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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天使——思旭万千
星星港

请您伸出援手维护法律的公正

周旭家属

  2005年4月8日晚19时30分,夜幕刚刚降临,大连海事大学交通工程与物流学院硕士研究生周旭、郭仕方从校外返回学校。两位年轻的硕士由南向北横过位于海事大学西侧的旅顺南路,在路中央的双黄线上躲避车辆时,被由西向东急驰而来的“长城牌”吉普车重重地撞到对向车道,适有一“海诺牌”重型罐式大货车沿旅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结果重型罐车右后轮碾压周旭,致周旭、郭仕方当场死亡。
  这一天,对于周旭的亲友们来说,是一个深重而不幸的日子。噩耗像一柄寒剑击碎了人们的心。这一天,父母亲人失去了一位乖巧、清纯的女孩,一个优秀的女儿;同学失去了一位热情友善的同窗,一位志同道合的挚友。4月22日,在周旭的追悼会上,领导师长扼腕长叹,同学亲友泪眼长凝,大连殡仪馆悲如潮涌.......
    同学赞她:活泼、可爱,充满了青春与活力,也充满了东方女孩特有的文静与典雅;勤奋、刻苦,周身洋溢着聪慧与机敏,时刻散发着新世纪知识型女孩的气息与味道。她那花般的微笑与火般的热情最为让人难忘……
    周旭去世后,她的父母亲人陷入了极大的悲痛中。天命之年,痛失爱女,又家住沈阳,他们没有精力与交警过多地交涉案情,那时他们相信大连政府和学校会维护年轻学生的权益,大连交警会公正执法。直至在事故发生后的第53天(即五月三十一日),大连沙河口交通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笔者见到的是这份只有一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录),认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栾怀军(“长城”牌吉普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3.4km/h—8.2km/h),对道路上情况观察不够没有及时发现两行人而发生事故”,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行人周旭横过车行道时未走人行横道发生事故”,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宫国杰(重型罐车司机)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载物超载(超载2.87吨)发生事故”,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这样的一个认定,非但笔者觉得无法交待下去,恐怕任何一个有良知、有正义的人都无法相信!
    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那么就让我们分析一下究竟谁的过错更严重一些吧!
  首先来分析一下吉普车的情况。
  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距离出事地点不到二百米的路边,海事大学海校门前,赫然树立着时速不得超过70km的限速标志(现已改为50km)。而当事的小车司机居然视而不见,以时速73.4—78.2的速度在路上疯狂地行驶,才最终引发了这起事故。
  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看看当地的情况,海校校门的西边就是一个陡坡。任何一位司机都知道在下坡时司机有“减速慢行”的义务,有“注意避让来往行人”的义务,而当事人却并未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③ 认定书认为当事司机“观察不够”。究竟是怎么样的“观察不够”呢?据现场勘查,受害人郭仕方被吉普车撞出40.8m之远,道路上无明显刹车痕迹,司机根本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处置措施,这不禁让我们质疑他究竟是“观察不够”还是“根本没有观察”。而且,当晚受害人周旭身穿红色衣服,在灯光的照射下应该特别显眼,而当事人却丝毫未见,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综上,在这样严重的情况下,认定书认为吉普车司机却只承担同等责任,这怎么能让我们这些受害者的朋友们接受,又如何向受害者的家属交待!
  我们再分析一下重型罐式大货车的情况。
  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车检报告中,我们首先就看到那辆“海诺”牌重型罐式大货车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开着这样的“病车”上路,本来就是无视行人的生命啊!
  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肇事车辆,这辆肇事的大货车足足超载了2.8吨,什么样的概念啊?这意味着这辆货车在开上公路之前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两项法条!
  ③ 据小车司机交待,重型货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时开了远光灯,影响了小车司机的视线,才引发了这场事故。而在事故认定中,恰恰忽视了这样的细节。如何让已经心力交瘁的父母能够心安?
  ④ 这样的一辆重型货车却在傍晚时分开上了小型机动车道,对于任何一个司机都明白的道理,这个司机却违反了,而且恰恰是司机的违规直接造成了受害人周旭的死亡。后果是多么严重啊!
  综上,车辆违法在前,司机违法在后,它居然只要承担次要责任,天理何存哪!
  我们并不想推托受害人未走人行横道的责任,但距现场最近的人行道还有二百米之遥,且马路上并无便道可走,同侧路上轻轨电车车来车往,岂不更加危险。受害人的过错与上面两位司机的种种违法行为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我们不愿意相信这是交警部门的袒护,更不想说这是一种敷衍了事、草菅人命的行径!我们希望这只是交警们百忙之中的一个疏漏,我们只希望我们的人民警察能给这两个无辜的生命一个公道!
    难道一个无辜的生命惨死还不够,还要蛮横地让她背上过错!难道这就是一位知识分子、一个年轻硕士的命运?!
  周旭的不幸遭遇已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关注,甚至惊动了高层领导。周旭学习过的沈阳、大连、北京的众多同学、校友和热心的人们纷纷声援,决计讨个公道的说法,他们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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