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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建雄到底是全国刑警的楷模人民公安的骄傲
还是公安系统冤假错案制造者的保护伞 我(连丽丽的妈妈)偶然一次在《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第一期杂志的封面上看到了闵建雄的肖像,英俊潇洒的脸上一丝笑容也没有,一双灼灼逼人的眼神使人不寒而栗,咋看是一幅英雄气概,但仔细一瞧见右边脸非常的亮,而左边脸黑的竟没了边。在封面的右下角这样写道:“闵建雄,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医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法医师,医学博士,专业技术二级警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鉴定处处长,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在杂志中以“全国刑警的楷模、人民公安的骄傲”为标题,用一整页篇幅介绍了闵建雄的简历和业绩。闵建雄是1957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2——1988年在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学技术工作,1988年至今在公安部从事法医病理损伤的检验鉴定和科学研究工作,同济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德国海德堡大学博士研究生。他曾多次参与国内外重大案件的法医鉴定工作,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我看完这些介绍,不知道是什么感触?闵建雄是人民用血汗供他读书、出国留学深造,国家又给了他这么高的荣誉和待遇。但是,目前从轰动全国网络的黄静、方一栋、连丽丽三个案件,都涉及地方公安局法医鉴定问题,闵建雄都是以公安部法医权威的身份,维护地方公安局法医的鉴定结论,对被害方弄清事实真相设下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牵引了国内外亿万网民的心。闵建雄到底是全国刑警的楷模、人民公安的骄傲?还是公安系统冤假错案制造者的保护伞? 下面就连丽丽一案的法医鉴定,看闵建雄到底是何许人也。 连丽丽一案发生在2000年6月29日晚23时许,被鞍山市交通局公安处警察尚尔琦强奸、捂死在鞍山市田园酒店1303房间。 30日凌晨2点多钟警方勘察现场,发现一张有安定成分药末的纸,上面印有尚尔琦的三处指纹。上午9时法医对连丽丽尸体进行剖验,打开胸腹腔,见各脏器位置正常,胸腹腔无出血无积液,胸腹腔脏器均呈瘀血性改变。并提取脏器组织送鞍钢铁西医院(尚尔琦母亲工作单位)病理科做病理检验。提取胃内容物、血液等送辽宁省公安厅作毒物检验。7月13日省厅检验报告:“所送死者胃内容物及血液中含有微量安定成分”。 14日法医队长又另组织四人瞒着被害人家属和办案单位,擅自解剖了连丽丽的尸体,取出自溶半个月的胰腺,制做了病理切片。19日公安局法医作出鉴定结论:“死者连丽丽系患有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致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证人陈某某证明,连丽丽在死前20分钟与她通话正常,并与她约好15分钟后见面。 同年8月29日下午公安部法医闵建雄来鞍山市公安局尸检中心,首先听了家属的意见,并让写书面申请及要求。家属要求:“一、要求把连丽丽的心血等带回公安部作毒物检验。二、连丽丽病理检验是在尚尔琦母亲工作单位病理室做的,违背回避原则,因此强烈要求把胰腺拿回公安部重新做病理检验。” 次日上午9时许,闵建雄再次来公安局尸检中心,打开连丽丽的腹腔,这时站在旁边的家人才发现连丽丽的腹腔是空的(只剩半叶肝及肠子,其余已经被公安局法医全部掏出),而闵建雄似乎事先知道,什么都没说,也没有做尸检记录就马上走了。 9月1日,我妹妹(送她孩子去北京上学)在火车上碰到了闵建雄,见他喝的脸面通红,满嘴酒气,便向他打听检验情况,他说:“结果很可能和原来的一样,你回去作作你姐的工作”。没过几天,我在一位同志的口中得知,对方的父亲已经告诉别人,公安部法医鉴定结论与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是一样的。而我们家属却在10月中旬,才知道闵建雄维持了鞍山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请看附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物 证 检 验 意 见 书 (2000)公物证鉴字第3313号 一、委托单位: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 二、委托人:张维东 三、委托时间:2000年8月24日 四、简要案情:2000年6月29日晚11时许,辽宁省鞍山市市民连丽丽 (女、22岁)在鞍山市田园酒店突然死亡。鞍山市公安局法医对连丽丽尸体进行解剖,铁西医院病理科进行了病理学检验,死者家属对当地法医鉴定结论有异 议。 五、检验要求: 鉴定连丽丽死亡原因。 