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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年修全纪念馆

泯灭人性的法官 杀人不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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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法官为防奸情败露,以残忍的手段杀人灭口,但公安机关竟以故意伤害来初步判断的案情,希望大家关注这事关法律公正的案件,使案情真相大白,让死者瞑目,给被害人的亲人一个安慰,还社会一个公正,树法律一个尊严。
  
  涉案人
  被害人:邱修全,男,现年32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
  犯罪嫌疑人:孙洪舟,男,现任兰山区半程镇法庭副庭长,系被害人居住在同一小区。
  主要涉案人:王玮 女,曾为被害人的同事,现与被害人居住同一小区的同栋楼内,与犯罪嫌疑人孙洪舟有不正当的关系,案发当晚在现场。
  张波 男,系王玮的大夫。与凶手孙洪舟为多年关系甚密的朋友,案发当晚在现场。
  严律师,男,系凶手孙洪舟的朋友,案发当晚在现场。
  其它涉案人:魏朝霞 女,系被害人之妻
  李建敏 女,系凶手之妻
  案情经过:
  2004年10月27日零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洪舟伙同姘妇王玮,及张波和一位姓严的律师,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洗砚池路交汇处,被害人居住小区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邱修全的颈动脉割断,颈静脉割破,致使被害人在医院昏迷15天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遇刺后,张波及王玮将其送往医院,犯罪嫌疑人孙洪舟与严律师驾车离开作案现场,两天后犯罪嫌疑人孙洪舟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认其将被害人刺杀。
  
  案发后主要情况:
  被害人妻子魏朝霞在2004年10月27日0时15分54秒拨打被害人手机,是严律师接的电话(后被害人的手机不知去向),告诉魏朝霞到兰山区医院找被害人。魏朝霞5分钟赶到后又得知因区医院无法抢救已转至市人民医院。
  
  目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初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从整个案件经过看,此案系蓄意杀人无疑!但因凶手身为兰山区半程镇法庭副庭长,一直在公检法系统工作,且兰山区法院院长也出面为凶手说情,等等因素,使公安在案件侦破中迟迟未有进展。
  
  质疑本案:
  一、孙洪舟刺杀被害人邱修全的原因警方没有查清楚。警方应该把邱修全(魏朝霞的丈夫)、孙洪舟、王玮(张波的妻子)、张波、李建敏(孙洪舟的妻子)、颜律师的26日的电话记录调出来一查便明白了,受害人的家属多次要求此事,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调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被害人邱修全的对象魏朝霞在10月26日晚六点钟后多次和邱修全通电话,被害人邱修全在电话中告诉魏朝霞,他在西苑小区孙洪舟的另一住房楼下(据警方说此房是孙洪舟给罗庄的干妹妹买的),说是看见王玮走进了孙洪舟的家,等了一下午,(邱修全为什么要追查这件事呢?因为两三天前,张波打电话问邱修全,字里行间的意思就是说是不是邱修全和王玮好,在案发的当天下午邱修全还向张波解释并把一切说明了,在此之前孙洪舟在他们住的小区里败坏邱修全,而且邱修全知道孙洪舟和王玮关系好,正巧26日碰见了王玮向孙洪舟住房方向走去,就跟着王玮去了。)