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313号馆文选__经学理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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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理窟 宗法(二)
古所谓“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得祭,至于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之,但不别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与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已也。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族人须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不理选限官,及许将奏荐子弟恩泽与宗子,且要主张门户。宗子不善,则别择其次贤者立之。 后来朝廷有制,曾任两府则宅舍不许分,意欲后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如尝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则此亦不济事。唐狄人杰、颜杲卿、真卿后,朝廷尽与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处之未是。若此一人死遂却绝嗣,不若各就坟冢给与田五七顷,与一名目,使之世守其禄,不惟可以为天下忠义之劝,亦是为忠义者实受其报。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多有田,每处与十亩田,与一官世守之。 礼言“祭毕然后敢私祭”,为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来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是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若诸侯则以有国,指始封之君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祖! 宗子既庙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属,故曰“庶子不祭祖祢,明其宗也”。 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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