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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各位领导:
贵局4月29日的复函已收悉。从1月19日起我造访贵局已十多次,得到各级领导和各位公务人员客气的接待,深表感谢,我的造访同时也说明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依赖。 我分别于1月19日、1月23日,2月16日三次先后向贵局提出“马庆生遭遇一院医疗造假,不幸殒命的公开举报和申诉”,其中申诉之一介绍了马庆生就医遇假的全过程及相关证据,和客观的在现场人员,并提出十二条质疑;申诉之三就该事件中一院所应负的责任,提出了举报申诉一方的见解。 我又分别于2月21日、4月25日的局长接访日,承蒙余局长和王局长先后接待。余局长在接待后介绍了处理来访事宜的三过程是:1、调查;2、各方(意见)汇总,分析得出结论;3、处理,局方主持由双方当事人谈。王局长接访后指示蒋处长主持双方商谈。 两次接访的共同点是,一开始医政处蒋副处长一分钟的三言二语后,要我介绍申诉内容,接待的过程变成了我对已提交的申诉材料的复述,接着是后面的来访者在等待,于是对我的接待在客气的握别中结束。 4月25日接待时,贵局数次在我复述申诉意见的过程中插话,我有幸聆听了贵局的一些看法,并把这看作是对我的尊重。当我介绍了一院欺骗就医者的假“绿色通道”,“死亡记录”中假的“立刻入手术室”,医疗记录中假的“十五分钟入手术室”,血压为0时却去挂那不起作用的静脉滴注代血浆,以及那非常痛苦的对正在死亡线上搏斗的危急病人重复又重复的腹部穿刺,还要去搬B超,去找已经下班的操作人员等见死不救的第一造假事实情况时,贵局认为“绿色通道”是指急诊范围的各个环节,输血就是从静脉输入的,穿刺也是必要的。并一再催问还有没有其他内容要谈。 当我介绍第二造假事实,即“死亡记录”上记载着正确的符合医疗规范的“剖腹控查,脾切除,肝修补”,但这却是假的,实际上进行的是错误的手术, 即根本上未探查寻找大出血原因,在大出血的情况下,做了三个半小时的肝修补,最后才找到出血点而结束手术等情况时,开头,我首先提出,请判断一下,既然记录着首先脾切除制止了大出血,那为什么会失血一万毫升呢?贵局又立即插话,解释这一万毫升。 当我介绍第三造假事实,即宣布手术结束时,说有脑血肿能否醒来是个问题。贵局又认为这是对病因的一种分析和推测。 出于对政府机关的爱护,维护其公正的形象,更由于对事实的尊重,我不得不略表对贵局见解的不敢苟同之意,因这我提出的对医疗过程的意见,有很多是由于向各位外科医生请教学习所得,更因为一院的有关医生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因为知道自己错了,才用正确的掩盖自己错的。如果“绿色通道”就是包括急诊范围的各个环节,那倒是随即赶到一院的十位同学也成了“绿色通道”的环节之由了,事实证明少了他们,当时的“绿色通道”也就不能运转了。 至于“脑血肿”,如果是术后不醒而作出如此分析推测,那也得有术前的一些征兆吧,而从那一小时折磨后仍然保持清醒的情况分析,也就谈不上任何可作此“脑血肿”推论的依据了。而术后立即宣布有脑血肿可能不醒,当马庆生被推出手术室时,医生说有脑血肿,要做脑CT,可能要开颅等等,言之确凿,容不得半点怀疑。制造“脑血肿”的要害是可能不醒,那么长时间的折磨,加上那么长时间的练刀般的手术,那么大的出血量,能有谁还会在手术后苏醒呢?因此必需确定是有“脑血肿”才不醒,“脑血肿”是替罪羊,事实如此容不得一院抵赖,那种维护公立医疗事业的定式思维虽可以理解,却也对受害者实在是不公平的。 显然,“有脑血肿,能否醒来个问题”是本案例的结症所在,也是无法抵赖的“造假”事实,是解开死亡原因的结。而造假之是否成立,取决于能否唤醒那即将沉睡的灵魂,马庆生他那悲状可泣的奋斗精神也正在于此。 各级父母官们,本着你我神圣的职责和崇高和使命,治劣扬善,为马庆生申冤吧。 下面,就贵局的三条建议,提出我的建议,以供参改: 1、 就条文释意,似不必由我选定时间。如果贵局拟邀我一起进行三方会商, 我认为解释商谈是可行的选择之一,但前提是要有诚意,解决问题要先易后难,循序前进,否则,混在一起就什么事也做不成。 我认为贵局会表现出相应的诚意和职责意识,在如此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后,请首先认定“马庆生并未得到如一院提供给我们的唯一的书面文件”死亡记录:中所述的那样的医疗服务,这是最容易判断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提议:商谈双方可以各出二人经各自授权的任何一位公民;在解释中,被诉方出席人数不限,,但必需是当时实施医疗的主要当事人,本诉方将会客气而冷静地出席听取解释和谈话,出席人数不超过二人。 2、诉方和被诉方均有平等的权利。本诉方认定,造假事实确凿,它客观地存在于被诉方的医疗行为之中,造假造成的后果明显而且严重,被诉方的当事人也事实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还认为,从贵局的职责和职能范围出发,已经可以认定诉方提出的举报申诉是应该成立和给予支持的。请转告,如果他们需要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也是应有的权利。 关于医疗鉴定的地位,众所周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早就把它作为参 考之一,实践的结果是反响热烈,反应良好。 3、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首先,我要指出,向贵局举报申诉一院的医疗造假案例,投诉渠道是对的,贵局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后,作出何种认定,贵局均应依据事实向诉方正式说明,这是尊重自己的崇高使命和尊重诉方应该有的权利的正确的行政和为。如果认为被诉方应该负某种法律责任,则应由贵局移送有关的法律机构。在这其中,还应区分法人责任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的责任。 另外,在我投诉之一的12条质疑中可涉及的“安乐死”和“专家会诊”涉嫌联手欺骗(诈)的问题,将在以后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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