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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观应
中国近现代文献_中国近现代文献~文集_524号馆文选__盛世危言

盛世危言卷四 户政(下)

郑观应

  盛世危言卷四 户政(下)
  
  附英国国家总银行考
  英国总银行开设于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铿白伦着创,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银行之初,意为济国起见。初,内阁允许即交户部转下议院会议。
  按英国议员亦分两党:一党为君日开化党,一党为民日守旧党。当时开化党宣言云:“银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间利息可轻,税则或能稍减,一益也:民间产业急时可抵押行中,产业既可抵押,必当增价,人民更得有无相益,二益也;银行既设,钞票通行,无有票无银之虑,百姓亦得坚信,钞票携带轻便,随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宫中,三益也;自此以后,下情上达,君民通济,信协中孚,四益也;一设银行可从维持市面,虽有缓急,大局无妨,五益也;百姓所剩余囊可以付给银行取利,母以生子,子复作母,积累无穷,六益也。”守旧党亦宣言云:“不然,银行之设,流弊滋多,敛民间之钱归之国家,垄断把持在所不免。巨款已归于上,其权已为国家所操,上欲用之则取怀而与,下欲用之则推故迟延,财利属于上,势必挟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务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银行,势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价值不同,或朝贵而暮贱,或朝贱而暮贵,因此而获巨利者有之,丧巨款者又有之。
  市里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赌博,于风气大有相关,此弊之缓者也。至若聚财于一处,积于一人,一有银行而居奇,属之于一人而众人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云乎?”两党相争如此,间有公正者独抒谠论,谓尔等所言均属偏见。
  以某等观之,银行之设固不能无弊,然其事获益甚大,期在必行,万不能会使中止。
  自当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无遗憾,其估利权,方可设立。诸君以为何如?于是议员中之应许者甚多,遂公议章程,先定一例。无论士商农工,上自国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国家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助英国与法国交战之费者,国家当给予获利之权,准其业酒不收其税,并许于商务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议毕各散,次日复议,谓昨议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可分大小两等二一等共输银一百二十万镑,准其行商免税,一等只输三十万镑。视输数之多寡,定获利之大小,其中分为三等:输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国家俸糈;次多者,两代食糈;输最少者,一代食糈。以为急公好义才,劝议定之后,悬示国门,于日内即须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输借一万镑,倘七日内集数未足,于七日后再筹,每股多至二万傍。每一股准举司事一人,办理银行出纳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赠给行中办公费四千镑,此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复略定细章,银行开后,虽可以汇划票款,收兑金银,定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银,惟不准买货卖货,即向人借银亦不得过于原本。如有人存款,听其自便,但亏些之银过于原本,国家当惟银行办事人是问。其押下产业若三月后不来取赎,一律拍卖充公。
  议定遂名曰英国有限公司银行。按外国商务有有限无限之分,无限者不顾原本若干,随意经营,胜则利权独操,败则倒闭,众人波累,此干禁令者也。
  有限者须由国家准定,量赀本之多寡为商务之大小,不准逾于原本,逾则罚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国家银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谕后,十日银数已齐,遂于二十七开市,议院给示执照,分列数款:一定司事,银行中督办一人,会办一人,董事二十四人。
