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116603号馆文选__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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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五)
一、学生末毕业不准另就他事。 各学堂未经毕业学生,概不准无故自行退学,及由他处调充别项差使。如有故犯禁令,希图退学,及于放假期内潜往他省就事者。查出后,除咨照该省立即撤退押送回籍外,并应追缴在学堂时一切费用,惟保人是问。 一、京师大学堂宜先设预备科。 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现尚无合格学生,暂可从缓;宜先设大学预备科。其教科课目程度,应按照现定高等学堂章程办理。 一、进土馆宜加津贴。 新进土既奉旨令入学堂,必使其心无牵累,而后可责其笃志用功。若旅费不充,忧增内顾,欲其安心从事学问难矣。兹拟凡人馆就学之进土、翰林、中书,每年给津贴银二百四十两,部属每年给津贴银—百六十两,以示体恤。此项津贴,由新进士本籍省分筹款,交学务大臣转发进土馆,按月支给。 一、大学堂规模,宜求完备合法。 京师大学堂,本系以故宅改造,未能一一合法适用。且大学堂当备各分科大学及通儒院,暨附属各馆所场院之用,需用实地甚广,必须同在相近之区,则照料考察既便,而各教员亦可通融兼顾,且于经费所省实多。亟应另择宽广高爽之地,参照外国大学堂规制,分别先后,以次建造,务合于学堂法式,便于实用,俾稽查管理及卫生等事便于施行,事事捷速简易,则师生均无阻隔徒劳之弊,管理稽察者,亦无疏略难周之虞。应责成学务大臣暨大学堂总监督,及时兴建。 一、各省学堂建造,须合规制。 外省大小各学堂,建造屋宇,均宜求合规式,方能有益。查各国学堂,其布置之格局,讲堂斋舍,员役之室,化验之所,体操之院,实验之场,诵读之几凳,容积之尺寸,光线之明暗,坐次之远近,屋舍联属之次序,皆有规制。一为益于卫生,二为便于讲习,三为便于稽察约束,皆系考验阅历多年,而后审定者。凡游学外国者,固已亲见其规模式样。近来日本专绘印有学堂图,尤可取资模仿。若限于地势经费者,原可酌量变通。但其有关系处,万不可失其本意。虽不师其形,要必师其法。 一、各省宜讲求警察监狱之学。 警察监狱之学,最为吏治要图,凡为地方官者,必须通晓其意,明习其法。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专设警察恤狱学堂,或于仕学馆课吏馆,增设警察恤狱课程亦可。 一、邮电、铁路、矿务等学堂宜添课普通学。 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类学堂,亦实业之一端。此等学堂,均宜添课普通学科。其涉及学堂者,亦应归学务大臣考核,止考其课目章程年限,师生人数,该管衙门宜随时咨报学务大臣。至其所办电报、铁路、邮政、矿务等无关学务之事,仍各归该管衙门,自行办理。 一、各省武学堂宜归一律。 各省武备学堂,亟宜分别等级,考定名称,或为普通武学,或为高等武学,或为陆军马、步、炮、工,水师管轮、驾驶等各专门学堂,均应参酌东商各国武学,详订学科及其程度,使各省有所据依,归于画一。将来毕业学生出身,亦应分别等差,酌定奖励之阶,奏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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