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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宗棠
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505号馆文选__左文襄公奏牍

左文襄公奏牘 奏稿(六)

左宗棠

  左文襄公奏牘 奏稿(六)
  
  實在
  
  一、內地各屬墊用未領銀二百四十七萬四千零二十二兩六錢八分四釐一毫。
  
  一、臺灣各屬墊用未領銀一十九萬三千七百七十八兩九錢零六釐。
  
  ——以上共墊用銀二百六十六萬七千八百零一兩五錢九分零一毫。
  
  一、各屬長領應歸同治三年七月以後報銷銀三萬九千七百六十五兩一錢一分。
  
  一、各屬長領應行飭追歸補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二兩二錢二分五釐。
  
  ——以上共長領銀六萬七千四百零七兩三錢三分五釐。
  
  軍機大臣奉旨:『戶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請將福建金門鎮總兵改為副將歸水師提督專轄摺(同治五年十月十六日會銜)
  
  奏為請將福建金門鎮總兵改為副將,仍駐金門,歸水師提督專轄;恭摺奏祈聖鑑事。
  
  竊照閩省海疆重地,當臺灣未附之初,洋防至為喫重。故於同安之廈門設水師提督親標五營,又於同安之金門設總兵一員;自南迆北則有南澳鎮左營、銅山營,自北而南則有烽火營、福甯左營、海壇鎮閩安協分駐巡防,聲勢聯絡。而陸路提督及漳州鎮,距廈門東北及西面均不過二百里。水陸數百里中,兩提、四鎮,星羅棋佈;所以控製臺灣,設犄角而壯聲勢也。臺灣設鎮後二百餘年,兵製相沿未改,情形今昔迥殊,有宜因時變通,未可拘執成例者。查臺灣重鎮,額兵一萬四千餘名;北路副將駐彰化、水師副將駐安平,而澎湖一協,尤為東西來往咽喉之地,臺防本極周密。內地沿海各鎮,除海壇、南澳二鎮距廈門稍遠,仍應照舊製分駐巡防外,其金門一鎮與水師提督同駐同安縣轄地方,相距最近;自應改為副將,歸水師提督專轄,以一事權。見當增餉練兵、減兵就餉通籌營製之際,臣與水、陸提臣深思熟計,凡汛地遼闊、形勢緊要之處,兵額未便過減者,或酌裁員弁,為省官養兵之計;水師船汛、營汛,在在需兵分佈。如將金門改鎮為協,則左營遊擊、守備各員缺可一並請裁,以所裁廉俸、薪乾等銀勻加練兵之餉,兵力較厚而事權歸一·於兵製實為允當。准水師提臣李成謀咨請奏改前來,臣查金門鎮雖為巡查外海水師洋汛,而水師提督實可就近兼顧。提臣李成謀親歷全轄洋面察看情形,了然心目,議將水提前營遊擊移駐谾口、金門鎮標右營移駐湄洲;見議酌改金門營製,可收因時製宜之效。相應請旨,準將金門鎮改設協鎮副將一員、中軍都司一員,作為專營,仍駐金門;其前請移駐湄洲之金門右營遊擊、守備各員缺,亦作為專營駐紮湄洲,均隸水師提標統轄,巡查外海水師洋汛。所有金門鎮總兵一員、左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均請敕部議裁;截存廉俸、薪乾等銀,仍存司庫,毋庸報撥,以充兵餉。
  
  除應行裁改之千、把、外、額暨戰守兵丁名數以及另請頒發印信、鈐記各事,宜俟該營另行查議詳咨辦理外,合將請改金門營製緣由,會同水師提督臣李成謀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另有旨。欽此』。
  
  ·閩省內地兵米改給折色並將經徵各屬嚴定考成摺(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會福建巡撫徐宗榦銜)
  
  奏為閩省內地各營兵米一律改給折色,並將經徵各州、廳、縣、縣丞嚴定考成,以儆惰延;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閩省內地各州、廳、縣、縣丞年額應徵糧米一十二萬五千八百三十八石零,內除應解道倉備給旂營並撫標各營等項本色米二萬八千九百九十九石零外,就地派給各營本色米九萬三百二十六石零;又額估米折銀八萬三千二十一兩零;又臺灣府屬臺、鳳、嘉、彰四縣應運內地各倉額榖六萬五百二十四石零,內除折色榖二萬八千四百四十二石零外,應運本色榖三萬二千八十一石零:歷經遵辦在案。
  
