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献_中国古代文献~集部_152号馆文选__周易正义 |
|
下经咸传卷四(十九)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疏]正义曰:赦谓放免,过谓误失,宥谓宽宥,罪谓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 初六:无咎“解”者,解也。屯难盘结,於是乎解也。处蹇难始解之初,在刚柔始散之际,将赦罪厄,以夷其险。处此之时,不烦於位而“无咎”也。 [疏]正义曰:夫险难未夷,则贱弱者受害,然则蹇难未解之时,柔弱者不能无咎,否结既释之后,刚强者不复陵暴。初六,“处蹇难始解之初,在刚柔始散之际”,虽以柔弱处无位之地,逢此之时,不虑有咎,故曰“初六无咎”也。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或有过咎,非其理也。“义”犹理也。 [疏]正义曰:“义无咎”者,“义”犹理也,刚柔既散,理必无咎,或有过咎,非理之当也,故曰“义无咎”也。○注“有过咎”至“义犹理也”。○正义曰:“或有过咎,非其理也”者,或本无此八字。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狐者,隐伏之物也。刚中而应,为五所任,处於险中,知险之情,以斯解物,能获隐伏也,故曰:“田获三狐”也。黄,理中之称也。矢,直也。田而获三狐,得乎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实,能全其正者也,故曰“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也。 [疏]正义曰:“田获三狐”者,狐是隐伏之物,三为成数,举三言之,搜获欢尽。九二以刚居中而应於五,为五所任,处於险中,知险之情,以斯解险,无险不济,能获隐伏,如似田猎而获窟中之狐,故曰“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者,黄,中之称。矢,直也。田而获三狐,得乎无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实,能全其正者也,故曰“得黄矢贞吉”也。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得中道也”者,明九二位既不当,所以得“贞吉”者,由处於中,得乎理中之道故也。 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处非其位,履非其正,以附於四,用夫柔邪以自媚者也。乘二负四,以容其身。寇之来也,自已所致,虽幸而免,正之所贱也。 [疏]正义曰:“负且乘致寇至”者,六三,矢正无应,下乘於二,上附於四,即是用夫邪佞以自说媚者也。乘者,君子之器也。负者,小人之事也。施之於人,即在车骑之上,而负於物也。故寇盗知其非巳所有,於是竞欲夺之,故曰“负且乘致寇至”也。“贞吝”者,负乘之人,正其所鄙,故曰“贞吝”也。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亦可丑也”者,天下之丑多矣,此是其一,故曰“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者,言此寇虽由已之招,非是他人致此过咎,故曰“又谁咎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失位不正,而比於三,故三得附之为其拇也。三为之拇,则失初之应,故“解其拇”,然后朋至而信矣。 [疏]正义曰:而,汝也。拇,足大指也。履於不正,与三相比,三从下来附之,如指之附足,四有应在初。若三为之拇,则失初之应,故必“解其拇”,然后朋至而信,故曰“解而拇,朋至斯孚”。 |
浏览:173 |
| ||
| ||
新增文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