还说他给孙洪舟的对象李建敏打电话让她来,他对象说来了很尴尬,没同意。后又给李建敏打电话让她给王玮的对象张波打电话,让张波问问王玮在哪里,张波说他问了,王玮说在她妈妈家吃饭,他这就去接她。后来邱修全又让李建敏打电话问张波接到了没有?张波说王玮和她姐姐逛街去了,此时大约在晚9点半左右。此时他们还在孙的住房里,所以,张波找不到王玮。这时,孙洪舟打电话告诉邱修全说从房子里出来,并说过一会约邱修全喝茶,但孙洪舟并没出来。过了一会,邱修全到了另一个楼洞给孙洪舟打电话时,孙洪舟就溜了出来,邱修全这次给孙洪舟打电话时,孙洪舟的口气就变了,并说把张波约出来,让邱修全到八一路等着。邱修全就到了八一路。案发第二天,李建敏到医院看邱修全和魏朝霞说起这事来,李建敏说,邱修全给她打了十几次电话,并且让她去,李建敏说:我们都住在一个小区,看了很尴尬,再说她孩子还在家,不过我倒打电话让孙洪舟回来,叫了几遍也没叫回来。但案发后,王玮和张波说他们晚上一直和孙洪舟、严律师在一起吃饭。这里边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如果他们都在一起,是什么时间才开始在一起的,这个时间非常重要,肯定是孙洪舟和王玮在从孙的房子出来后才把这些人叫在一起,目的是为了掩盖他们在孙的房子的这一事实,这需要通过他们之间的通话记录来判断。其二,如果他们从在一起吃饭以后到案发这段时间,他们之间不应该有通话记录,如果有通话记录就证明他们没在一起。其三,邱修全让李建敏给张波打电话问王玮在哪里时,并且肯定会告诉张波王玮和孙洪舟在孙的房子,如果这时张波和王玮在一起,张波就不会和王玮有通话记录,也不会说在她妈妈家吃饭,还要去接她,又没接到,说王玮和他姐姐逛街去了。
  二、在孙洪舟刺杀邱修全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警方应该调查清楚,但警方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1、从邱修全的通话记录来看,案发前倒数第二个电话,是魏朝霞打电话告诉邱修全问他在哪里,邱修全说孙洪舟叫他在八一路上等着,魏朝霞说她看见张波的车就在小区门口,叫邱修全回家,邱修全说他这就回去。这时是晚23点55分36秒,通话时间是137秒,通完电话是23点57分53秒,这时邱修全还在八一路等他们,接着案发前倒数第一个电话是张波打给邱修全的,是他把邱修全约到案发现场的,是从23点58分11秒开始打的,打了451秒,也就是通完电话是27日0点5分42秒了,而案发后的第一个电话是魏朝霞打给邱修全的,此时电话已在严律师和孙洪舟的手中了,孙洪舟告诉魏朝霞让她到医院里找邱修全,这时是0点15分54秒。这时魏朝霞从她家到兰山区第一医院不会超过五分钟,此时被害人已不在兰山医院了,从案发前倒数第一个电话到案发后的第一个电话时间是10分12秒,除去邱从八一路赶到案发地的时间和把邱修全送到兰山医院且在兰山医院等待的时间和答复不能治疗的时间,那么还有几秒种的时间孙洪舟可以刺杀邱修全呢,很短很短,从这里看出,这只能是孙洪舟等人早就预谋好了,基本是邱修全赶到案发地点就被孙洪舟刺杀,且是趁邱修全不备时突然袭击或邱修全失去行动自由时刺杀的,因为邱修全是去为了证实事的,他首先是要向张波揭露下午孙洪舟和王玮在一起的这件事的,且对方四个人,他不会先动手的。2、孙洪舟如果是被邱修全打倒在花池,那么肯定是倒在花池边,花池边都是花木和花墙,且花墙较高,他只能倒在花木和花墙上,花木上不可能有啤酒瓶子,如果他们俩在花池里打,邱修全把孙打倒,肯定要接着打,孙倒后摸到啤酒瓶,就应该在花池里把邱修全刺杀,而不应该在离花池4、5米的大路上刺杀,(为什么在大路上被刺杀,受害人的亲属多次询问警方,但警方就是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楚的说法。)所以说,孙洪舟从花池里摸到啤酒瓶是不可能发生的。应该是早就预备好的3、孙洪舟手持啤酒瓶如果从正面刺杀邱修全,邱修全本能的反应应该是用手挡住,而且邱比孙高一大截,孙是很难刺到他的颈动脉的,据张波27号去医院看邱修全时说,他用胳膊抱着修全,不知道孙从哪里窜出来就刺了邱修全,那么张波在这个过程中有帮凶的嫌疑,更何况,在案发前的倒数第一个电话就是张波打给邱修全的,打完电话不到10分钟邱修全就被刺,对张波公安机关应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进行审问,但公安机关不但没有把张波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进行审问,而把张波作为证人,他的证词怎么能够可信呢?