六、检验和检验意见: 2000年8月29日,我们会同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的张维东同志前往鞍山, 我们审阅了案件原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并听取了死者家 属的意见和原办案单位的案情介绍及尸检情况介绍,继而对连丽丽尸体再次进 行了检验,到鞍山市铁西医院病理科检验了其所保存的连丽丽大体病理标本, 并认真细致地观察了铁西医院制作的连丽丽病理切片。同时将鞍山市公安局从 死者连丽丽身上提取送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进行毒物检验后的检材带回 中心毒化室作进一步毒物分析,现提出以下检验意见。 1、根据鞍山市公安局(2000)刑技法鉴字第173号鉴定书记载,结合本次对连丽丽复检所见, 连丽丽尸表未见明显损伤, 颈部软组织无出血, 舌骨无 骨折,脑组织及胸腹腔脏器未见损伤,故可排除连丽丽系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 性窒息而死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0)公物证鉴字第3195号检验报告“死者连丽丽的胃内容物、肝组织均检出安定成分,臀部肌肉和肾组织未检出安定 成分”。及辽公刑技(化验)[2000]第128海检验报告“所送死者胃内容物及 血液中含有微量安定成分”。可以认定死者连丽丽生前曾服用过安定类药物, 但剂量较小,不足以引起中毒死亡,臀部肌肉未检出外来化学物质,可排除连 丽丽左臀部可异红点为针注所为。 3、根据大体病理标本见胰腺组织表面有局部暗褐色改变区,病理切片 镜下见被膜下弥漫性出血,且出血波及胰腺小叶间质浅层,胰腺间质水肿,间 质小血管瘀血。脑、心、肺、肝、肾组织可见瘀血水肿等急死性改变,结合毒 化检验结果,死者连丽丽生前曾饮酒(血中酒精含量100mg/100ml已达轻度中 毒量)且死亡过程快等情况分析,连丽丽符合急性出血性胰腺炎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舒永康(自己签名) 主任法医师闵建雄(自己签名) 2000年9月18日 校对人:舒永康(盖公安部技术鉴定专用章) 既然是物证检验就应该详细记录检验的过程或检验的各项内容的结果。而闵建雄只一句话:“脑、心、肺、肝、肾组织可见瘀血水肿等急死性改变”,一语概括了检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对涉及本案核心问题“胰腺炎”的检验:“镜下见被膜下弥漫性出血,且出血波及胰腺小叶间质浅层,胰腺间质水肿,间质小血管瘀血。”竟然与鞍钢铁西医院的检验结果如出一辙。 一、同样是鞍钢铁西医院制作的病理组织切片,黄光照等7位专家:“认为急性出血性胰腺炎的诊断不能成立,不能排除机械窒息死亡”。而闵建雄却与鞍钢铁西医院的检验结果一致。这是技术水平太低呢?还是故意袒护。 二、根据郭景元主编的法医学记载:“由于急性中毒、机械性窒息、电击死、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猝死常见胰腺被膜下及间质出血,是属于急性死亡尸体的一般病理变化”及相关的法医学书籍中都有明确的阐述。连丽丽单纯性胰腺出血恰恰就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典型特征,而闵建雄有20多年的法医工作经验,又从事法医学研究工作,难道他不懂吗? 三、凡是有点医学常识的人或胰腺炎患者都清楚,胰腺炎患者临床必须有剧腹痛等症状。而连丽丽22点25分与她人通话正常,并且俩人已约好22点45分在迪厅门前见面,到时间连丽丽没去却死亡了。这期间仅有20分钟,一个正常人在20分钟内,没有任何征兆反映就因胰腺炎死亡,这可能吗? 四、从闵建雄出具的检验结论:“镜下见被膜下弥漫性出血,且出血波及胰腺小叶间质浅层,胰腺间质水肿,间质小血管瘀血。”中看。1、胰腺实质未见出血或炎细胞浸润。2、胰腺没有坏死。3、周围其他组织没有病理改变。也就是连丽丽根本没有胰腺炎,没有胰腺炎怎么能因胰腺炎死亡?即便算是胰腺炎也是轻度,也根本不可能死,更不能在20分钟内死亡。 五、闵建雄的检验意见书中:“死者连丽丽生前曾饮酒(血中酒精含量100mg/100ml已达轻度中毒量)”。此检验结果闵建雄没有注明是哪个部门检测的,但经有关机构计算100mg/100ml酒精量实为六瓶啤酒。而证人证明连丽丽只喝二、三杯啤酒,这之间的差距非常悬殊,难道闵建雄不清楚吗?另外,现在作此报告的人已经交代,这份检验报告是伪造的。作为物证检验人(闵建雄)不自己检验,而拿别人伪造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使用,闵建雄的物证检验还叫什么检验? 六、闵建雄在检查尸体时没有作检查记录,只是打开尸体看了看空腹,而“对连丽丽复检所见,连丽丽尸表未见明显损伤, 颈部软组织无出血, 舌骨无骨折,脑组织及胸腹腔脏器未见损伤,故可排除连丽丽系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而事实上连丽丽恰恰就是机械性窒息死亡,闵建雄该如何解释? 综上,难道说作为全国有影响的医学博士闵建雄的法医技术水平就真的这么低吗? 事实是,所谓的“中国刑警的楷模”闵建雄,没有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百姓的生命在他眼中无足轻重,而警察哥们的过错他必须保护,这就是“人民警察的骄傲”。 2006年12月24日 |
| 原文2006年12月24日 发表于辽宁省鞍山市 浏览:1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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