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11号馆文选__元丰类稿 |
|
|
|
卷三十二·札子九首(一)
【论中书录黄画黄舍人不书检札子】 臣初掌书命,中书吏以录黄画黄并检赴臣签书。其检,中书舍人称臣书名,而侍郎押字,至录黄画黄,然后侍郎舍人皆称臣书名。臣曾巡厅,言检草舍人称臣书名,而侍郎押字,恐于理尚有未尽,且录黄画黄并检,一体相须而成,当书之官,未有可以一书一否也。况录黄画黄侍郎舍人皆称臣书名者,事君之体固然也。其检,舍人不书,欲以为别异执政乎?则录黄画黄并检,一体相须而成,事君之体,于例当一,一书之间,方其严上,则未有可以复伸下也。伏寻故事,中书舍人分押尚书六曹,天下众务无不关决,其各执所见,谓之五花判事。故唐太宗尝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须执论。比来遂无一言驳论,若准书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今舍人不押六曹,惟掌书命,而事干书命者,又不书检。窃寻故事,未有可据而然也。或谓事干书命者,有除改行遣因依,故舍人不当书检。然向来书检已连除改因依,况除改因依,参于典故,即无舍人不得预闻之理。臣详本朝之制,官司佐属,盖有得书检而不得书行移文字者,未有得书行移文字而不得书检者,此又于理可疑。臣固非欲书检也,顾缘职分,不敢苟止,伏乞考详理体,断自圣裁,令臣得以遵守。取进止。〈元丰五年七月。〉 【请给中书舍人印及合与不合通签中书外省事札子】 臣检会中书外省,昨准门下省连到详定官制所状内事件,有合申明下项: 一,检会官制所元丰四年十月七日上殿札子,元拟门下省印、给事中印,奉圣旨,门下省印、尚书省印、门下给事中印、中书舍人之印,尚书列曹,别具考定取旨,余两省官并省务,并用给舍印。臣今看详,通进司文字,既隶给事中,合使门下给事中印。 一,给事中厅状勘会,请到门下外省印,未委合于何处收掌。臣今看详,上件印,合系散骑常侍收掌,如阙,则以次官。 一,给事中厅状,四月二十九日准详定官制所发到状二件,为分拨人吏并院子事,各系申门下外省,今来未审系是何官书判施行。臣今看详,应申门下外省文字,合系本省散骑常侍以下通签书。 一,状后门下外省批已施行外,五月六日送中书外省施行讫,即却缴送合属去处。臣今看详,逐项事件,并只是指挥门下外省及给事中厅,其中书外省,虽准批送施行,即未有定制。中书外省及舍人厅事务明降指挥,兼官制所状内一项,称两省官并省务并用给舍印,又一项称门下外省印,合系散骑常侍收掌,如阙,即以次官。是则中书舍人及中书外省,各合有印。今来已有中书外省印,其中书舍人之印,即未给到,未应得官制所状内元定指挥及右省官,除逐厅各有分职外,其外省事务,见今中书舍人与起居舍人通签。若将来常侍以下至正言员足,消与未消,逐一通签。如不通签,即未审合系是何官书判施行。如合通签,亦乞明降指挥。 右取进止。 贴黄:今后因逐司申明立法,有与别司事体相同者,乞令便据逐司事务立条,责免。更有申请,重烦圣听,兼免逐司事体相同,施行不一。如允臣所奏,乞立此条,令今后应干修条处并依此。又舍人谏官,旧各有印,盖缘本职文字,虑有事干机密,难就别官用印。故事,中书舍人判省杂务。 |
| 浏览:202 |
|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