  就地給兵之米,向未嚴定考成,各屬因而任意延欠;迨至交卸,率歸交代案內虛款列抵,日久漸成無著。見計各營積欠之米,多則萬餘石,少亦數千石,頻事檄催,從無清給。是就地放給本色,兵胥受病也。閩省地瘠民貧,納糧多系零星小戶,每以折價稱便;徵糧書差·因例應本色·多方刁難,必遂所欲而後許其折色。究之所收之價,歸官者十之七、八,書差侵肥者十之二、三。是徵收本色,民胥受病也。上游各屬,灘高水險,解運維艱;其奉撥解道之米,即幸而到省。而運腳有費、量收有費;每運百石之米,餘米多則耗費十石左右,少亦三四石不等。是解運本色,官胥受病也。查上、下游各州、廳、縣、縣丞就地放給兵米,名為本色,實多私行折價;其取之民也,每石收錢五、六千文至七、八千文,而放給各營每石僅折銀一兩一、二錢或一兩三、四錢不等。積習相沿,由來已久。見在綠營兵額擬裁減五成、挑留五成,每守兵一名餉、米並計,月可得銀三兩;蓋支餉銀二兩四錢、支米三斗折銀六錢也。馬兵月支餉、銀二兩七錢,戰兵月支餉、銀二兩五錢五分,折米均如守兵之數。兵既無需乎本色,而地方官民徵解、完納又以折色為便;應將各屬向來折徵價值,明定章程,不准格外浮取,飭令一律徑解折色。除駐防旂營官兵別無生產、專恃月米養贍,仍應按照向章折解道倉買米放給外,其餘內地各營,統以每石折銀二兩,就近移營散給。如有不敷,由道另行撥補。似此變通辦理,折徵即有定價,胥差無從浮收,閭閻可免勒索之弊;餉由司給、米由道撥,兵丁更無偏苦之虞。且折價解省,不患盤運滲失,道倉書差、斗級莫從挑剔。各屬所收折價本有盈餘,每石定以二兩散給,雖較從前稍有加增,官仍不至賠累,而兵民均沾實惠。惟汀、漳等處甫離兵燹,泉州、興化、永春亦向稱積疲,征收一時未能如額;同治元年以來,每年通省徵完不過五、六萬石,除應給旂營本色米二萬七千餘石外,只賸三萬餘石左右。見計內地綠營留兵五成,額應二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名。每名年給米三石六斗,估計共應米五萬八千餘石,不敷甚鉅。應請將額估米折、臺折照數湊給,統以二兩折算;並請旨敕部:嗣後應估米折照常估撥,以供支放,而免短絀。內地糧米如能照額徵足,則除給兵外,所餘折價,應令照數解司彙同米折、臺折兩項,一並撥充兵餉。其臺屬應運內地一半本色米三萬二千八十一石零,請由臺灣道飭屬就地變價抵給臺、澎各營兵餉,由司在於應發臺、澎餉內截除。至各州、廳、縣、縣丞應解米石,飭令隨徵隨解,毋許壓存;倘有延不清解,無論解道及就地給兵,均照糧米未完定例,嚴行參處。據署福建布政使周開錫、督糧道傅觀海會詳請奏前來,臣等覆加查核,各屬糧米所收,多係折色。見即以折色解給,每石酌定銀二兩。其有被擾及積疲之區,徵收暫難如額,即按照實徵分數指撥;其不敷之數,在於米折及臺折銀兩湊給,並循照糧米未完定例,嚴行參處。實於兵糈,大有裨益。閩省見改兵製,尤不能不因時變通,以求實濟。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
  
  再,臺、澎兵額應如何裁減加給餉米?俟新任臺灣鎮劉明燈、臺灣道吳大廷抵臺後,再行查看奏明辦理。合併聲明。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以上見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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