察我动静,觇知事计而行其间者,我当佯为不
  
  觉,舍其厚利而善之,舍止易善饭之,微以我伪言诳事,示以前期会,即我之所须,
  
  为彼之所失者,因其有间而反间之。彼若将我虚而以为实,我即乘其弊而得其志矣。夫水
  
  所以能济舟,亦有因水而覆没者。间所以能成功,亦有凭间而倾败者。若束发事主,当朝
  
  正色,忠以尽节,信以竭诚,不诡伏以自容,不权宜以为利,虽有善间,其可用乎?(《
  
  通典》卷一五二)
  
    古之善为将者,必能十卒而杀其叁,次者十杀其一。叁者,威振於敌国;一者,令行
  
  於叁军。是知畏我者不畏敌,畏敌者不畏我。如曰:尽忠、益时、轻生、重节者,虽仇必
  
  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
  
  说,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昔马
  
  谡军败,(诸)葛亮对泣而行诛。乡人盗笠,吕蒙先涕而後斩。马逸犯麦,曹公割发而自
  
  刑。两 辞屈,黄盖诘问而俱戳,故知威克其爱,虽小必济;如爱胜其威,虽多必败。盖
  
  刑赏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故《尉缭子》曰:「吴起与秦人战,战而未合,
  
  有一夫不胜其勇,乃怒而前,获首而返,吴起斩之。军吏曰:『此壮士也,不可斩。』吴
  
  子曰:『虽壮士,然不从令者,必斩之。』」故须劝之以重赏,威之以严刑,随时而与之
  
  移,因机而与之化,可谓不滥矣。凡人耳目,不可以视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视听之,即
  
  无善不闻,无恶不见。故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叁者并进,则明不可蔽。如能赏罚不
  
  欺,明於察听,则千里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阴变而为忠信。若赏罚直於耳目之前,其不
  
  闻见者,谁肯用命哉?故上无疑令,则下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由是言之,则
  
  持军之急务,莫大於赏罚矣。(《通典》卷一四九〈教令总论〉)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
  
  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如法。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
  
  给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家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二人,缚
  
  将行。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人,各仗一百;未死而埋
  
  者,斩。
  
    诸将士不得依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打懦弱,减削粮食衣
  
  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
  
    诸应请甲叶数、行数,于甲襟上抄记;其袍秤知斤两,于袍背上具注斤两;并枪,量
  
  长短斤两同即纳;如有欠少,随即科决徵备。其军器常须磨励修补,亦不得毁弃。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机,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
  
  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
  
    诸军士随军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数,并衣资、弓箭、鞍辔器杖,并令具题本军、营州
  
  、县、府、卫及己姓名,仍令营官视检押署,管司抄取一本,立为文案。如有破用,队头
  
  火长须知用处,即抄为文记,五日一申报营司。如其勘检衣资,与簿不同,物有剩数,即
  
  是偷来。并仰当火、队见有他物,即须勘当,状送营司。其衣资不上文历,纵使遗失,官
  
  不为理。亦不得递相寄附,即是盗来,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侯者,五分赏一。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叁日内不
  
  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取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叁日外者斩。
  
    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侯,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
  