现在张波继续逍遥法外。从案情来看,只有在邱修全部分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孙刺杀邱才能实现,或者是从背后刺的,但两个人打架,怎么会让他到背后刺呢?也只有在邱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以,颜律师、王玮、张波只有参与才可能出现孙刺杀邱这样的结果。虽然后来王玮和张波看到问题的严重把邱送到医院,但不能排除他们参与的可能。4、我们强烈要求法医对孙进行法医鉴定。但现在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孙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是打斗,孙肯定是要有伤的。如果没有伤,说明邱修全对他没有过激行动。也说明是孙下车后就刺杀了邱修全5、王玮在去医院看邱修全时,一次说她一下车就看见修全倒在地上,说明孙下车就刺了修全;又一次说她被别人揣倒爬起来就看见修全倒在地上,这种说法说明她参与了。6、孙明显是想杀害邱修全,其一,孙的奸情败露,被邱修全逼的(此话是孙洪舟在案发后对魏朝霞亲自说的)想杀人灭口,其二,据医生说明,修全的颈动脉和静脉是被扯断的,伤口不是被切断的,这证明孙在用啤酒瓶刺进修全的颈动脉后并没松手,而是继续用大力搅合转动达到彻底切断颈动脉的目的,否则由于大动脉的壁比较厚且韧性很强,很难划破,更没有断裂的可能,由于其残忍的搅和才把动脉扯断的,这还不算故意杀人吗?其三,孙洪舟能刺进去并能继续用力搅和,说明邱修全行动已失去自由,任其摆布,只有有人抱住邱修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警方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其四,孙是一个法律学校毕业并从事法官工作,应该知道颈动脉被割断对人的生命意味着什么,这是常识性的东西,据北京请来的专家说颈动脉被刺破,没有一个能抢救过来的,一般是不到医院就死亡了,因为邱修全年轻,且身体好,所以当时没有死亡。但孙洪舟竟故意实施了刺杀行为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且没有去抢救而是逃窜了。孙故意杀人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了。7、严律师应是参与了犯罪。案发过后,邱修全的对象魏朝霞在给邱修全打电话时,邱修全的手机在严律师的手中,严律师在案发后不但不去报案反而协助孙逃跑,并抢夺了邱修全的手机,和孙洪舟一起制造反侦探的假象,目的很明显是为了更好地掩护孙逃跑。8、案发后两天孙洪舟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两天的时间里,孙洪舟、王玮、张波、严律师是有充足的时间串供的,而且他们两个都是对法律很精通的,知道怎么说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孙洪舟身为法官,知法犯法,本来社会影响就极坏,如果他再用所学的法律哄骗了侦察人员,逃脱了法律的严惩,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孙洪舟刺杀邱修全一案,综合起来有以下以几个方面的疑点希望侦察人员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核查:
  以上众多一、被害人的伤口和凶器不吻合。警方认定凶器是啤酒瓶子,但被害人的伤口形状为“Y”型,手术记录:皮肤破口呈“Y”,长6*3CM,边缘不齐,呈锯齿状,术中左颈总动脉完全断裂,长1.5CM,颈部肌群无明显损伤。如果用啤酒瓶子刺一下,怎么也不会刺成“Y”型伤口,而这是案件的关键问题,警方应该组织专家对此做出科学权威的结论,否则,该案就不能结案。