  督办会办由国家派委,董事则由各股东公举,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议事一次,保举董事,议至四月二十五日为止,不能逾期;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设,以移多者为贵,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将赀本提分。若并利给派,以为利厚而期股票兴旺购买者多,今此弊一律删除。倘股主欲收利息,只许将所获之利分给赀本,不许摇动,如有利不取,亦听其便;三定位置,行中之人虽须公举,然须有股者方能入内,督办须存股银四千镑,会办须存股银三千镑,董事须存股银二千镑,不足数者,不能与办;四一事权,行中督办、会办、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平常之时,无论督办、会办均须一人常居,其中即督办所居之处为议事院。或督办或会办相间值日,亦无不可。行中用人均由督会办同董事会议酌定薪水;五禁妄论,行中议事均须在股之人,但股有大小,股小存银不足五百镑者,不得参言,以免意见纷歧,嚣凌争竞;六订会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礼拜聚议之外,股中又须聚议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存银五百镑以上之小股东可以函请董事订期议事,其入股者均须本国土人,若他国之人须居英国数年,已入英籍者方准入股。
  股东所议之事,更章损益,均无不可,惟须与国家定例无碍。定议时,发言盈庭,必当以众是者为法,此皆执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当时曾经议及每至十年为期,再行大议一次。自此以后,时复更张,不能备详。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统计获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获利二十七,最轻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统计获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统十年而计者。以一年而论,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获利一分五厘,盖因商务极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
  户口
  圣贤论政,首重民数,曰:有人此有土。又曰:得众则得国。诚以民为邦本。
  邦者,民之所积也。故抚民而不知其数,则一切政事无从藉手。譬如一家之中为父兄者,子弟之多寡尚不能了然于胸,安问优劣?然则居今日而谈变法,其必自清查户口始乎!
  夫知县知府之官,顾名思义,官为知县,应知一县之事,官为知府,应知一府之事。租税营业,事虽至赜,莫非出于户口,则户口之数更应知之。
  乃问今之府县其所辖之境户口多少,类皆瞠目而不知,非不悬保甲之牌,非不造鱼鳞之册,乃户非其户,丁非其丁,生者不增,死者不减,流亡者不知其去,逃匿者不知其来,上下胥视为具文牌,册有名而无实。查东西各国,均以户口为重,有生死婚姻注册官,无丁税徭役,有片进款多者,亦有抽丁练兵者,由地方有司或饬警察署总巡,逐户稽查,编立号数。日本章程首将烟户编号,次及资产有无、衣食丰歉。
  自城镇以至乡村,其户主家族、姓名、阶级、职业、生计、年貌、行状、男女老幼、生死出入,与夫同居寄寓,乡贯往来,莫不部分而籍记之,随时阅视。
  而于家无恒产以及娼馆、旅店,巡视加密,若博徒、刑余、私窠子等类则尤平常加意察其举动,所以无赖之徒既不得朋比为奸,又苦于避匿无地,改过自新,比比皆是。遂能以三岛之地,雄视五洲。顾其章程亦与中国初无大异,何于彼则效,于此则否乎?无他,彼践其实,责成巡捕,逐日稽查,其名,但凭文告,终年不问耳。中国自西粮摊入地亩,永不加赋,非若前代之丁口有赋,隐漏有罚,因此而户口之数视为无足重轻。大吏之考核牧令之报最胥不在此,其申报督抚咨达户部者不过虚应故事耳。
  今宜设生死注册官,并依照日本警察之法,招募壮丁以为巡捕,城镇各设警察署,一二百户之乡村,各设巡捕房,畸零村户谅近编附,地方官会同警察署将辖境之内男女若干?出仕者几何?充兵者几何?为农者几何?为工者几何?为商者几何?谁为家主?谁为佣人?谁为土著?谁为寄寓?年貌老幼,逐一详记。其有产无产,有业无业,亦载册中。每月日有生死婚嫁,产业卖买,远路往返,人口增减,责令屋主告知,所司登记于岫。其渔舟埠船则用部勤之法,编号给牌。
  客栈旅馆则用循环之簿,详细注明。至于乞丐,另为编册,酌给庙宇或公所,责令丐甲查点,日间任其行乞,夜必一律归宿。
  如不归宿,即行驱逐,丐甲不察,有事连坐。以上分为稽核,而总其成于警察署署,由警察署会同地方官或按月或按季递申疆吏而达之政府。岁时由政府或疆吏轻车简从,亲自抽查,以期于事核实,于民不扰。抽查无定期,亦无定处,庶不敢如保甲牌、鱼鳞册之随意编造。如是则若纲在纲,有条不紊,然后征兵,劝学诸政可以次第施行。天下虽大不难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矣。
  当此群雄环伺中国,沿海口岸及边缴之地与各国属土犬牙相错者,时虑为人侵占,若能自治其民,则百废可兴,庶政可举,而一切皆自户口清厘始。
  愿为当轴者借箸筹之。
  值此群雄围绕窥视中国,沿海口岸以及边远的地方和各国的属地交叉在一起,时时担忧被别人侵占,如果自己能够治理好百姓,那么各种没有办的事业都可以兴办,众多的政事可以推行,而这一切都从清查户口开始。希望当权的人仔细筹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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