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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公安局
尸体检验报告书 南公(2004)尸检第23号 一. 绪言 2004年3月8号晚,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王羊村董春春(女,22岁)在胶南市轻型汽车厂其宿舍内死亡。3月18号,青岛市公安局法医李宝增、任家君,胶南市公安局法医王存友、张洪严在胶南市法医检验室对尸体进行检验。 二. 检验 死者颈部有绿色手机绳及一小项链,双耳戴耳环;上穿绿色羊毛衫,绿色秋衣,白色乳罩;下穿黑色裤子,浅褐色毛裤,绿色秋裤,红内裤;脚穿白线袜。裤裆有卫生巾,大便失禁。 尸长163㎝,发长30㎝。尸斑呈暗红色,位于背部未受压处,压之不褪色;尸僵缓解。角膜浑浊,瞳孔透视不清,结膜无出血。耳鼻口腔无异常,唇粘膜无异常。 右前臂背侧有3㎝X0.3㎝、0.9X0.2㎝表皮剥脱,无生活反应;左手背有2㎝X0.6㎝陈旧性疤痕。左 前上棘处有0.3㎝X0.2㎝表皮剥脱,无生活反应;右 前上棘处有0.7㎝X0.3㎝表皮剥脱,无生活反应。左膝盖处有1㎝X1㎝皮下出血。 冠状切开头皮,见头皮下无出血,双侧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脑无挫伤、出血。颈前浅深肌群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气管里干净。胸腹腔内无出血,各脏器位置正常,无损伤,心肺脏表面无出血点,胃内容有300ml乳白色液体。 提取胃内容及心血各50ml备检。 化验结果: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4)青公刑化毒签字第159号;董春春血液及胃内容中均检出有机磷农药甲基异柳磷成分。 三. 论证 根据尸体检验情况,死者颅脑无损伤,颈部器官无损伤,胸腹腔脏器无损伤,全身无其它致命外伤,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根据毒物化验结果,董春春心血及胃内均检出有机磷农药甲基异柳磷中毒死亡。 四. 结论 董春春系有机磷农药甲基异柳磷中毒死亡。 鉴定人:青岛市公安局法医:李宝增 任家君 胶南市公安局法医:王存友 张洪严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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