  二、喷血的地点和警方认定的刺杀地点不一致。警方认定被害人是在花池子里摁着凶手,凶手从地上拿起啤酒瓶子刺杀了被害人,如果是这样,那么刺杀的刹那间就应该喷出大量的血,但事实是花池子里并没有血,而是在离花池子4、5米远的大路上有两滩血,难道被害人在被刺断颈动脉和静脉后能跳出半米多高的花木然后跑4、5米才流血吗?这个问题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警方应组织医学专家对该问题做出科学权威的结论。否则,该案并没有调查清楚。
  三、被害人在被害15天以后进行尸检时,头部有三处圆形的创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每天都给被害人用900多元一只的消炎药,但还没有消退,其中还有一处都打凹进去了,该创伤是怎样造成的,警方应该调查清楚,给出一个真实的结论。
  四、案发到被害人被刺的时间极短。案发前倒数第一个电话是张波打给邱修全的,是他把邱修全约到案发现场的,是从10月26日23点58分11秒开始打的,打了451秒,也就是通完电话是27日0点5分42秒了,而案发后的第一个电话是魏朝霞打给邱修全的,此时电话已在颜律师和孙洪舟的手中了,孙洪舟告诉魏朝霞让她到医院里找邱修全,这时是0点15分54秒。这时魏朝霞从她家到兰山区第一医院不会超过五分钟,此时被害人已不在兰山医院了,从案发前倒数第一个电话到案发后的第一个电话时间是10分12秒,除去邱从八一路赶到案发地的时间和把邱修全送到兰山医院且在兰山医院等待的时间和答复不能治疗的时间,那么,也就是被害人下车后几秒种的时间就被杀了,这么短的时间就被刺了,警方应该明白这意味着什么?
  五、杀人的凶器到底是什么?凶器怎么来的?难道真的象警方认定的那样凶手被打倒在地正好有一个凶器放在凶手的手下,而且是正巧放在凶手的右手下,也许法官想杀人了就会出现这样的天赐良机,从而规避法律应有的处罚,也许认为我们老百姓都是智力发育不正常,不会看出里面的问题吧!什么凶器?凶器的来源?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希望警方能够通过法定程序鉴定出一个真实的让人不怀疑的结论。
  六、据被害人的病历记载和接诊医生介绍,皮肤破口呈“Y”,长6*3CM,边缘不齐,呈锯齿状,术中左颈总动脉完全断裂,长1.5CM,颈部肌群无明显损伤。因为被害人的颈动脉和静脉断口很不整齐,做手术时只好截去一段,据医生说明,被害人的颈动脉和静脉是被扯断的,伤口不是被切断的,这证明凶手在用凶器刺进被害人的颈动脉后并没松手,而是继续用大力搅合转动达到彻底切断颈动脉的目的,否则由于大动脉的壁比较厚且韧性很强,很难划破,更没有断裂的可能,由于其残忍的搅和才把动脉扯断的,这时候凶手的心态是什么可能不懂法律的人也应该知道,这还不算故意杀人吗?警方是否调查清楚了?这个问题不调查清楚不得出法定结论能行吗?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凶器是什么?关系到凶手的行凶关键过程和凶手的心态。
  七、凶手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我们不知道警方根据什么认定是故意伤害,是根据凶手的口供吗?是根据凶手只是刺了一次吗?是根据警方认定的凶手是随手拿起凶器就刺吗?如果是想故意伤害而不想杀人,凶手随手拿起凶器也不应该向那个致人死命的要害位置刺,身体的面积很大,刺那里也可以伤害;如果认为刺一次就是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是想伤害,那么在胳膊和腿上划上几刀就应该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伤害了?那么,被害人的头部不也有三处创伤吗?不还是故意杀人吗?所以,凶手只是刺了一次和随手拿起凶器就刺不能成为故意伤害的依据。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分暂时故意和预谋故意,难道作为法律学校毕业的从事法官职业多年的凶手不知道割断颈动脉和静脉后会发生什么结果吗?如果这不算故意杀人,那么犯罪分子用凶器刺心脏、刺颈动脉、刺大脑都不算杀人了,那么到底什么才算故意杀人?
