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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曼君同志纪念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检察员

高洪海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各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第20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这一规定,张鼎丞检察长于同年11月3日签发了第一批拟任检察员名单,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1954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丁曼君、井助国、王立中、王尚三、王桂五、王战平、王兢、白步洲、李甫山、李凤林、李树藻、邢情魁、周东光、林锋、徐塞、马光世、马骏、张允文、张复海、张沈川、陈子欣、陈清、惠健民、汤文、黄波、赵文隆、刘少俊、刘汝、刘惠之、黎克明、权维才31人下达了任命通知书。
  
  他们是新中国第一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员。这些检察员都是久经革命战争考验的老战士,平均年龄39岁,其中年龄最大的49岁,最年轻的30岁。
  
  他们当中,有大革命时代就投入革命洪流的青年知识分子;有参加过井冈山斗争的赤卫队员;有参加过两万五千里长征的老红军;有历经8年抗日烽火的八路军、新四军战士,他们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骨干力量从四面八方调入高检署来参与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建设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秘书长彭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检察员签署了任命通知书。 (高洪海)
  
  
  
  
  
  
原文 发表于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1-03/09/content_  浏览: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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