  ,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叁日内。
  
    诸军内不得煽动军士,恐吓队伍,谬作是非,败损营垒。
  
    诸营暮作食事,须及早,天暗以后,即须灭火。如夜有文牒须读及抄写者,须先状告
  
  营主。
  
    诸军内行伪,无首从同罪,资财没官。典取兵士十钱以上,绢一尺以上,重死。盗军
  
  资杂物,并被贼偷赂一钱以上,无首从同罪;如货易发物,计满一匹,无首从同罪;应减
  
  截兵法粮料一升以上,无首从同罪;弄掷军粮二升以上,无首从;行盗一匹以上,无首从
  
  并同罪。
  
    诸军中有樗蒲博戏,赌一钱以上同坐,所赌之物没官。
  
    诸营各令作异旗一。放马每队作记旗,放驴其马中夹放,驴令四面援马放,其驴、马
  
  子并放,驴群四面围绕,驴群知更牧放。狂贼偷马,例须奔走,驴群在外,驱趁稍难,以
  
  此防间,亦蕊允便。营别即令别放,诸军不得相交,非直发引之时不难,忽有不虞,追换
  
  亦易。
  
    诸行军立营,驴马各于所营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便择好处放,仍与虞侯计会,不
  
  许交杂。各执本营队旗,如须追唤,见旗即知驴马处所。诸军驴马牧放,不得连系,每军
  
  营令定一官,专检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侯果毅,专巡诸营水草,各令分界牧放,
  
  不许参杂。
  
    诸营除六驮外,火别遣买驴一头,有病诊,拟用搬运。如病人有伪,并其驴先均当队
  
  驮。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
  
    诸每营折冲果毅,先各请马,衙参往来,自合乘骑。队马当直,拟防机急,官人以下
  
  ,不得乘骑。其杂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诸军马聚会,其数既众,应行六畜,并仰明为军印,仍须别为营印,防闲失,拟凭理
  
  认。
  
    诸营兵发以後,捉得阑遗畜生,亦有兵士失却驴马,衣服驮运,不能胜举,并仰捍後
  
  虞侯处取阑遗畜生,驮至前营,其六畜却分付虞侯。不得不径虞侯,擅取者,及借不送还
  
  ,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斩。
  
    诸六畜随军,如有死者,须诣所部官陈牒检验,是当营六畜,验印记同,然後许令剥
  
  皮。如印不是本营印,即是盗他六畜,杀。
  
    诸将,六畜不得非理误死、损、违冲填。诸军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诸非围猎,不得乘官马游猎,若因巡检便行即听,及回换军司六畜者,并重科。
  
    诸应乘官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脊破。
  
    诸队设旗,不得与主将旗号相犯。
  
  
  
    诸将叁日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有死即上陈,
  
  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
  
  以礼葬吊赠。如但为敌所损,即各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每收阵之後,裨将、
  
  虞侯辈收,对总帅均分。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泄露军事,斩之。背军逃走,斩之。後期,斩之。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明,
  
  斩之。与敌私交通,斩之。或说道释,祈祷鬼神,阴阳卜筮,灾祥讹言,以动众心,与其
  
  人往还言议,斩之。无故惊军,叫呼奔走,谬言烟尘,斩之。凡言占候,或更相推托,谬
  
  说事宜,兼後漏泄者,斩之。吏士所经历,因更侵掠,斩之。奸人妻女,及将妇女入营,
  
  斩之。不战而降敌,没其家;凡有私仇,须先言状,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战阵报复者,
  
  斩之。布阵旗乱,吏士惊惶,罪在旗头,斩之。阵定或辄进退,或辄先取敌,致乱行者,
  
  前後左右所干之行便斩之。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後行斩,前行不动
  
  行,斩干失之行。守围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斩之。遇敌攻围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队不救致
  
  陷者,全部队皆斩之。设奇伏袭掩,务应机速捷,前将先合,後将即副,进退应接乖者,
  
  并斩之。为敌所乘,失旗鼓节钺者,全队斩之。战敌,旗头被敌杀,争得首者,免坐;
  
  不得者,一旗皆斩之。凡战敌,失主将,随从皆斩之。一将御敌,裨将已下,不等差主率
  
  ,不齐力同战,更相救助者,仗法斩之。吏士虽破敌,滥行杀戮,发墓,焚庐室,践稼
  
  穑,伐树木者,皆斩之。擒获敌人,或有来降者,直领见总帅,不得访问敌中事,若违,
  
  因而漏泄者,斩之。破敌先掳掠者,斩之。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
  
  物,并违令不收恤者,斩之。违总帅一时之令,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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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选评论
李伦文选评论(评论于2010/5/21 21:37:14
青山恋河文选评论(评论于2008/12/4 14:00:45
访客文选评论(评论于2008/6/8 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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