  八、一次在案发地点,被害人的哥哥邱修武问到:“到底是什么东西杀人,伤的这么厉害?”现场见证人张波说:我看见他们打架,就从当中拉架,抱着修全,不知孙洪舟拿什么从我背后刺过来了。又一次在医院里,被害人的母亲问张波时,他也是这样回答的,不知道警方询问张波的情况是不是和这个一样,如果一样,怎么能说是在花池子里被害人摁着凶手时被凶手刺着了呢?这不是相互矛盾吗?何况,花池子到处都是树和花木,人都很难站直腰,三四个人在花池子里,又有拉架的,能刺着吗?
  九、警方调查在26日7:00-9:30这段时间,被害人多次给张波打电话,问王玮在哪里?或者说王玮和孙洪舟在一起。张波先是对被害人说王玮在她妈妈家吃饭,后又说王玮在和她姐姐逛街?如果是智力正常的人应该首先否定被害人的说法,因为此时王玮、孙洪舟、张波都在一起,怎么会不立刻否定而拿他老婆的声誉开玩笑呢?何况,据被害人的通话记录来看,从7:00-9:30,被害人没有和张波通话。警方应对此落实清楚。
  十、警方调查:孙洪舟与颜律师于10月26日下午17点至18点,在洗头房洗头,张波打电话给孙洪舟, 说:“哥哥,我给你说个事,邱修全打电话给我,说你和王玮在一起。”请调查在10月26日下午17点至18点之间,孙洪舟与张波有通话记录吗?
  十一、警方调查:说是魏朝霞告诉邱修全,王玮的车子的位置,是魏朝霞让邱修全去的。但根据邱修全的通话记录,最后一个电话是张波打给邱修全的。(对方还说这个电话是王玮用张波的手机打的,王玮有手机为何用张波的?)魏朝霞说是让邱修全回家的,并且邱修全答应这就回家。可为何又被他们截住杀害了?
   十二、2004年11月17日12点左右,魏朝霞和邱修武到孙洪舟在西苑小区的住宅去,碰到孙的住宅对面邻居家的女孩。这名女孩说,10月26日下午,她放学回家后有一个外貌特征和邱修全相似的人曾敲过她家的门,她没让进,后又敲孙的门,并说:“你们不出来,还要在这里过夜?” 魏朝霞和邱修武到孙洪舟住宅楼阁楼的阳台,发现阳台上有一女的脚印,这个脚印与王玮在事发当天所穿的鞋子的鞋底相似。
  十三、警方说被害人与凶手比是强者,所以是拉被害人。但拉架是为了防止事态的恶化,而这伙人拉架却造成杀人的后果,那么他们拉架的方式应该是造成了被害人失去行动的自由,才让凶手行凶得逞,所以他们是帮凶。
  十四、最后一个电话是张波打给被害人的,为什么警方的调查结果是被害人打给张波的。王玮说这个电话是王玮用张波的手机打给被害人的,王玮说她打电话问被害人还要把她逼死吗?凶手在杀害被害人后接到被害人妻子的电话时说我是被邱修全逼的。从这些话中可以看出凶手对被害人有很大的敌意和恶意。
  十五、据警方调查:孙洪舟、王玮、张波与颜律师四人从10月26日晚上9点半至12点左右在张波的车子里,车停在麒麟家具城附近。他们在张波的车子里两个多小时在干什么?真会有这样的事吗?这与常理不符。9点半刚吃完饭,12点又要去吃烧烤,这与常理不符。既然是想去吃烧烤,为什么车停在案发现场十多分钟?又为什么给被害人打电话7分多钟,又把被害人叫过去?接着就发生了凶杀案。这不能不让人怀疑他们是预谋的。
  十六、警方说颜律师是局外人,他的话最可信。颜律师真的是局外人吗?他在案发前和凶手呆在一起,案发后又抢劫被害人的财物手机,且协助凶手逃跑,是否有窝藏凶手的嫌疑?警方应进行调查。难道严律师的这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吗?还是证人吗?还是局外人吗?
