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115737号馆文选__粗解刑统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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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解刑统赋(一)
律学博士傅霖撰 邹人孟奎解 律义虽远,人情可推 古今用律所以齐民也。舜任咎繇而五刑立,周悬象魏而三典明,子产铸书于郑,萧何立法于汉,金改唐律为律义,宋立律学而博士,傅霖变律以为赋,盖刑统之源其来远矣。律之为义,虽远且大,而未尝难乎理,故人情之万变,尤可即此而推明也。 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 掌法者,能举其纲领不致烦乱,则施于断狱之际触类而明,复何疑哉? 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 虽千万世之下立此标准绳墨,使民知所畏而易避,不误陷于刑法也。 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 此赋择《唐律》众条之枢机要略,使人心领神会,因要事之,仿佛情之相若者,举其类而无不知之,此则活法耳。非若例之一一已定不易之文也。 窃原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 赋内之文有定者,对偶文法之拘也。若人情之变.随法所施之条则不能穷矣。 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 律文有所不能备晓者,下文设问答明之。 意有未显,又详于疏议 律意有所未显然者,又复详解于疏文之议也。 刑异五等 古之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也。自汉唐以来改为笞、杖、徒、流、绞而传至今矣。刑五而属三千条者,言其多也。若以刑类而分条数则无所考。 例分八字 八字者,以、准、皆、各、其、及、即、若是也。八字之义,例用此以分类,萃轻重,用各不同,随文转意,提撕宛曲,指实活法,井然有条,不至杂乱,又何必展为固执不通。 此拟例之法,譬如拟贼,一起用此八字,若以众人为盗,合准何为首,皆至盗所各执何物,偷其何人之物,又及何物,即是本家之物。若以何例得何杖罪。 累赃而不倍者三 赃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杂律》坐赃是也。但主司同事共受一事,频受监临,频盗,此三者,恃势故犯,累而不倍也。 与财而有罪者四 六赃之内,除强、窃二色外,皆营求愿与之财,受财之人既得罪于法,而与财者乌得无罪?故比犯人之减等,今之不应者随状出首。 私货私借,皆以字为法 金银宝贝曰贷,钱物曰借。古人移借,皆以字为法而行于文约。 余亲余赃各随文见义 周亲之外曰余亲,今之所谓四门亲也。正赃之外曰余赃,今之所谓倍赃也。盖余亲无服与常人同,不准干犯容隐之文。若未盗之前,有寄顿自已财物者,方准其文,故曰随文见义。 子孙非周亲也,或与周亲同 外服子孙,非周亲也。祖父绝嗣,立以承继即周亲也。 曾高同祖父也,或与祖父异 祖父伯叔同一曾高也,但祖父居忧斩衰三年,而伯叔则有异也。今之所谓丁祖父之忧,不丁伯叔忧者,此也。 赃非频犯者,后发须累于前发 二事各受财者,先后事发,谓之频犯,故不累赃而止理见发也。一事二次受财者,先后事发,谓之非频犯,须合累赃科罪。 身自伤残者,无避亦等于有避 既无窥避,止合赴官理直,其自伤残害者,先居不孝父母之遗体也。今坐以图染之罪是也。 殴不必告也,有须告乃坐之殴 卑幼触尊长,罪不待告。夫妻义聚,伤轻则失别,伤重则绝义,必告乃坐。 詈不必闻也,有亲闻乃成之詈 骂詈翁姑,逆理之罪,何待亲闻?毁骂本部,恐有谮嫉,必待亲闻乃坐。不系所属之民者,减一等科罪。 盗亲属犹减等,何况于诈欺 凡亲属之间,近则以服,远则以义。子婿父岳,或有分之物自相盗者,减等之犹有议焉,况诈欺乎! 诅父母为不孝,可明于魇魅 呪诅之事,虚无难考,意疑涉轻,犹入于十恶,况魇魅乎?虽不致伤,意在残害,蛊毒魇魅,但可以死人者,凡人伤命,况子孙乎?合从大逆。 许嫁有私约,知残疾养庶之流 人之婚定,先凭媒妁交通,如无私约,其间疾病、残毁、乞养、庶出、老幼年不相若,彼此俱知,或有悔者,法所不容。婚定之后,男犯奸盗,女犯十恶,彼此容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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