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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纪念堂

《民商法论丛》编者:祝贺谢怀栻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

《民商法论丛》编者

  
  《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民商法论丛》编者
  谢怀栻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
  
    
     公元一千九百九十四年秋,欣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怀栻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民商法论丛》特别刊行纪念专号,以表达对先生的景仰和祝贺。
     先生于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枣阳。1938年考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同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试及格1943年5月到重庆地方法院任学习推事,10月入中央政治学校公务员训练部司法官组学习,1944年2月结业,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复试及格,分配到重庆地方法院任推事。1945年日寇投降,台湾光复,先生被任命为(台北)台湾高等法院推事,成为中国政府派到台湾第一批司法官员,作为台湾高等法院院长的代表亲自从日本人于里接管了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并签发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份判决书。1947年6月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8月担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2月进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1951年2月担任新法学研究院辅导员,1951年12月至1958年3月担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被划右派,1958年3月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处分。1962年6月劳动教养结束,继续留场劳动,1966年9月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1979年2月右派改正,回到北京,同年7月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术研究,1989年1月退休。
     先生为人耿直,坚持真理。其在57年被划右派,与此有关。1957年6月4日,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上,先生作了以《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肃反运动的法律问题》为题的发言。主要谈了三个大问题。第一,关于开国以来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问题。先生说:“立法迟缓的原因,大家只谈到是由于作风、组织、技术等问题。但我认为主要是立法工作的领导同志的思想、观点问题”。对此,先生列举了三种倾向。其一,“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倾向;其二,“领导同志对审判错误的原因没有很好研究,只认为是干部政策界限不明。但没有法,就不可能避免错判。没有依据是错判的重要原因”;其三,“爬行经验主义”倾向。先生指出,“不能要求法律每一条都从经验中产生,不能一切都求之于直接经验而不看间接经验。立法不能排除理论的指导作用,不能都等待经验总结出来再搞”。第二,关于政法干部教育的问题。先生谈了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政法干部教育的重要性”。其二,“现在法律教育的体制”并立重叠,“质量很低”。其三,“政法干校的问题”。先生着重指出的问题有:“学校领导干部骄傲自满情绪很重;干校训练干部只看数量,质量很差。教学只能念讲稿,甚至讲稿还是老教授写的,他们是‘前台’,老教授是‘后台’,并美其名曰‘干中学’;科学研究根本不受重视;学校宗派主义严重;盲目扩大机构,人浮于事,如校长办公室有三个主任、八个秘书,所谓‘三八制”,。第三,肃反运动中的法律问题。先生说,“肃反运动中出现的错误,有些是由于主观主义,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对待这些法律问题,应比对待主观主义更加严重地看待。所谓法律问题,就中央政法干校来说是指: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是长时期的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搜索被侵害人的住宅、行李、信件,并且扣押乃至损毁这些信件”。先生建议“人代会和政协检查肃反工作时,以检查法律问题为重点”。
     我在这里详细引用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集》中记载的先生的发言,并非要唤起人们对历史的记忆,而是作为先生票性耿直、坚持真理之高尚人格的证据。虽历经磨难,而先生追求真理之心、正道直行之志,迄今不变。凡是在课堂上听过先生的精彩讲演的人,在学术会议或立法机关主持的讨论立法问题的会议上听过先生的慷慨陈词的人,对此均有极深刻的印象,并为先生伟大的人格力量所折服。
    自1979年以来,先生不仅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而且密切联系实际,积极参加国家立法工作,以其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赢得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尊敬。举凡重要的民商事立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正在起草中的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无不听取和采纳了先生的重要意见。而先生的许多重要意见,或属于言人所未见,或属于推翻陈说,或属于正本清源,或属于借鉴国外经验,无不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顺乎法治民主之潮流,而又切合我国实际之需要。
    先生治学严谨,用功至勤,从不间断。即使在被划右派、劳动教养期间,还托人买来俄文版“语录本”学习俄语。改正以来,无论是参加立法草案的修改论证、为司法机关就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或是撰写论著、准备讲义,从查阅中外文资料到撰稿成文,均自己动手,不假他人。退休以来,主编《台湾法律丛书》,对于全部书稿必仔细审阅、仔细修改,甚至整章整节亲自改写。其勤谨严格、一丝不苟,堪为学界之楷模。
    先生平易近人,提携后进,诲人不倦。虽年已古稀,仍博闻强记。义讲课旁征博引,联系实际,深入浅出,生动有趣,极受欢迎。如十余年前在人民大学为研究生授课,针对当时存在的刻意追求法律和法学的中国特色的倾向说,好比一个人鼻子上长了一个又红又大的瘤,可以说是极有特色,但这样的特色有什么好处,还是以没有特色为好。此一比喻,诙谐有趣,切中时弊,揭示了真理,使听课学生印象深刻。
     50年来,先生先投身实务,后从事教学,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先生焕发精神,著书立说,参与立法,培养青年,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进步和民商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而无论身处顺境、逆境,先生始终追求法治民主和社会正义,视权势富贵如浮云,不坠操守,持节不渝。当今之时,物欲横流,学术低迷,而先生以古稀之年仍笔耕不已,怡然自得其乐,实不愧为我民商法学界一代宗师之典范!
     先生的主要著作有:《德国民事诉讼法》(翻译);《合同法》(合著);《票据法》;《台湾经济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合著);主编《台湾法律丛书》等。其中,《票据法》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优秀科研成果奖。
     谨以《民商法论丛》编者的名义并代表民商法学界曾经受教于先生的中青年学人,向先生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并祝先生健康长寿!
  
  *本文原载于《民商法论丛》第二卷
  
  附录:
  
  谢怀栻个人简历
  
    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著作:
     (一)个人著作有:
     (1)《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二)与他人合著的有:
     (1)《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译的书有:
     (1)《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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