  十七、案发后到凶手归案期间,警方应查清孙洪舟窝藏在那里?在这期间凶手与何人通话,通话内容是什么?是否串供?
  十八、请警方查清王玮在10月26日下午是否在上班?从什么时候离开的?到那里去了?
  十九、在案发现场,被害人的车门为什么没有关闭?按常理应是下车后随手关闭车门。而且被害人一直习惯把手机放在车上。是否有人在案发后从被害人的车上把被害人的手机抢走?
  二十、案发后王玮在医院里对被害人的亲属说,她10月26日下午一直没带手机,那么她的手机在10月26日下午是否有通话记录?如果有的话,王玮为何撒慌?案发后王玮在医院里对被害人的亲属说,她被踹倒在花池子里的花木上,压倒了一片花木,被害人哥哥说案发现场花池子里的花木上没有压倒的痕迹。在询问完王玮的第二天早晨,花池子里的花木就被人踏倒一片。是谁在制造假象呢/制造假象的目的是什么?
  二十一、案发后,被害人的父亲到案发地问一位姓陈和姓魏的交通协理员,问花池子里有没有变样,花池子里和边上有没有血,他们都说没有,只是看到大路上有一滩血向东有血滴去兰山区人民医院,还有一位姓朱的打扫卫生的女同志也这样说,我们有他们的现场录音。
  二十二、手术记录:皮肤破口呈“Y”,长6*3CM,边缘不齐,呈锯齿状,术中左颈总动脉完全断裂,长1.5CM,颈部肌群无明显损伤。颈动脉外肌肉没有断裂,但里面的颈动脉却断了,这种情况是什么凶器和怎样的刺杀才能造成,请警方一定组织医学专家调查清楚,得出权威的结论。
  二十三,请警方用高科技手段,用测慌仪器对凶手和帮凶进行测试。
  以上众多疑点,希望警方认真核查,加大对凶手的审讯力度,加大对王玮、张波和颜律师的询问力度,使案情真相大白。
  现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亲属提出的很多疑点都没有调查清楚,而且被害人的亲属提出的很多对案情起关键作用的疑点一个都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到底为什么?????对象这样明目张胆的杀人公安机关竟然以涉嫌故意伤害提请逮捕,如果以这样的恶劣残忍的手段杀人都不是故意杀人,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才算故意杀人呢?这又是为什么?????????????
  被害人的家属强烈要求:
  一、公安机关应把孙洪舟、王玮、张波、颜律师都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
  二、因为孙洪舟是法官,具有一定的反侦探的能力,公安机关应加大审讯孙洪舟力度,使案情真相大白。
  三、公安机关应把孙洪舟、王玮、张波、颜律师、李建敏的26日电话记录调出,并询问他们的通话内容是什么?这有利于侦破案情。
  四、公安机关应对作案现场、凶器、孙洪舟的伤情、接诊医生、伤口进行全面的调查、鉴定和勘验。
  五、因孙为区法院的法官,且区检察院和区法院有很多工作的接触,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公正,防止人为的偏袒。
  六、希望公安部、高检、高法对此案给予高度重视并督察此案,使案情真相大白,让死者瞑目,给被害人的亲人一个安慰,还社会一个公正,树法律一个尊严。
  七、法官执法犯法,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而现在公安竟以涉嫌故意伤害来定案,难道法官故意杀人就不是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吗?如果这样,还有什么社会公正?还有什么法治国家?还有什么法律尊严?难道政法机关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而是为了维护特权阶层的特殊利益却置天下苍生而不顾吗?如果此案的犯罪人不能得到法律的严惩,在社会上会引起多么恶劣的影响!!!!!!!会使人民对法律彻底失去信心。所以,我们强烈要求,应以故意杀人罪严惩犯罪人,还社会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尊严,还给被害人的亲人一个安慰。
  被害人父亲:邱德余、妻子:魏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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